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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 以拆危代徵收時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進一步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被徵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徵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在委託範圍內從事的行為,被徵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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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作為被告的主體資格認定
在機構編制工作中,一般指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政府授權對轄區內經濟、社會事務實行統一管理,行使管理、監督、協調、服務等職能。在國家或省級的開發區中,管委會同時也可被稱為開發區管理機構。四、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的行政訴訟被告資格1、當事人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2、當事人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其職能部門為被告;3、當事人對其他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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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 :徵收補償案件適格被告的確定規則
倘若存在授權、委託等職權轉移情形的,則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解釋》)第二十條等條款的規定,確定適格被告。由於徵收補償工作步驟環節多、工作量大,在徵收補償程序中往往涉及多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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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 :有職權者,並不必然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王春紅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裁定,依法支持其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將本案發回重審。王春紅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青山湖區政府系本案適格被告,應當對其房屋違法被拆承擔法律責任。1.涉案房屋是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實施部門無權獨立擔責,故應由被申請人承擔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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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 :有職權者,並不必然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王春紅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裁定,依法支持其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將本案發回重審。王春紅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青山湖區政府系本案適格被告,應當對其房屋違法被拆承擔法律責任。1.涉案房屋是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實施部門無權獨立擔責,故應由被申請人承擔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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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因違建不予補償引發行政訴訟,違建認定書是否能作為證據
在一次房屋徵收過程中,長春市某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李學林一處200餘平方米未登記建築沒有予以補償。李學林對此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徵收補償決定書》違法,不能作為認定該案主要事實的證據,二審改判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和該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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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告適格性審查
若所列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具體特定、可以識別,則就滿足了「有明確的被告」的要求。但行政訴訟還有進一步的要求,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關於正確被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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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後,起訴予以撤銷
判決如下:一、撤銷被告XX縣人民政府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二、責令被告XX縣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後的三個月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補償數額的確定違反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另外,XX縣政府已認定XX房屋中的商業用房,但就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既未與XX協商,評估報告中也未評估確定,明確違反評估辦法第十四條及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綜上,XX訴至法院請求撤銷XX縣政府2018年8月14日對XX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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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訂立補償協議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如何確定誰是被徵收人?
2019年,政府因棚戶區改造項目需徵收案涉房屋。房屋徵收部門經入戶調查、測量、房屋評估等程序,並結合鍾某提供的離婚證、離婚調解協議書、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據材料,確定房屋被徵收人為徐某某,並與之籤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現徐某認為房屋徵收部門認定徐某某為被徵收人錯誤,並以自己是案涉房屋第2層所有權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房屋徵收部門與徐某某籤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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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房屋徵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時,應當強調保護原告的利益
【關鍵詞】房屋徵收,行政賠償,行政訴訟,徵收拆遷,補償安置2017年7月17日,被告x區政府作出《關於對x區道路、綠地公園等基礎設施建設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的決定》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並確定了x區房管局為徵收部門。同日,x區房管局發出《關於x區道路、綠地公園等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徵收徵收價值評估的通知》,組織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2017年7月24日,被告x區政府發出通知並張貼,認定按多數人推選方式選定的房屋評估機構是x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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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村中合法房屋夜間遭強拆,維權委託律師,確認被告違法
2017年11月19日x人民政府作出《菏澤市2017-11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菏澤市2017-11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徵收決定》,將原告的房屋納入房屋徵收範圍,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房屋徵收部門於同日公布了《菏澤市2017-11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調查公示表》,原告的房屋被列入公示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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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徵收補償雙方達成一致後,被告核減安置指標原告不認可
【摘要】2011年,被告與原告就徵收補償達成一致,但隨後2019年5月10日,被告對原告的住房安置指標進行核減。原告不認可。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具有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資格,並作為委託方對受委託方作出的該行政行為承擔行政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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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案件若干問題審理指南
二、受理條件(一)受案範圍5、下列情形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1)徵收人未單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將房屋徵收決定和公告合二為一,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提起訴訟的;(2)徵收人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面積、性質進行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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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閻巍:土地管理法修改對集體土地徵收行政訴訟案件的影響
它在徵求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還要經過修改、聽證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作為安置補償工作的標準。因此,單就預徵收公告而言,該行為屬於為作出行政行為之前的過程性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條第2款第6項的規定,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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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改造程序違法,委託萬典律師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原告認為區政府此次徵收補償不合理,程序違法,於是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馮凱、郭士龍二位律師代理案件。行政訴訟萬典律師介入案件後,協助當事人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政府對原告作出的補償決定書。具體理由如下:一、關於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職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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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棚戶區改造程序違法,萬典律師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原告認為區政府此次徵收補償不合理,程序違法,於是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馮凱、郭士龍二位律師代理案件。行政訴訟 萬典律師介入案件後,協助當事人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政府對原告作出的補償決定書。 具體理由如下: 一、關於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職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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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專欄 | 行政訴訟中起訴條件的審查
如筆者審理的案例,原告訴請撤銷的是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但是通篇陳述的是房屋不在徵收範圍內,沒有進行徵收公告、也沒有與其籤訂徵收補償協議或者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對如何拆除、誰組織拆除、拆除程序如何違法等涉及強制拆除行為的審查要素的事實一概不提,對此,就要進行釋明,要求其補充相關事實或者進一步明確訴請審查的被訴行政行為與陳述的事實要緊密關聯,如果對徵收決定或者其他徵收行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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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華東研究所因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
201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3)高行終字第1665號行政判決,認為《門頭溝區採空棚戶區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門頭溝區採空棚戶區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適用了已被廢止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的批覆》(京政函[2001]109號)作為補償依據,且涉案項目屬於徵補條例施行後開展的房屋徵收項目,應當認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但鑑於房屋徵收決定涉及採空棚戶區改造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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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在籤訂補償協議後實施房屋強制拆除的情形
2018年7月4日,劉新民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訴臨沂市人民政府、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政府、臨沂市羅莊區沂堂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3行初258號行政裁定認為,劉新民於2017年5月其房屋被拆除時已知道被訴行政行為的內容,2018年7月提起行政訴訟,超過1年法定起訴期限,且無不屬於自身原因耽誤起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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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徵收的法定主體
在實踐中,土地徵收過程中較為常見的問題是,行政機關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犧牲正當程序,甚至不做法律文書就進行強制清除,給當事人依法尋求救濟造成困難。那麼,房屋被強制拆除後,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是誰拆除了自家房屋的前提下,到底誰應當承擔被告是否適格的舉證責任?被告到底是否應當承擔法律後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