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博克塞分析了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職員主要分為如下四種類型:最重要的是商業僱員,從資深的商人到書記員,他們是官僚機構成員以及管理人員, 隨著公司業務後來在印度尼西亞、錫蘭以及南非的展開,他們的人數也越來越多,主要發揮管理的職能,這些資深的商人要比軍官或者海事官員的地位更高。
在一些陸地的或是海上的軍事遠徵的時候,他們往往也被授予軍銜,如將軍或者戰地指揮官,這種情況與後來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非常相似;大量的低級僱員,他們是軍事以及從事航海活動的各級人員;人數較少的神職人員,其中有全職加爾文教派牧師以及教會指派的領讀《聖經》的信徒以及病員安慰者 ;來自社會底層的技工以及手藝 人,其中熟練的手藝人的工資要比海員或士兵更高一點。從最高到最低的階層,階級分明,等級森嚴。當時荷蘭人對於東印度公司各級職員,無論是商人、傳教士、海員或者士兵的觀感是相當負面的,許多人對他們持批評的態度。
「17紳士」從一開 始就一直對他們在東方的職員懷著懷疑的態度懷疑他們是否誠實以及工作的效率。他們嚴格禁止公司的職員在亞洲從事私人的貿易,但是除了高級職員以外的其他人所拿的工資很低,所以這種禁令流於形式,往往成為一紙空文。後來的歷史表明,許多各級職員在亞洲各地都從事私人的貿易活動,不僅如此,在他們中許多人看來,去東方的唯一目的就是不擇手段讓自己致富發財,還有一些人則希望在東方過上奢華的生活,這種生活是他們在自己國內無法想像的。另一些人則是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之下,如銀行破產等情況發生以後就選擇去海外移民。
有一些人則是為了擺脫家人以及親朋好友的束縛去了東方。研究荷蘭共和國歷史的著名學者J.I.伊斯列爾指出:「東印度公司是一個綜合政治的和商業的機構,在當時世界上任何別的地方都是難以仿效的,因為聯省國家是當時世界上唯一的聯邦國家,它是城鎮政府的結合體,由此來推進商業、工業以及航海的事業,同時也擴大陸軍和海軍的力量。東印度公司是荷蘭國家的產物,是商人們實際上開闢了通往東印度的道路,他們自然地不可避免地要投資於這項事業,或者深思熟慮去這樣做,他們對於公司的管理、總的戰略以及目標也有很強烈的自己的考慮和立場那就是堅持公司的壟斷權。」
日本學者羽田正教授指出:「荷蘭東印度公司雖然取得政府的特許狀,但是終究是民營公司,不是荷蘭政府成立的國營企業。這點只要仔細觀察特許狀到期、需要重新延長時,公司的表現就能夠明白。公司請求政府給予壟斷的許可,而政府也要求公司的回饋,於是公司只好支付150萬荷蘭盾給政府。此外,1665年第二次英荷戰爭爆發之際,共和國政府軍艦不足,也以更新特許狀作為交換條件,要求公司提供20艘軍艦。公司的船隻雖然也配備大炮,但是依然不屬於荷蘭海軍。荷蘭國家與荷屬東印度公司 並非一體,不過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英國東印度公司不同,公司的色彩稍微強烈一點。荷蘭政府在公司成立的交涉中扮演著協調者的角色,各都市的政界有力人士,也都投資了以都市為單位所設立的公司分部。
除此之外,公司的幹部也必須宣誓效忠荷蘭議會,返回的船隊也有向政府報告的義務。」正是由於這些特徵,隨著時間的推移,該公司的發展畢竟對推動荷蘭成為強大的海洋國家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因為荷蘭最初的海軍建設與公司的事業是密不可分的。1588年,荷蘭省的一位海軍上將誇口說僅荷蘭一個省就能夠在14天內動員30000名能投入戰鬥的海員。1650年,荷蘭擁有2000艘船隻的商船隊,還有無數的漁船以及從事內河航運的船隻,海員的人數在60000至80000人之間。1673年,被關押在巴達維亞監獄中的囚犯愛德華·巴洛寫道:「在東印度荷蘭人比任何基督教國家的人都更強大,他們總是呆在東印度,不是在這裡就是在那裡,他們有150艘至200艘 的船隻以及3000名僱員。
1625年,公司已經僱用4500名歐洲人在亞洲工作,還有2500人正在前往亞洲的途中,700人在返國途中。在荷蘭共和國國內,公司又另外僱用了2000至 3000人。1688年,英國住阿姆斯特丹的外交人員威廉·卡爾說荷蘭東印度 公司擁有30000名常年支付工資的僱員、200艘大型戰艦以及許多單桅縱帆船、快艇、護衛 艦、小船。1689年,公司擁有22000名僱員——它不僅是荷蘭最大的公司,可能也是當時 全世界最大的公司。在該公司鼎盛時期,包括在荷蘭本國和海外的工作人員有35000人左 右。荷蘭東印度公司還擁有龐大的船隊。
博克塞在《東印度公司的船隻:它們的海員、航海家以及船上的生活:1602年至1795年》一文中指出該公司從1602年成立起就有 僱傭和建造屬於自己的船隻的能力,在1615年以後絕大部分的船隻都是由分屬於6個不同地區即阿姆斯特丹、米德爾堡、鹿特丹、代爾夫特、霍倫以及恩克赫伊曾的造船廠製造出來的。在17世紀裡的大部分時間,公司建造的船隻的類型是很不一樣的,每一個部都根據自己訂立的規則建造船隻。大體上說來,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船隻分為兩大類型:第一種類型被稱為「回航船」,就像它們被命名的名稱一樣,其用途要是用於運輸尼德蘭與東印度之間的貨物;第二種類型是更小一點的船隻,主要是用於亞洲各港口之間的貨物運輸和貿易。
「回航船」建造得要比一般荷蘭的商船的規模更大,在 17世紀的時候,其中有一些船隻在規模以及載重量方面屬於荷蘭最大的船隻。在1665年6 月3日至13日發生於英格蘭東部羅斯託夫特的海戰中荷蘭艦隊兩艘被擊沉的 最大的戰艦分別配備有70門和80門大炮。到了18世紀的時候,荷蘭再也沒有建造過如此之 大的艦船,只有少量配備60門大炮的戰艦。除了大型的「回航船」以外,荷蘭東印度公司還 擁有大量的其他類型的船隻如「飛船」、快艇、中型艇、漁船、帶槳 的小帆船、護衛艦以及一種被稱為「沒有耳朵的貓」 的飛船,還有一種普通的「貓船」。
由於其航速比較慢而被稱 為「驢」。另外還有一種平底船,它們的載重量為400噸至600噸,它們都有一根很高的桅杆,有一點像中世紀教堂的塔樓,船的尾部則相當寬闊。最初的時候荷蘭東印度公司去東方的來回航程需要20至30個月,但是在荷蘭人的好望角居留地建立以後,這裡就成為提供船隊補給和獲取糧食的基地,外出的以及回航的艦隊可以節省至9個月的時間。荷蘭是新教國家,他們的船的命名也與信奉天主教的葡萄牙人很不一樣。加爾文派的教會反對使用聖徒的名字來命名船名。荷蘭人的船名大多是使用動 物的、色彩的或者是地理的名詞。
如「黃金」「紅色」「綠色」「黑色」和「黑牛」「金龍」「黃熊」「紅 獅」「虎」「象」「鴕鳥」「鯨魚」「蟹」「梭魚」「犀牛」「錫蘭」「中國」「日本」「印度」以及「爪哇」等。還 有一些船隻是以地名或市鎮的行政機構所在地命名的,如「代爾夫特市政廳」等。只有一艘 船比較特別,是以聖徒的名字命名的,即「彼得和保羅號」,因為俄羅斯的彼得大帝曾經在這艘船上學習過造船技術,就以俄國人心中崇拜的聖徒的名字命名了這艘船。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六個分部會在船隻出航以前招募必要的人員,它們要與聯省共和國的海軍和陸軍、在歐洲地中海上進行內海各地貿易的各國商船以及其他各國的海事部門爭奪人才。
但是因為薪酬水準以及人力資源的來源方面沒有太大的不同,而且必須常年在遙 遠的海外領地進行辛苦的工作,還要面對很高的生病以及死亡的概率,所以沒有很大的競 爭力。於是,公司只能委託被稱為「靈魂的出賣者」的掮客招募人,嘗試招募人員。掮客則說服那些不明情況或是負債的人前往東印度,成功以後與他們籤訂確保公司支付薪酬的專屬借據,這些掮客中不乏認真工作的人,他們會提供應募者直到出發 以前的住所、飲食以及出發所需的物品。但是也有一些黑心的掮客會引誘那些應募的人員 前往自己在各港口經營的旅社、妓院、酒館等地方消費,讓他們欠下債務以後再奪走他們的借據,為了避免他們逃亡,掮客將應募者監禁在屋內或者地下室,每天只給他們一點點食物,直到出發為止。
後一種掮客的行為幾乎與人口販子沒有什麼不同。即便如此,依然 不足以應付東印度公司日益增長的人力資源需求。越到後來,公司人力資源的素質日益下降。到了18世紀的時候,荷蘭的人口只從100萬增加到150萬,不僅人口不足,而且對外戰爭不斷,荷蘭的陸軍為了能夠僱用到大量的年輕人而提高薪資。在此情形之下,荷蘭東印 度公司的徵募條件並沒有改變,甚至因為僱用不到最低員額的水手人數而導致船隻推遲出航。公司人員素質的下降使得有人甚至說它幾乎成了「惡棍、破產者、落榜者、公司倒閉者、失敗者、失業者、逃犯、告密者、流浪者的避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