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7 08:44:51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作者:林潔 孫向陽
2007年12月14日,康聯綿等26人拿到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他們「要求廣州市勞保局公開《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5]第023號)」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此案於2007年7月17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來旁聽的市民有100多名,他們大多是些年過半百的人,其中不少人都是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的退休、下崗老職工。
對一審判決結果,康聯綿說:「我們還會去上訴,直到問題有個明確的說法!」
被除名工齡為何這麼算
2005年12月1日,廣州市勞保局出臺《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處理意見》(即穗勞社養[2005]5號)。
據廣州市政府法制部的相關負責人介紹,這份文件主要是解決廣州市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間離開國有、集體企業部分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由於這部分人員原工作時間不符合國家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現行規定,這部分人因從未參加繳費或者繳費年限不足,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文件規定,這些早期離企人員在核准其原在國有、集體企業的工作年限後,可通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或者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方式解決養老保險問題。文件還特別註明,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最長不超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的其原在國有、集體企業的工作年限。
「除名職工工齡如何計算是這場官司的直接導火索。」原告方代表康聯綿說。
今年64歲的蘇瑞蓮,從1958年開始先後在東南香油香料廠等五家國企工作,1989年4月因傷住院期間,被工廠除名,其工作時間前後算起來有30年。2006年9月,蘇瑞蓮被告知其原來的工作年限不可視同繳費年限。此後,蘇瑞蓮就向勞保局申請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申請年限是15年,繳納醫療保險25980元,養老保險30153元,共計5萬多元。從2007年1月起,蘇瑞蓮每個月開始享受600多元的相應待遇。對此,蘇瑞蓮說,「如果按照30年的工齡計算,現在每月至少可以拿到1500元,而且還不用多交5萬多元。」
康聯綿介紹,在連續工齡的計算中,他們自己依照的是勞動部下發的376號文的規定。
1994年,勞動部給河南省勞動廳下發了一份文件:《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中指出:由於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1995年,針對同一問題,廣州勞保局的104號文件中有了另外一種不同的說法。康聯綿拿出了一份從勞保局的官方網站(廣州市勞動保障信息網)下載的文件,是《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並向記者講述這份文件的「由來」:1995年,廣州勞保局向勞動部發出《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5]第023號)。針對此請示,勞動部也給廣州市勞保局下發了一個文件,就是勞辦發[1995]104號文。
對「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104號文有了新的規定:應將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廣東省是1994年1月1日起實行個人繳費的),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為什麼信息不公開
「正是這一復函(104號文),對除名職工的工齡計算給出了不同的說法。」原告方另一代表葉世科說,因為勞辦發[1995]104號文是針對穗勞函字[1995]第023號文所發的復函文件,我們就想看一下這個023號文裡面是怎樣請示除名職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
康聯綿、葉世科等人告訴記者,在提請訴訟以前,他們曾經到勞保局就此問題進行信訪。2007年2月14日,勞保局以《信訪復函》的形式予以答覆:本局向原勞動部請示工作的函件(即第023號文),屬於政府內部公文事項,不予公開。
5月28日,以康聯綿等5人為代表的26名早期離企人員以要求信息公開為由將廣州市勞保局告上法庭,要求給個說法。
葉世科說,我們很懷疑023號文件,為什麼僅僅相隔一年,勞動部在勞辦發[1994]376號文和勞辦發[1995]104號文兩份文件中,對除名職工的工齡計算有著完全不同的說法。
「政府有信息公開的義務,我們也有要求政務公開的權利。這些都是由法律規定的。」葉世科說。
原告在起訴狀中稱,023號文不符合《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四類不予公開的事項,而符合該條例第七條第3項中的「行政機關的辦事依據」和第22項中「社會普遍關心,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應予全文公開。
文件不公開有法律依據
「不公開023號文件,我們是有法律依據的。」廣州市勞保局在辯護時稱,之所以不公開有兩個原因,首先,信息公開指的是公開行政行為的結果,而不是過程,而且該行為與原告的切身利益無關;另外,023號文只是一個向上級部門請示的文件,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不在信息公開的範圍。
記者就此事曾電話採訪勞保局的相關負責人,他以「案件正在審理,為避免影響司法公正不便回答」為由拒絕採訪。
文件不公開的法律依據,在原告提供的一份勞保局行政訴訟答辯書的複印件中,勞保局稱第023號文是原廣州市勞動局向原勞動部發出的請示性上行函,工作請示屬於政府內部公文,而非具體行政行為,對外(即對企業或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並不產生任何行政或法律效力。根據《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和《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規定,該上行請示函屬於正在內部研究、只在內部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不予對外公開。
對於原告提供的答辯書的真實性,記者曾多次致電勞保局要求核實,結果電話均無人回應。
葉世科說,勞保局稱023號文是內部文件不能公開,那麼什麼是「內部文件」?這是不是法律概念?包含什麼要件?這個概念出現在哪部法律中?上行請示函不予公開又有何法律依據?
對判決結果各執一詞
「本來3個月就應該有結果的案子,拖了將近5個月。」康聯綿指著行政判決書上的日期告訴記者,他們這個案子是7月17日在中院審理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一審的審判期限是3個月,也就是10月17日之前應該進行判決,結果拖到12月14日。
「駁回原告康聯綿等26人的訴訟請求,這個結果是我們早就料想到的。」康聯綿指著判決書說,但是他們的理由並不能讓我們信服。
判決書上說,本院認為,原告康聯綿等26人所要求公開的穗勞函字第023號文《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有關問題的請示》,系被告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原勞動部辦公廳請示工作的函件,屬於政府內部公文,不屬於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範圍。被告廣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答覆不予公開並無不當。《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內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內部公文不屬於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範圍。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對該請示函予以公開,不符合上述辦法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康聯綿提出,他們為什麼依據《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而不依據《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他對這個結果持懷疑態度。
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記者試圖電話採訪廣州市勞保局新聞發言人吳子因,但他以不清楚具體情況等為由,拒絕了記者採訪。
廣州市勞保局局長崔仁泉在回復我們的簡訊中說,一個涉及十幾萬人的歷史遺留問題的政策,我們希望得到最充分的理解和認同,但是可能難免力不從心,我們寄希望於進一步溝通。
「輸了官司但是贏了名氣」
原告之一林先生說,訴諸法律是無奈之舉,是想通過這條途徑引起社會的關注,引起政府的關注。「輸了官司但是我們贏了名氣。」
事實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2007年10月30日,廣州市勞保局曾就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有關連續工齡及視同繳費年限問題,召開了信訪聽證會,這被稱為廣州市首個勞動保障信訪聽證會。
11月27日,勞保局就聽證會結論意見給了書面答覆:(一)廣州市勞動保障局在執行連續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的政策問題上,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的現行規定。(二)早期離開企業人員的原工作時間,不符合國家和廣東省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三)廣州市出臺的《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處理意見》(穗勞社養[2005]5號)是妥善解決早期離開企業人員養老保險問題的積極措施。
針對連續工齡和視同交費年限的問題,記者也在11月27日勞保局舉行的《關於提高本市企業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的新聞發布會上採訪過崔仁泉。
崔仁泉認為,這個問題是改革遺留的問題。他說,這些年來勞動關係變遷,中國大轉型,在某些問題上出現了打架的條文,但是沒有比較權威的依據對現行的政策進行統一的規範,我們也是摸著石頭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