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性貿易措施主要是《技術性貿易壁壘(TBT)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協定》所管轄的各種形式的非關稅壁壘措施。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常以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保證產品質量、防止欺詐行為為理由,通過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來加以實施。技術性貿易措施在實踐中會對商品國際間的自由流動產生影響,如果這種影響對國際貿易造成了障礙,那麼這種技術性貿易措施就構成了技術性貿易壁壘。換言之,技術性貿易壁壘是進口國在實施進口貿易管制時,制定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定,依靠嚴格的技術標準,通過認證、檢驗、註冊、監督等制度,來提高進口產品市場準入的技術門檻,最終形成以限制進口為目的的一種非關稅壁壘。
(一)、《TBT協定》簡介
《TBT協定》的宗旨:使國際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國際範圍內協調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以及標籤、標誌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防止利用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
《TBT協定》的合法目標:保障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防止欺詐行為、保護環境等。
《TBT協定》覆蓋的產品範圍廣泛,包括工業產品、農產品等,即除了《SPS協定》覆蓋的產品外的所有產品。有些產品既是《TBT協定》的管轄範圍,也是《SPS協定》的管轄範圍。如食品的包裝規定、標籤規定要求等屬於《TBT協定》的管理範圍,食品的殘留限量規定、毒素規定、有毒物質規定、添加劑規定等屬於《SPS協定》管理範圍。
《TBT協定》6大基本原則:
(1)最少貿易限制原則——WTO成員所制定的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要以科學為依據,符合五大保護目標,不得超過為實現合理目標所必需的範圍,將對貿易的負面不利影響降至最低。
(2)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各成員在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和實施方面,應對所有的成員一視同仁,沒有任何的歧視與差別對待。對本國生產的產品與國外進口產品的待遇、技術要求是一致的,沒有區別的。
(3)協調性原則——為防止成員制定的技術法規千差萬別,各不相同,《TBT協定》鼓勵成員在制定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時應與國際標準相協調,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如ISO、IEC、ITU等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標準。
(4)等效和相互承認原則——由於各成員採用的技術法規要求不盡相同,在採用國際標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就要求成員對其他成員的技術法規採用等效的原則,只要目標是相同的,效果是相同的,不論其方法、手段有多大差別,都應當被認為是等效的。
(5)透明度原則——包括公布、通報和諮詢3要素。成員應在相關的刊物上公布其技術法規等的制定計劃。通報即按照《TBT協定》規定向WTO秘書處通報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草案。通報的依據是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是否符合國際標準,是否會對國際貿易造成重大的影響。在未採用國際標準或沒有適用的國際標準,以及有關措施會對國際貿易造成重大影響情況下,成員應當履行透明度義務,通過其TBT國家諮詢點向WTO通報其措施,並給予其他成員60天的評議期,以便它們提出評議意見,並適當考慮評議意見。對原來法規的任何實質性修改,也應向WTO秘書處進行通報。
(6)特殊與差別待遇原則——考慮到發展中國家成員在協定執行能力、技術、財政與貿易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協定特別安排給予發展中成員特殊和差別待遇。在執行協定方面,TBT委員會應加強對發展中成員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使發展中成員具備適當能力執行協定。其他成員對發展中成員在執行其技術法規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應要求進行磋商,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並提供技術援助。允許發展中成員採用與其生產、技術、經濟、社會情況相符合的技術法規。
(二)、《SPS協定》簡介
《SPS協定》的宗旨:使國際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避免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給國際貿易帶來不必要的障礙,衛生與植物衛生應以國際標準為基礎,避免以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作為貿易保護的手段,為世界經濟全球化服務。
《SPS協定》的三大目標: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保護動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SPS協定》的適用範圍:保護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由食品中添加劑、汙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保護人類的生命免受動植物攜帶的病疫的侵害;保護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免受害蟲、病疫或致病有機體傳入的侵害;保護一個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引起的危害。《SPS協定》覆蓋的產品主要為農產品包括動植物產品與食品。《SPS協定》的6大基本原則:
(1)科學原則(風險評估原則)——制定的SPS措施必須以科學為依據,沒有科學依據,則不能維持;要求成員的SPS措施必須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
(2)協調原則(國際標準)——WTO成員在制定SPS措施時應以三大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標準為基礎,與國際標準相協調。
(3)等效原則(法律法規)——出口成員對出口產品所採取的SPS措施客觀上達到了進口成員適當的動植物衛生檢疫保護水平,進口成員就應當視之為與自己措施等效的措施而加以接受,即使這種措施不同於自己所採取的措施。措施可以不同,但目的與效果必須一致。
(4)區域化原則——進口成員應對出口成員提出的非疫區進行認定,給予非疫區以區域化對待並允許非疫區內的產品進口。檢疫性有害生物在一個地區沒有發生,則該地區就可認定為非疫區,這可以是一個國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區,結合地理要素、生態系統、疫病監測以及SPS措施的效果。
(5)透明度原則——各成員應成立國家SPS通報與國家SPS諮詢點,履行公布、通報與諮詢的義務。各成員應公布其所有的SPS措施法律法規,使其他成員了解其內容。當其新制定的SPS措施與國際標準不符或沒有國際標準或對國際貿易有重大影響時,應履行通報義務,給予60天的評議期,並在其公布和生效之間留出6個月的過渡期,以便其他成員的生產商調整產品與生產方法,適應進口成員的新要求,緊急的SPS措施除外。
(6)特殊與差別待遇原則——各成員在制定和實施SPS措施時,應當考慮發展中成員的特殊需要,應當給予它們必要的技術援助和特殊待遇。應發展中成員的要求,考慮到發展中成員的保護水平、特殊困難與能力,為維護發展中成員已獲得的市場份額,其他成員應當與發展中成員就SPS措施的實施進行磋商,向發展中成員提供技術援助,延長適應期等。
——摘自《企業管理人員質量安全知識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