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爭議即無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解讀「先予仲裁...

2020-12-27 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題:「無爭議即無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解讀「先予仲裁」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新華社記者羅沙

針對社會各界關注的「先予仲裁」相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將於6月12日施行。批覆公布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的快速發展,由於金融監管政策原因,P2P網貸平臺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網貸平臺就通過引入仲裁,為借貸交易的信用背書。」該負責人介紹,部分仲裁機構為拓展仲裁業務而創新出「先予仲裁」。概括其模式為,當事人在籤訂、履行網絡借貸合同且未發生糾紛時,即請求仲裁機構依其現有協議先行作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仲裁裁決。部分仲裁機構近年受理此類案件數量達到百萬件。

該負責人說,最高法此次作出的批覆明確,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絡借貸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應作為執行案件立案受理。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糾紛的特點就在於當事各方對民事權利義務存在爭議。」該負責人說,仲裁的本質在於有爭議或者糾紛實際發生,無爭議即無仲裁,仲裁的啟動必須以實際發生爭議為前提。

該負責人表示,從「先予仲裁」案件特點看,當事人間只是存在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或者風險,仲裁機構在糾紛未實際發生時,事先直接逕行作出給付裁決或者調解書,脫離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

最高法的批覆,還明確了認定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中,仲裁違反法定程序的兩種具體情形。

一類是當事人籤訂網絡借貸合同且尚未發生糾紛時即籤訂調解、和解協議並申請仲裁,後發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機構仍不經審理或者調解程序,就根據事先達成的調解、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

「調解、和解協議,是當事人為解決糾紛而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該負責人說,「仲裁庭沒有審理合同履行的事實,沒有聽取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的意思表示,而是按糾紛發生前預設的調解、和解協議內容,逕行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僅剝奪了當事人的基本程序權利,而且影響正確、公正裁決。所作裁決或者調解書也不是當事人關於和解內容的真實合意,應當認定為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不予執行。」

最高法明確的另一類仲裁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部分網貸平臺,採用格式條款約定借款人放棄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基本程序權利,甚至約定借款人放棄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

「我們認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因此,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不得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負責人說,「同理,仲裁協議中通過格式條款排除當事人申請迴避、舉證質證權利乃至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抗辯權利等法律賦予的基本程序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

該負責人表示,考慮到上述兩種情形比較複雜,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很難判斷,一般應在立案後按照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進行司法審查,作出裁定。

該負責人還表示,無論是網絡借貸合同糾紛,還是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在人民法院對其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時,適用法律的尺度應是一致的,故批覆規定,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包括仲裁制度在內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注意充分發揮仲裁在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該負責人說,「我們也特別期望進一步規範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質量,增強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使仲裁與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共同發揮好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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