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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以原告撤回起訴、和解轉化為調解等終結本案訴訟為主要目的。
這類訴訟過程中達成的和解(以下簡稱「訴訟中和解」)通常以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確認、權利義務的安排、訴訟程序的進行等合意為主要內容。當事人在訴訟的背景下達成和解協議,往往以原告撤回起訴、和解轉化為調解等終結本案訴訟為主要目的。但不容忽視的是,這類訴訟中和解的效力具有多重性,不僅會對本案的程序進行及處理結果發揮作用,而且作為民事合同、證據種類會對未來的訴訟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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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實再起訴 重複訴訟被駁回
同一事實再起訴 重複訴訟被駁回 2020-08-12 11: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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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訴後,能否再次上訴?
那麼撤回上訴後,能否再繼續上訴呢? 上訴的撤回,是指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撤回上訴請求的訴訟行為。按照民訴法第173條規定,上訴人撤回上訴是否準許,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訴裁定一般使用裁定書。法院裁定準予撤回上訴後,上訴人即放棄了上訴的權利,即使撤回上訴時,法定上訴期還未屆滿,也不得再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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綺惠說法 | 勞動仲裁被按撤回申請處理的,能否再仲裁或起訴?
◉ 在仲裁委不予受理後,王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得救濟?按照《辦案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對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款並未區分基於何種情形的「不予受理」,因此王某可以該通知書為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問題在於,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如何處理,是否需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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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申請、撤訴後還能再次提起勞動仲裁嗎?(附導圖)
因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一裁兩審」的處理模式,在勞動仲裁和法院的程序銜接上經常出現各種問題。今天解析這些問題:|主動撤回申請後,還能再次提起勞動仲裁嗎?|按撤回申請處理後,還能再次申請勞動仲裁嗎?|按撤回申請處理,再次申請,不予受理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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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馬潭區人民法院:同一事實再主張 重複起訴被駁回
四川新聞網消息(何麗麗)近日,龍馬潭區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牟某重複起訴一案。2010年11月12日,羅某與朱某合夥以四川省某建築工程公司的名義實際承包某工程項目。牟某與羅某達成口頭協議,將塗刷防腐漆項目分包給牟某施工,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雙方結算確定羅某尚欠牟某工程款58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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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馬潭法院駁回一起同一事實再主張重複起訴案件
近日,龍馬潭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原告牟某重複起訴一案。據了解,2010年11月12日,羅某與朱某合夥以四川省某建築工程公司的名義實際承包某工程項目。因羅某遲遲未支付工程款,牟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瀘州市龍馬潭法院判令羅某、朱某在判決生效後,支付牟某工程款589400元,四川省某建築工程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四川省某建築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由於該案案情複雜,羅某涉嫌虛假訴訟罪,包含虛構欠本案牟某部分工程款的事實,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二審開庭審理時,羅某與牟某一致認可本案尚欠工程款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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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認定職務侵佔罪用人單位能否提起民事訴訟
之後,用人單位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案情 2016年11月,某公司向公安機關舉報其會計張某與出納胡某利用職務便利,以偽造籤名、偽造工資單等形式,侵佔公司財產50餘萬元。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無法證明張某與胡某有犯罪行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故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某公司就同一事實向法院起訴,要求出納胡某返還不當得利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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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提起虛假的仲裁(包括勞動仲裁)和對債權文書的公證,不屬於提起民事訴訟,但如果行為人利用虛假的事實提起仲裁、公證,導致仲裁、公證機構作出了錯誤的仲裁裁決書、公證文書後,憑此錯誤的仲裁裁決書、公證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由於最終適用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因而仍然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可能成立虛假訴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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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違約和侵權不能同時作為同一起訴的理由
以案釋法:違約和侵權不能同時作為同一起訴的理由 2020-11-16 15:2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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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案訴訟請求雖包括但多於前案訴訟請求的,不應認定構成重複...
陳友申請再審稱,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予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確認陳友和永興公司已達成的調解方案並製作調解書。事實和理由:第一,本案不構成重複起訴。前訴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爭議雙方當事人是陳友與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隴西支行(以下簡稱蘭州銀行隴西支行),永興公司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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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文書」後案訴訟請求雖包括但多於前案訴訟請求的,不應...
【裁判要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多項訴訟請求,其中部分訴訟請求與此前其向法院起訴並由法院已作出裁判案件中的訴訟請求存在重合情況,但該兩案中,後案訴訟請求雖包括但多於前案訴訟請求,兩案訴訟請求不盡相同的,不應認定構成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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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什麼是起訴、應訴、反訴!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都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除了刑事公訴案件以外,起訴是訴訟程序的開端。刑事公訴案件的起訴稱為提起公訴,即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起訴,就是由公民、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某個公民或某個單位,或告某一級政府或某個政府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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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借款人後,債權人能否另行起訴保證人?(附13大典型案例)
我們今天探討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債權人在起訴時,只起訴了借款人或部分保證人後,對於未執行部分債權人能否另行對未起訴保證人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債權人在起訴時一般都會選擇將借款人和全部連帶共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但有時債權人為了儘快拿到判決或和部分保證人達成調解,債權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有可能只起訴借款人或部分保證人或在起訴後撤回對部分保證人的起訴,那勝訴後,對於未受償部分債權人能否另行對沒起訴的保證人提起訴訟呢?對這一問題實務中存在一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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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某公司撤回起訴,是否可以理解為申請訴訟保全錯誤?
因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發生糾紛,華棟公司於2005年9月5日向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梁某基等十四人,請求:1、梁某基等人支付違約金200萬元;2、梁某基等人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將案涉200畝土地清障後過戶給華棟公司。該案歷經一審、重審、二審、再次重審、二審、最高檢抗訴、最高院指令省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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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某公司撤回起訴,是否可以理解為申請訴訟保全錯誤?
2016年1月14日,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茂中法民四初字第9-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華棟公司撤回起訴。 因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發生糾紛,華棟公司於2005年9月5日向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梁某基等十四人,請求:1、梁某基等人支付違約金200萬元;2、梁某基等人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將案涉200畝土地清障後過戶給華棟公司。該案歷經一審、重審、二審、再次重審、二審、最高檢抗訴、最高院指令省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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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借款人後,債權人能否另行起訴保證人?(附13大典型案例)
,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我們今天探討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債權人在起訴時,只起訴了借款人或部分保證人後,對於未執行部分債權人能否另行對未起訴保證人提起訴訟?但有時債權人為了儘快拿到判決或和部分保證人達成調解,債權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有可能只起訴借款人或部分保證人或在起訴後撤回對部分保證人的起訴,那勝訴後,對於未受償部分債權人能否另行對沒起訴的保證人提起訴訟呢?對這一問題實務中存在一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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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反訴提起的條件
(一) 反訴提起的一般要件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提起反訴首先要具備提起訴訟的一般要件。 2.反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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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
一、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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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訴訟的界別與排除
榆林中院兩次開庭審理本案,並對劉貴平調整後的訴訟請求和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了實體審理。2018年7月5日,劉貴平向榆林中院遞交了關於撤回對馬萬彪起訴的申請,獲榆林中院準許。【一審焦點】針對劉貴平的起訴及增加的訴訟請求,辰宮公司認為,本案與原陝西省高院調解處理劉貴平與馬萬彪之間民間借貸案的標的相同,劉貴平再次涉訴本案構成重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