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4小時-錢江晚報記者 汪子芳 通訊員 清溪
做擔保人幫人借錢,最後成了老賴,法院執行期間拒不申報財產,名下車輛被查封,法院責令限期移交車輛,她卻置若罔聞,開著車輛走親訪友,近日,溫州永嘉人陳某被永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2017年9月,因經商急需資金,徐某向胡先生提出借款50萬元,由陳某提供擔保。此後,徐某投資失敗,資金鍊斷裂,無法按期還款,陳某也未履行連帶擔保責任。
2018年2月,胡先生起訴至永嘉縣人民法院,要求徐某和擔保人陳某償還借款,同年3月,法院判決徐某向胡某還款50萬元及利息,陳某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生效後,徐某、陳某對判決結果不理不睬,一直沒有履行判決履行還款義務。
2018年7月,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法院於7月13日向被執行人徐某、陳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限制消費令等。
陳某認為自己只是擔保人而非借款人,因此收到文書後無動於衷。後來,法院查到陳某名下有一輛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當即進行查封。
2019年1月,法院對陳某拒不申報財產的行為處以司法拘留15日,同時責令陳某從拘留期滿之日起10日內將該小車移交法院處置。
從拘留所出來後,陳某對法院交付車輛的通知置若罔聞,依舊與男朋友開著車子走親訪友。
鑑於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經拘留後仍然拒不交付查封車輛,其行為致使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申請人債權不能按期兌現,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執行經辦人於是啟動程序追究陳某刑事責任,將陳某涉嫌構成拒執罪的相關材料移送公安開展偵查。
偵查期間,陳某家屬意識到事態嚴重,這才將該小型普通客車移交該院處置。
案件經檢察機關起訴至永嘉法院。
經審理,永嘉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法官說法:
2019年5月,省高院出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的若干意見(試行)》,被稱之為最強執行措施。其中第五條規定,執行法院發出查封、扣押裁定書、責令交付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要求將指定車輛等動產移交執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此外,第七條還規定: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虛假報告財產、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經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文書後應第一時間向法院報告財產,並將查封車輛等動產移交法院配合執行,不然將可能被採取強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