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最近不少人卻在申報「住房租金」這項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上「犯了難」。租住中介公司代管的房子,「出租人類型」時填報「個人」還是「組織」?
1月2日,北京自如生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自如」)相關工作人員在微信朋友圈發布通知,要求租客在填報「出租人類型」時填報「個人」而非「組織」。5日,自如已在其APP首頁發布公告,允許租客以公司信息來抵扣個稅申報。
通過中介公司租房,出租人類型到底該填「個人」還是「組織」?對此,有專家向南都記者表示,要根據租房合同來確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正式施行,其中住房租金和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及贍養老人一起構成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條款。
隔天,1月2日,北京自如生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自如」)相關工作人員在微信朋友圈發布通知,內容如下:
在提交申報材料時,「出租方」為業主個人,而非自如,自如知識受業主委託代為管理,屬於第三方。該通知還明確,房屋租賃合同的籤約提示第7條下方有顯示出租方為:北京自如生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受房屋資產出租人:業主姓名委託)。
自如管家此前發到朋友圈的內容。
該通知引發巨大爭議和轉載。4日晚間9點,自如方面對媒體回應稱,允許以公司信息來抵扣個稅申報,估計今晚就會按此執行了。
5日,自如已在其APP首頁發布公告,允許租客以公司信息來抵扣個稅申報。多位自如管家也在其朋友圈更新了上述公告內容。
自如app目前的最新公告。
自如管家的最新發布內容。
由國家稅務總局開發的個人所得稅app軟體中,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填報功能已經於2018年12月31日正式上線使用。在該app平臺上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的「住房租金」一項時,需要在「出租方類型」中選擇「個人」或「組織」。
租住由自如這類中介公司代管的房屋,「出租人類型」到底應該填報「個人」還是「組織」?自如兩次不同的表述,到底哪個才是合法合規的?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人服務平臺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正常的操作流程就是看你和誰籤訂的合同,和個人籤訂合同就選擇個人,和組織籤訂合同就選擇組織,如果填報錯誤可以在app上修改,或者聯繫租客所在單位進行修改。」
長平經濟研究所執行所長王長勇表示,「如果自如是受房東委託,掙的是服務費,要填報的話就應該填房東的信息。」
據公開資料,南都記者在網上查詢了新《個稅法》及其配套實施文件發現,對於「房東委託中介公司出租房屋」的情況,租客在與中介公司籤訂租賃合同時,出租方應算作個人(房東)還是組織(中介公司),尚未能看到明確規定。
對此,有專家也建議稅務部門之後可對此予以明確規定。
(來源:南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