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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合同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之司法認定
我國現行合同解除權制度對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情形下的合理期限留下了一個「白地規定型漏洞」,由法官自由裁量。基於36份裁判文書的現狀分析,我國司法實踐中就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認定存在合理期限裁判尺度不一、漏洞補充方法運用不當、司法認定因素不明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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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的債務承擔與保證合同的認定 | 法官說
一般而言,保證人應對其承擔的保證責任作出明確約定,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承擔他人債務。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葉某某與元辰鑫酒店之間形成保證合同關係不妥,本案的案由應確定為欠款糾紛。葉某某明確表示由其清償未能按期追回的欠款,且其在「葉某某經手政府機關欠費帳單交接明細表」上簽字認可「欠款數額屬實」,現葉某某和元辰鑫酒店均認可葉某某未追回任何欠款,故葉某某應依據《保證書》向元辰鑫酒店清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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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關係效力的認定
,關於合同關係的效力,既是當事人爭執的焦點,也是法官判定案件實體的難點。法律行政法規對於特定合同關系所作出的書面形式的要求,既非合同的成立要件,又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它主要有證據功能和督促當事人謹慎交易的功能。合同法中強制性規範條款均為關涉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設置,不容當事人變更,違反此合同當然無效,法官裁判案件可以直接加以適用。 3、超越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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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之司法認定
總體來看,法院在認定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時,除了特別規定外,對於依據《合同法》第95條進行催告的,法院一般認定1年以內為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6]﹞對於未依據《合同法》第95條進行催告的,情況更為複雜,由法官根據案件事實進行自由裁量,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等來綜合認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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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滿足要件可認定為買賣合同
法官說法預售合同認定為買賣合同應具備兩要件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即出賣人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為重要的憑證,是確定開發商和消費者權利義務的依據。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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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合同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之司法認定
總體來看,法院在認定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時,除了特別規定外,對於依據《合同法》第95條進行催告的,法院一般認定1年以內為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6]﹞對於未依據《合同法》第95條進行催告的,情況更為複雜,由法官根據案件事實進行自由裁量,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等來綜合認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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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商家欺詐籤訂購買合同可撤銷 法官特別提醒:並非所有買賣合同...
記者從海州區法院了解到,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老年人花費3.5萬餘元購買藥酒要求撤銷合同糾紛案件,認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為,依法判決撤銷合同返還款項。法官特別提醒,「並非所有的買賣都可以隨時反悔和申請撤銷,請求撤銷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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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效合同的認定與處理
上述三種案件無效認定後,在理論界引起學者的反對,認為無效合同的範圍應作嚴格限定。上述三種案件屬常規案件,在經濟合同案件中佔有很大的比例,討論已是當務之急。從各國的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對非法人組織機構籤訂的合同不作無效處理。例如,德國法雖認為非法人組織機構為無權利社團,但對其適用合夥的規定。判例法國家承認非法人團體享有人格權,與法人無異。筆者認為,從保護善意人的利益出發,非法人組織機構對外締約除善意人有重大過失外,應確認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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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正確處理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關係建設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攬合同一般認為,建設工程合同除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特點外,還具有以下特點: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合同形式的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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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層公寓閣樓權利歸屬的認定標準
葛某以買賣合同中未顯示應將閣樓交付秦某為由拒絕交付。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秦某與被告葛某籤訂「陰陽合同」,涉嫌規避國家稅收,原、被告對系爭房屋轉讓總價進行拆分的約定應屬無效,但該約定的無效並不影響買賣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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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與最高院法官:評議《民法典(草案)》物權編、合同編、人格...
根據德法等域外法的經驗,在為第三人的合同對第三人是否直接取得請求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或者交易習慣等具體情事予以認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328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是否取得權利,第三人之權利是否立即或僅在一定條件下發生,或契約當事人是否保留無須第三人同意撤銷或變更第三人權利之權利,無特別規定時,應按具體情事,即如從契約目的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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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巡法官會議紀要:合同標的物已使用情形下,購買人提出產品質量異議的認定
合同標的物已使用情形下,購買人提出產品質量異議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2018年第13次法官會議紀要)【會議日期】2018年6月29日【主持人】張勇健【出席法官】張勇健、奚向陽、錢小紅、張穎新、曹剛、王毓瑩、陳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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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權債務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民法典物權編解讀
假如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那麼擔保合同還有效力嗎?民法典明確指出,一般情況下,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 2019年,小張開公司需要資金200萬元。他的朋友小李是某國有公司的出納,兩人惡意串通,由小李挪用國有公司資金借給小張。小張和小李籤訂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0萬元,借期1年。小張的姐姐按照弟弟的要求,將自己的房產抵押給小李,並籤訂了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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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認定標準,格式合同的無效情形
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那麼,格式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格式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在日益活躍的經濟活動中,格式合同的出現頻率越來越高,格式合同就是由一方預先擬定好,可以重複使用的合同,在我們買房、買車、買保險的時候,一般籤訂的都是格式合同。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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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跑路」裝修商要求退錢賠定金 合同解除時間新舊法認定不一致
北京青年報記者1月5日獲悉,北京西城法院於2021年首個工作日適用《民法典》對一起關於裝修公司「跑路」合同糾紛案進行宣判,認定解除合同時間。起訴「跑路」裝修商要求退錢賠定金邊先生於2019年3月與某裝飾設計公司籤訂了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系列合同,合同籤訂當日交付定金,後續支付了施工款。該裝飾設計公司於2019年7月初開始交底開工,但直至7月底也無人到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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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中院「法官大講堂」開講
該院第二巡迴法庭庭長徐曉勇以「民法典視野下實際施工人的身份認定及權利救濟問題探析」為主題為全體參會人員帶來了一場實用性強、生動形象的講座。徐曉勇庭長就「實際施工人的身份認定及權利救濟問題」進行了深入講解,圍繞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領域普遍存在且爭議較大的問題進行了充分探討,並結合自己豐富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經驗,對與會人員提出的一些疑難問題作出自己獨特的見解,發表了諸多有價值的觀點和建設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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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枉法裁判的認定標準及法律後果
首先明確一點就是法官枉法裁判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是要受到嚴厲處罰的,甚至是要坐牢的,我國刑法專門規定的有這個罪名,枉法裁判罪,所以後果非常嚴重,那麼什麼情況下才構成枉法裁判罪呢,法官枉法裁判該如何認定,有什麼法律後果,小編接著給大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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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民法典》解讀:「合同僵局」如何破解?
既然解除權是一種私權,其行使原則上也就不能被幹涉,法院通常只是對當事人的解除通知效力進行評價,而非依職權認定合同是否應當解除。不僅如此,《民法典》還在第564條增加規定了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認定解除權人不及時發出解除通知會產生權利消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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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認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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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誤解的認定
那麼合同重大誤解的認定是如何規定的?娜小欽律師為您整理了以下相關信息,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合同重大誤解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張雙方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較為普遍,尤其是在籤訂買賣合同等交易行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