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子信息收購牌照被指惡意「跳單」 深圳國際仲裁院認定其承擔違約...

2020-12-20 同花順財經

有關部門的專項整治,支付行業的快速發展,供求關係的失衡導致第三方支付牌照變得更為炙手可熱。

去年,深圳一家做手機刷卡器產品起家的公司——深圳盒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斥2.475億元收購石基信息旗下迅付信息22.5%的股權。不過,很快盒子信息被指在牌照收購過程中未能履約按時支付居間服務費用,並涉嫌惡意「跳單」,被居間方深圳市永泰商貿有限公司提起相關仲裁程序。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日前,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庭意見稱,《居間服務協議》系當事人合法有效訂立的協議,且未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其合法有效性予以認可。永泰商貿根據該協議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盒子信息應向其支付未存入首期居間服務費用30萬元的違約金,按每逾期一日承擔未存入金額0.05%的標準計罰;同時,盒子信息承擔相關律師費及仲裁費用13萬餘元。

永泰商貿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仲裁結果已入稟深圳中院,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記者就此事採訪盒子信息相關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表示需要跟法務溝通、法務在出差、在開會等事由,截至發稿,未對此事作出澄清。

盒子信息承擔違約責任

2018年6月22日,上市公司石基信息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北海石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盒子信息籤署《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迅付信息22.5%的股權以人民幣2.475億元轉讓與盒子信息。

此前,2017年7月23日,永泰商貿與盒子信息籤訂《居間服務協議》並約定:永泰商貿為盒子信息推薦具有股權出售意向的目標公司或目標公司股東,永泰商貿促成盒子信息與目標公司股東籤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工商登記變更視為永泰商貿全部完成居間服務;可明確的併購標的為「上海環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

永泰商貿相關負責人表示,盒子信息支付牌照收購商洽成果得以實現,過程中主要依賴於居間方永泰商貿及顧問方深圳市東方瑞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至關重要的居間及顧問服務,然買賣雙方籤約後,盒子信息作為委託人未能履約按時支付居間服務費用,於是2018年底向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起了相關仲裁程序。

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結果顯示,永泰商貿根據該協議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盒子信息應向其支付未存入首期居間服務費用30萬元的違約金,按每逾期一日承擔未存入金額0.05%的標準計罰,自2018年6月28日起算;同時,盒子信息承擔相關律師費及仲裁費用13萬餘元。

不過,仲裁庭意見中還表示,關於要求盒子信息與永泰商貿設立共管銀行帳戶,並由盒子信息向該共管銀行帳戶存入300萬元的請求。鑑於仲裁庭無法強制當事人設立共管銀行帳戶,責令盒子信息向共管銀行帳戶付款300萬元無法執行,因此,仲裁庭對永泰商貿的本項請求予以駁回。

另外,從一位了解此次交易顧問業務過程的法律界人士處得知,盒子信息的違約不僅僅是針對居間方,此次收購過程中作為財務顧問的東方瑞悅目前也處於「被違約」狀態。

曲線獲取牌照或存變數

深圳盒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深圳盒子支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成立於2011年,作為一家以線下收單為主要業務的聚合支付服務商,一直沒有自己的支付牌照。

2014年,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網站公示了盒子科技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信息,2015年6月因被媒體曝出公司存在部分二清POS業務被人行刪除申請支付牌照公示信息,直至目前仍未被恢復。

從2015年起央行開始暫停發放新的支付牌照,盒子信息在業務發展和進一步資本運作方面受到多方制約,通過股權收購或重組併購方式導入牌照資源成為盒子信息的唯一選擇。盒子信息開始了「曲線獲取牌照」之路。

資料顯示,迅付信息是國內較早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於2011年獲頒人民銀行首批《支付業務許可證》。

不過如今,盒子信息曲線獲取牌照的道路可能存在一些變數。按照規定,相關股權轉讓交易需經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審批通過,但截至目前,央行並未通過此次股權轉讓,如若最終央行不予批准或者不能審批此次股權轉讓的行政審批,則這份轉讓協議自動解除。即便轉讓股權完成,盒子科技未達到控股條件仍不可能擁有這張支付牌照。

石基信息最新年報也顯示,北海石基向盒子信息出售所持迅付信息22.5%股權事項尚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審批通過,目前尚未完成交割手續,因此具有審批時間不確定造成交割時點無法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迅付信息自身也遇到了一些「煩惱」。

7月12日,央行上海分行公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迅付信息因違反支付業務規定,被央行上海分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68.68萬元,並處罰款4970.72萬元,合計罰沒金額5939.41萬元。同時,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此次處罰已成為第三方支付領域金額最大的單筆處罰。

與此同時,7月份,公益投訴平臺聚投訴發布了2019年上半年第三方支付行業投訴數據,迅付信息被投訴信息位列榜首。

來源: 證券時報

相關焦點

  • 第三方支付牌照交易趨向買方市場 盒子信息被指「跳單」違約
    對於渴求支付牌照多年的盒子信息今年6月份傳出好消息,牌照收購得以實現。不過,正當這樁支付牌照收購即將收官之際,一紙來自居間服務方的仲裁申請卻讓此次交易蒙上了一絲陰霾。記者獨家獲悉,盒子信息在牌照收購過程中未能履約按時支付居間服務費用,並涉嫌惡意「跳單」,目前居間方已經提起了相關仲裁程序,深圳南山法院已對盒子信息的銀行帳戶實施了凍結。
  • 稱客戶「跳單」違約,中介主張違約金被駁回
    但微眾公司私自利用其提供的看房成果及房源信息,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與房屋出租方籤訂租賃合同,給其造成重大損失,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遠行公司作為居間人,其能否主張「跳單」違約金,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委託人微眾公司與其他公司達成交易是實質利用了其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
  • 仲裁案例精選——深圳國際仲裁院股票質押式回購糾紛|仲裁圈
    本期案例為深圳國際仲裁院受理的真實案件,原載於深圳國際仲裁院(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官方微信(微信號:SCIA700,2017年9月14日刊)。本案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員洪豔蓉女士、仲裁員笪愷女士和付彥女士組成,經辦仲裁秘書為深圳國際仲裁院尹冠軍先生,案例編輯為深圳國際仲裁院趙楓女士。
  • 《民法典》來了,你還敢「跳單」嗎?
    「跳單」行為亦稱為「跳中介」,是指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建立了委託關係,中介公司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獨家資源信息並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籤訂合同的行為。
  • 國際域名侵權糾紛中惡意要件的適用
    2019年1月2日,美國國家仲裁院出具裁決書,認定如下事實:1.陳健飛註冊的域名與布魯公司擁有權利的商標或服務商標相同;2.陳健飛未將涉案域名投入使用,對域名不享有任何權利或合法權益;3.布魯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顯示,布魯公司聯繫陳健飛購買涉案域名時,陳健飛最初要價20萬美元,之後要價50萬美元,具有要約高價出售或轉讓涉案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情形;4.涉案域名的WHOIS信息顯示,其名稱伺服器(
  • 中介帶看房屋後「跳單」,買方仍要承擔違約金
    法官析法:雙方籤訂的《看房確認書》內約定的禁止跳單條款,意在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撇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籤訂房屋買賣合同,該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故衡量買方是否跳單的關鍵是買方有無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達成交易。
  • 籤訂合同中繞過中介「跳單」怎麼辦?違法!中介可以追究其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在很多合同的籤訂過程中需要有中介牽頭,促成買賣雙方籤訂合同,當然相應的也需要支付中介一定的費用,因為很多時候買方不想要支付這一部分成本,就繞過中介,私下與賣家達成合同,達到節省中介費的目的,但實際上,很多人不知道,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果中介起訴跳單者
  • 《湖南日報》:禁止「跳單」 違約賠錢
    不料,客戶卻私下聯繫房主完成了過戶,中介無奈被「跳單」。在房產交易等居間服務領域,這種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並不罕見。民法典首次設立「跳單」條款,明確委託人「跳單」應支付中介報酬。【解讀】踐行誠信原則維護各方權利「『跳單』,是房產經紀行業繞不開的話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為新增法條,首次將『跳單』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既保障了中介人的權益,又嚴格規制了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李洪濤法官分析說,誠信原則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則之一,也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規範。
  • 上高縣勞動仲裁院靈活辦案為民眾討薪
    有的職工沒拿工資任勞任怨為其工作兩年多,所有職工被欠工資總額達十餘萬元。 1 上高勞動仲裁院沒有拒絕他們的重複投訴,耐心告知他們填寫仲裁申請書和所需證據。仲裁院受理後聯繫老闆羅某。
  • 為省中介費「跳單」交易?民法典:仍需支付中介費
    「跳單」也稱「跳中介」,是指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果你看過前段時間熱播的電視劇《安家》,就不會對劇中頻繁出現的「跳單」一詞感到陌生。
  • 盒子科技業務前景未明:掘金直播成效甚微 支付牌照收購流產
    原標題:盒子科技業務前景未明:掘金直播成效甚微,支付牌照收購流產   在年初短暫的節制過後,國內迎來了報復性消費,直播也成為2020年最紅火的銷售方式。
  • 股權眾籌平臺的義務及違約賠償範圍的認定
    故該種交易模式下,促成交易達成的原因受多種因素影響,股權眾籌平臺的信息披露與介紹僅為促成交易複雜原因的部分構成。二、股權眾籌平臺的義務的認定合同法視角下股權眾籌平臺的義務的認定。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傳統的居間合同關係下居間人應承擔媒介服務、如實報告義務。
  • 《民法典》中介合同解讀:中介的福音,以後再也不怕跳單了
    《民法典》中介合同解讀:中介的福音,以後再也不怕跳單了!在中介行業,有這樣一個術語--「跳單」,一般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中介提供的機會及媒介接觸後,繞開中介機構自行成交,或者委託其他中介促成交易的一種行為,目的是逃避支付中介費或少付中介費。
  • 違約責任的五種承擔方式
    、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於違約金的根本所在。
  • 綺惠說法 | 雙方都違約時,是否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在實踐中,因為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在種類和品質上都相同,因此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尤其是在雙方違約責任相當時,違約責任抵銷後的結果與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的結果看似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的假象。而實際上,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的事實,不應影響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的法律效力。合同中的違約金或者約定損失賠償條款,不因雙方當事人均構成違約而不能適用,而應當分別適用。
  • 延誤工期,為何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研
    庭審中B公司辯稱,其並非故意延誤工期,而是因為A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惡意拖欠工程款導致B公司無法向工人發放工資,甚至長期失聯玩失蹤,期間是鎮政府出面進行擔保並墊付了部分工程款。且工程完工後A公司不僅沒有繼續支付剩餘工程款,反而繼續失蹤導致工程無法驗收。因此,B公司停止施工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正當行為,並未延誤工期。
  • 中銀律師入選海南國際仲裁院新一屆仲裁員
    2020年9月21日,海南國際仲裁院官方通報,經海南國際仲裁院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聘任多名境內外專業人士為海仲新一屆仲裁員,並予以公告。中銀律師事務所吳則濤、劉曉宇、鄭松哲三位律師憑藉在資本證券、投融資退出、銀行金融、跨境貿易、爭議解決等領域的豐富執業經驗成功入選新一屆《海南國際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
  • 你值得擁有的直播課程總結:合同違約責任承擔
    所謂主義務,是指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當事人不履行主義務,可能產生根本違約。比如,買賣合同的貨物、貨款的給付義務,供水電氣合同中提供水電氣的義務。所謂從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於確保債權人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的義務。
  • 海南國際仲裁院努力打造國際仲裁新高地
    海南國際仲裁院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進行中申請調解 記者符傳問攝 這是海南國際仲裁院國際商事調解中心業務開展的一個生動縮影。海南國際仲裁院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自6月1日掛牌成立以來,這樣的故事在海南不斷上演。 全國法治媒體採訪行一行人在海南國際仲裁院採訪 記者吳靜怡攝 「海南國際仲裁院國際商事調解中心成立具有重大意義,是建立健全海南省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重要舉措之一,是服務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海南國際仲裁院走向國際化的必由之路。」10月23日,接受記者採訪時,海南省司法廳副廳長、海南國際仲裁院理事長王雪林這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