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麼《民法典》是什麼?與我們生活有哪些關係?《民法典》中又有哪些亮點?相信廣大讀者都非常關心。「牡丹江公安」整合權威司法部門和法律專家的剖析解讀,為大家帶來更多關於《民法典》的普法知識。
為了讓《民法典》真正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中山市普法大使善平先生巧用智慧普法新模式,搶佔普法C位,運用「視覺筆記+視覺動畫」新形式,繪製《善平先生普法筆記》,將《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融入身邊的小故事、小案例之中,帶您一起學習《民法典》知識!
今天《善平先生普法筆記》第六集:中介合同禁止跳來啦
故事是這樣開始的
↓↓↓
小李因為結婚,準備購買一套便宜、複式、可入戶和在小學旁的房子作為婚房。於是他找到了一家二手房中介機構——愛家公司,要求對方提供中介服務。
一個月後,愛家公司為小李找到了符合他要求的房子。說來也巧,這套房子的原主人是小李的小學班主任老陳,老陳要搬到鄉下養老,所以想把早年間自己住的這套學區房給賣掉。
小李在愛家公司見到老陳時非常高興,就請老陳一起去吃飯。兩人在吃飯時,小李越想越虧,覺得自己根本就不需要愛家公司的服務,老陳是自己的老師,如果當時自己肯打個電話問一下老陳,房子就自然轉手了,哪裡還需要付愛家公司的中介費。說完,小李就想著直接甩開愛家公司,和老陳私底下就把房子給轉手了,老陳一聽也覺得可以,兩人就一起撤回對愛家公司的委託。
兩個月後,老陳直接把房子轉讓給了小李。愛家公司知道後,非常憤怒,就讓公司的法務給老陳和小李發去通知,要求兩人把應該支付的中介費支付了。老陳和小李都覺得已經撤回委託,就不用再支付中介費了。
當老陳和小李去諮詢律師時,律師告訴他們,根據《民法典》第965條的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機構的服務後私下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的,還是要向中介機構支付報酬,所以老陳和小李的確應該向愛家公司支付中介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最終,老陳和小李按當時的合同,把約定的中介報酬給了愛家公司。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機構服務時,應以真誠的心態去履行合同,中介機構有如實陳述和勤勉服務的義務,委託人也應當講信用,支付約定的報酬。
《民法典》規定中介合同禁止跳單這一機制,就是因為合同的生命力來自誠實信用。只有講誠實重信用,方能維持社會發展在誠信中前進,社會大眾在彼此信任中安居。
▲《善平先生普法筆記》手繪圖第六集:中介合同禁止跳單
我們下一集,見!
發布:牡丹江市公安局融媒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