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原告未與被告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被告為保證建設工期,組織人員於2019年4月19日將原告涉案房屋予以拆除。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x區政府拆除原告任某某涉案房屋,其行為已被確認違法,其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因涉案房屋不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原告主張貨幣賠償,法院按照貨幣方式計算原告直接損失,賠償共計2912529.34元。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房屋徵收,行政賠償,行政訴訟,徵收拆遷,補償安置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坐落在x市x區x路東x路北x村內營業房。2017年7月17日,被告x區政府作出《關於對x區道路、綠地公園等基礎設施建設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的決定》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並確定了x區房管局為徵收部門。同日,x區房管局發出《關於x區道路、綠地公園等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徵收徵收價值評估的通知》,組織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2017年7月24日,被告x區政府發出通知並張貼,認定按多數人推選方式選定的房屋評估機構是x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
涉案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內。原告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證載信息顯示,涉案房屋3層,建築面積330.00平方米,設計用途商業。2019年3月1日,x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出具對涉案房屋的房屋徵收分戶估價報告,顯示涉案房屋商業部分價值,建築面積合計329.94平方米,總價2271280元。自建房建築面積共102.56平方米,總價223957元。
但該評估報告沒有向原告送達。在評估期間,被告工作人員曾與原告協商,原告商業房租賃戶將室內部分物品搬走。後因原告未與被告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被告為保證建設工期,組織人員於2019年4月19日將原告涉案房屋予以拆除。涉案房屋被拆除後,被告組織實施x北路拓寬工程,現拓寬路面已經佔壓土地,涉案房屋已經不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
二.原告觀點
依法判令被告將原告被拆除房屋恢復原狀,如果不能恢復原狀,賠償原告因此造成損失。
三.被告觀點
原告房屋坐落在x市x區道路、綠地公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徵收範圍內,已經被告合法徵收。被告發布了徵收決定和補償方案,並與絕大多數被徵收戶達成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依法開展房屋拆遷工作。原告房屋被拆除時,其已經將室內物品搬空,拆除行為並沒有給其造成室內物品損失。
涉及到的房屋裝修裝飾費用,被告同意按照x市國有土地上房屋裝修裝飾費用的標準,每平方30到80元予以補償。對於原告住宅部分的臨時安置費用可以按照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商業部分不予補償。對於搬遷費用被告同意按照原告實際的花費予以補償。原告主張的利息獎勵金和財物損失以及停產停業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四.房屋價值損失
1.關於房屋面積。被告對原告涉案房屋面積進行了調查和覆核,原告房屋分為登記商業房和自建房兩部分,雙方對兩部分調查面積沒有異議,法院予以認可。該調查覆核表對原告房屋實際測量面積329.94平方米,原告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330平方米,兩者差距系誤差,且被告同樣對原告沒有房屋所有權證部分進行了測量並認可,法院根據房屋實際測量結果確定原告商業房屋面積為329.94平方米,住宅面積102.56平方米。原告稱其商業房二層陽臺封閉,應當增加計算為房屋面積18平方米,但該商業房部分已經登記,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封閉陽臺應當增加計算房屋面積,其主張法院不予認可。
2.關於房屋用途。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顯示其商業房已經登記,且該部分房屋用途被告認可,法院認定此部分房屋用途為商業。關於自建房部分,因原告自認其自建房時間早於商業房辦理房產證時間,原告不能證明有關房屋登記部門對該部分房屋以商業用途予以登記,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該部分房屋系商業用途,結合雙方認可的房屋信息覆核表記載,法院認定此部分房屋用途為住宅。
3.關於房屋單價。因為涉案房屋已經滅失,無法恢復原狀,且涉案房屋佔壓土地已經施工建設,已經對涉案房屋無法評估,法院類似項目的徵收範圍內賠償案件的處理情況,綜合確定涉案房屋單價。被告提供的x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房屋徵收分戶估價報告沒有向原告送達,剝奪了原告的申請覆核的權利,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認可,但該評估報告系專業人員作出,具有一定的客觀事實基礎。
法院認為採用x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房屋的房屋徵收分戶估價報告的評估結果更客觀,更有利於保護原告的利益,故法院確認原告商業房價值為2271280元。住宅部分,法院調取的2019年x市x區二手住宅交易均為4550.72元/平方米,顯然該單價更有利保護原告的利益,法院以此確認原告住宅部分價值作為466721.84元(102.56平方米×4550.72元/平方米)。兩部分共2738001.84元。
五.其他損失的計算
1.裝修裝飾損失。關於涉案房屋裝修裝飾損失,因房屋已經被拆除,對於該部分損失無法鑑定。結合x本地經濟發展狀況、其他房屋徵收項目關於裝修裝飾的補償標準,法院依法酌定原告任某某裝修裝飾損失賠償標準為200元/平方米,不再區分商業與住宅,涉案房屋裝修裝飾費用為86500元(432.5平方米×200元/平方米)。
2.搬遷費。因涉案房屋已經無法恢復原狀,任某某選擇貨幣賠償,僅產生一次搬遷費,法院結合x本地經濟發展狀況、本案涉案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關於搬遷費的補償標準,依法酌定搬遷費為7元,不再區分商業與住宅及樓層。涉案房屋搬遷費應為3027.5元(432.5平方米×7元/平方米)。
3.室內物品。結合本案案情,酌定室內物品損失為30000元。
4.停產停業損失。涉案房屋於2019年4月被拆除,原告於2020年1月提起本案行政賠償訴訟,被告依法應當賠償原告任某某的停產停業損失。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同時考慮到類似項目的徵收範圍內賠償案件的處理情況,酌情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為25000元。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法院判決,責令被告x市x區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任某某房屋損失2738001.84元;裝修裝飾損失86500元;搬遷費3027.5元;室內物品30000元;停產停業損失25000元,共計2912529.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