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單」也稱「跳中介」,是指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果你看過前段時間熱播的電視劇《安家》,就不會對劇中頻繁出現的「跳單」一詞感到陌生。
在通過中介買賣或租賃房屋、尋求或提供勞務、撮合商品交易的過程中,「跳單」隨時可能將中介推到一邊,讓三人舞變成雙人舞。因此,「跳單」是中介人心中永遠的痛,而這一現象在房地產領域尤為突出。
此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次對「禁止跳單」作出了明文規定,成為公眾關注的一大亮點。那麼,為什麼「跳單」會頻頻發生在中介領域?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判定為「跳單」?民法典施行後,「跳單」要承擔怎樣的後果?↓↓↓
01
「跳單」頻發的原因
趨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從經濟學角度講,誰都希望付出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回報。在通過中介買賣或租賃房屋時,不少人會偷打小算盤——要是能把中介費省下來,就能減少一筆交易成本,省下的就是賺到的。正是這個「小九九」促使交易方暗度陳倉,讓許多中介人竹籃打水一場空,所有的辛苦全都白費。
當然,也有不少人為「跳單」擊鼓鳴冤,控訴中介太「黑」。比如,虛假宣傳、漫天要價、「霸王條款」、服務不到位等等,並據此認為「跳單」是委託人反擊或自衛的一種合理方式。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對中介人的不合法行為,委託人有權訴諸法律解決。今天,我們重點討論的是「跳單」引發的訴訟爭議。
02
什麼情況下可判定為「跳單」?
典型案例:輕舟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輕舟公司」)與杜川居間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杜川欲購置房屋,委託輕舟公司提供居間服務。輕舟公司在杜川與房主趙瑞之間進行溝通,並聯繫看房事宜。後杜川與輕舟公司籤訂《購房意向書》,約定如杜川購買此房,應按成交價格的1.5%支付中介費。6月25日,杜川告知輕舟公司不再購買此房。7月1日,杜川與趙瑞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總價為235萬元。輕舟公司得知後,將杜川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服務費35250元。
裁判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輕舟公司作為居間服務提供方,完成了主要合同義務。杜川自行與趙瑞交易屬於中介服務中的「跳單」行為,構成違約,故判令杜川向輕舟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35250元。
03
民法典施行後,「跳單」需承擔怎樣的後果?
在這裡,我們要替「居間合同」發布一個更名啟事:它在民法典中已更名為「中介合同」,而關於「跳單」的規定就在民法典合同編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一章裡。
▲點擊可查看大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禁止跳單」未作出直接規定,法院裁判時通常引用的是第六十條「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的概括性條款。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則明確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契約精神的尊重,要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當然,大家不必懷疑民法典是不是「偏心」,只保護中介人的利益?事實上,民法典平等保護中介人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首先,委託人有權選擇服務好、報價低的中介人完成交易,不能將正常挑選中介人的行為與「跳單」混為一談。其次,對於中介方未能按約履行合同義務的,委託人可以要求中介人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的規定一視同仁,絕無偏袒。
04
法官說法
中介人應當把提高服務質量作為重心,委託人則應當把誠實信用作為準則。只有雙方通力合作,才能共同維護交易秩序,促進行業良性發展。也只有在合同雙方都遵守契約精神的前提下,出了問題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
總之,「跳單」不是你想跳就能跳,今後想「跳單」,請先過民法典這一「誠實守信」關。
作 者:劉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