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房屋被違法拆除後應該獲得賠償

2020-10-16 天津律師梁波

摘要】因徵收拆遷,原告的涉案房屋被拆除後,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認定該行政行為違法,原告申請行政賠償,被告作出行政賠償後,原告劉某某不服被告x區政府作出行政賠償。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涉案房屋的拆除,原告無任何過錯,因此,對於該違法行為的賠償,應由x區政府承擔。

一.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某通過購買方式取得郭莊土地並建設房屋。2016年9月5日房屋被被告拆除,而且法院已經判決了該行為違法。2018年1月31日,法院判決責令被告予以行政賠償。2019年5月26日被告決定,給予原告劉某某安置房229.9平米,再補償現金120923.72元。原告劉某某不服,訴至法院。

二.被告觀點

被告根據法院生效判決的內容,參照劉某某所在地段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結合劉某某的具體情況,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劉某某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符合本案實際情況以及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內容,劉某某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三.律師意見

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已經確認原告劉某某房屋在被告x區政府徵收範圍之內且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故被告x區政府應當對該拆除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且業已生效的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責令被告x區政府按照該判決對原告劉某某的房屋及裝修損失費、室內物品損失費、院內附屬設施損失費、租賃費損失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原告請求對房屋損失進行貨幣賠償,拒絕接受產權調換的方式,被告應當尊重原告請求及選擇權,但被告作出的《房屋徵收賠償決定書》對原告房屋採取產權調換的方式賠償,該賠償決定書違背原告意思、未保障其選擇權,同時該賠償決定部分賠償標準及數額認定不當,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四.庭審意見

(一)關於涉案被拆除房屋損失的賠償:法院從保護原告劉某某合法權益考量,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照新建商品房均價4850元/平方米的價格計算原告房屋面積損失,即259.92平方米×4850元/平方米=1260612元,依法由x區政府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於裝飾裝修、附屬物及室內物品損失的賠償:原告所主張的部分物品,已作為房屋附屬物予以記載,同時表中還記載了其他原告未主張的物品,並經計算價值總共為38634元,本著疑點利益歸於產權人的原則,原告主張的部分日常生活必需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60000元。

(三)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可參照 「貨幣補償的每戶給予搬遷補助費1000元」的規定由被告賠償給劉某某。臨時安置補助費前30個月每戶每月700元,超過30個月,每戶每月1400元,自原告劉某某房屋被強拆之日(2016年9月5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止。

(四)其他損失:搬遷獎勵按照最高20000元的標準賠償。

(五)利息:原告對涉案房屋被違法拆除無任何過錯,但卻一直未獲任何補償,利息應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

五.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判決,被告x區政府應對原告賠償:房屋損失1260612元;裝飾裝修、附屬物及室內物品損失98634元;搬遷補助費損失賠償10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損失自2016年9月5日起,按照前30個月每月700元,超過30個月每月1400元計算,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止;搬遷獎勵20000元。並支付前述賠償總額的利息(自2016年9月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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