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唐某某於2016年申報老屋倒修,經村、街道、規劃局聯合會審,同意原告唐某某在其xx縣xx街道辦事處xx社區十一組規劃建設控制紅線圖內進行私人住宅建設,2017年5月24日,被告城管局以原告唐某某未按規劃紅線圖修建,責令原告立即停工並自行拆除,如不停工,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決撤銷被告xx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xx停字(2017)第xxx號《責令停工通知》。
【關鍵詞】行政訴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適用法律,責令停工
一.引言
老屋倒修申報獲批准,原告合法修建房屋受法律保護,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原告唐某某訴被告xx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糾紛一案行政判決書(2018)xxxxx行初xx號」。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唐某某於2016年申報老屋倒修,經村、街道、規劃局聯合會審,同意原告唐某某在其xx縣xx街道辦事處xx社區十一組規劃建設控制紅線圖內進行私人住宅建設,用地面積140平方米,建設規模280平方米,原告唐某某遂按照規劃建設控制紅線圖確定的位置動工建設,截止2017年5月23日,原告唐某某僅進行了基礎和第一層立柱建設。
(二)2017年5月24日,被告城管局以原告唐某某未按規劃紅線圖修建,房屋超面積26.2平方米為由向原告唐某某下達了xx停字(2017)第xxx號《責令停工通知》,認為原告唐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章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原告立即停工並自行拆除,如不停工,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三.裁判結果
(一)被告城管局未能提供xx縣城鎮規劃管理局或其他行政機關作出認定並送達原告唐某某存在未按規劃紅線圖修建,房屋超面積26.2平方米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相應法律文書和依據,因此被告城管局2017年5月24日作出《責令停工通知》屬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二)另認為,原告唐某某已辦理了《xx縣城鎮規劃區私人住宅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單》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告城管局認為原告唐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決撤銷被告xx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xx停字(2017)第xxx號《責令停工通知》。
四.討論
(一)原告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告也是以原告違反該條規定作出的《責令停工通知》,很顯然,被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未調查清楚原告修建房屋時就已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一基本事實,故被告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錯誤,既然事實認定錯誤,必然導致被告作出上述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法律錯誤。
(二)答辯意見:本案被告在下達停工通知之前查看了施工現場,發現原告沒有按照規劃圖施工,且房屋修建面積超過規劃面積26.2平方米,據此被告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責令停工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效,同時因原告沒有在規劃紅線圖內施工,我們認為原告需重新辦理施工手續。我們執法人員要求原告提供現在房屋的規劃紅線圖,但原告提供的現在房屋的藍線圖,原告所建房屋是在藍線圖內建設,藍線圖不具備紅線圖的合法性,所以原告建設的房屋是不合法的,我們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效。
(三)法院認為:被告城管局於2017年5月24日認為原告唐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向原告唐某某下達了xx停字(2017)第xxx號《責令停工通知》,被告城管局即應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2017年5月24日之前行政機關作出認定原告唐某某存在違法違規建設事實的相關法律文書和依據,而本案被告城管局提供的xx縣城鎮規劃管理局的回覆函時間為2017年6月25日,該回復函也未向原告唐某某送達,被告城管局作出的檢查勘驗筆錄和詢問筆錄時間也均在2017年7月2日。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2.法院可適用地方政府規章對行政協議未約定事項依法「填漏補缺」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3.徵收拆遷:國有出讓土地已停建五年,收回該地使用權決定合法有效。4.徵收拆遷:祖宅被直接認定屬於廢墟,以消除安全隱患的名義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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