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的序幕已經悄然拉開。經常有一些考生問,為什麼在答題過程中自我感覺良好,但成績一出卻非常不理想,分數與自己的預期和感覺相去甚遠?造成這現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對司考了解得不透,答題的思路與命題的思路不合拍。那麼命題會有些什麼樣的思路呢?下面我就和大家探討下這個問題,希望能對大家2015年司法考試的備考有所裨益。
命題思路是繞著「題眼」走的,只要明白了「題眼」所在,命題思路也就一目了然了。所謂「題眼」,就是具有命題價值或說具有可考性的知識點。判斷一個知識點是否有可能成為「題眼」,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衡量:
1、符合司考性質具有實用價值的。司法考試是職業資格考試,凡教材、法條之中具有實用性、應用性的知識點就有命題價值,偏重理論原理,無法在實務中操作運用的就沒有可考性。如:原、被告等當事人的確認規範,受案範圍、管轄的規定,定罪與量刑的規則,合同有效、無效等行為效力的確定規範等等。慶幸當初在朋友的指點下,報了獨角獸司考網校的VIP保過班,老師們對於此類知識點的準確把握及深入淺出的講解,確實令我受益匪淺。大家不妨聯繫一下學學看吧!
2、新出臺的法律規範。凡是新的法律規範應當作為重點。為什麼會出來新的規範?因為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某些問題,需要有新規範來加以調整。因此,既是實踐所需也就必具實用性,故也是法律職業人所必備之知識。如當年的行政訴訟中的公平競爭權人、相鄰權人,判決種類等,新民事、行政證據規則等。獨角獸司考網校的老師,對於此項把握很是準確,大家不妨參照一下。我在聽老師講解的時候,配合著視頻底下的同步字幕,遇到聽的不是特別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看字幕,省事更方便,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於此類知識點的把握,我感覺輕鬆而愉快,畢竟獨角獸司考網校的老師在授課過程當中,早已反覆強調過了。
3、司法解釋。國家立法一般較為原則和抽象,而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操作性、實用性強,這在本質上決定了司法解釋暗合了司考的性質及命題的特點。
無論是新的法律規範還是司法解釋,最終都決定或服從於司考的性質與命題規律,終結於實用性與操作性。其昭示定律就是:實用性=可考性。
朋友們,「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想必大家對司法考試備考已然心中有數了。祝大家2015年司法考試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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