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夫妻之間或未婚夫與未婚妻之間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和所得財產、財產權利以及債務歸屬事宜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它包括婚前和婚後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兩種情況。
法妞網友諮詢: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怎麼辦理?
黃學先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及相關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可以就協議所涉及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共有的,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對婚後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可以進行概括性約定,也可以進行具體性約定;可以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和債務清償責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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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學先律師補充:
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
(2)財產的產權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房產證、證券、股票、基金等)。
(3) 結婚或未婚證明(已婚者提供結婚證)。
(4)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5)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過法律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項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如果夫妻雙方是為了逃避本應承擔的債務、撫養和贍養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做出約定,約定無效,即使這個約定經過公證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