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到底行不行」:公司股東可否以債權出資

2020-11-08 蘭臺律師事務所


作者:朱鍵龍、文學佳

指導律師:楊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進一步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股東出資類型包括貨幣財產出資和非貨幣財產出資兩類。貨幣財產比較容易理解,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非貨幣財產的外延則較寬泛,包括土地使用權、房產、實物、機器設備、股權、智慧財產權等,但總體來說,可用於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需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可以用貨幣估價;

二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轉讓。

但是,無論是《公司法》還是《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都未明確債權是否可以作價出資。那麼,債權究竟可否用來出資呢?律師我來說,到底行不行。


一、債權出資總體介紹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債權對公司進行出資可理解為:股東或發起人將其債權作價轉讓給所投資公司,並且以債權轉讓價款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從而取得所投資公司的股權。

假設債權可以出資,從法律關係上來說,股東將債權轉讓給所投資公司,應當履行合同法規定的債權轉讓手續。債權出資的法律效果則是:股東退出債權債務關係,不再是債權人,所投資公司因受讓債權而成為新的債權人。

按照債務人是所投資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還是所投資公司本身,債權出資可以分為兩大類,即「以對所投資公司的債權出資(債轉股)」「以對第三方的債權出資」


二、債轉股

以對所投資公司的債權出資,即我們常見的「債轉股」。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債轉股即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行為。債轉股實際上降低了公司的債務從而減少了公司的償債壓力,可以增加公司的資產實力。

(一)債轉股對標的債權的特殊要求

債轉股對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作出了要求,符合下列三項情形之一的債權才可以轉為股權:

(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需注意的是,根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銀行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施債轉股,應當通過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轉讓債權,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化為股權,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債轉股的操作

債權轉股權的操作,需關注以下三個問題:

1.債權的評估作價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債轉股的實質仍為以債權進行出資,自然不能例外,需要對債權這種非貨幣財產進行評估作價。

2.增加註冊資本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因過程中並不涉及股權的轉讓,所以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債轉股之後,債權消滅,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了本質的變化,即債權人的身份由公司的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

3.債權出資的實際繳付

債權轉股權的,在籤署債轉股協議且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債權人的實際繳付義務即告完成。


三、以對第三方的債權出資

債轉股是債權人將對所投資公司的債權轉為股權,那麼,債權人對第三方的債權作為出資,到底行不行呢?

對於這個問題,《公司法》雖未明確債權可以作價出資,但亦未明確禁止。從債權本身的性質來看,債權可以用貨幣估價且可以依法轉讓,滿足可以用來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條件。因此,以債權出資並不存在基本法律層面的障礙。但是在實踐中,債權能否作價出資,存在較大爭議。

(一) 公司登記部門的意見

參考2011年11月23日發布的《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就〈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時任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表示,與其他非貨幣出資方式相比,由於債權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內容非公開性等特點,債權出資存在一定的風險。如,債權到期後無法實現、債權價值不合理估算,以及當事人虛構債權等,都可能導致公司虛增註冊資本,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實現等社會危害。基於以上考慮,工商總局在制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時,確定了「鼓勵投資、防範風險、有限放開、依法監管」的基本原則。所謂「有限放開」,就是在公司債權轉股權的範圍方面實行有限度的放開,僅適用於債權人對公司的直接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等,排除了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等情形。

雖然《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已失效,但取而代之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亦未從條款上明確確認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的合法性。從工商總局制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時所作的考慮,我們可以得出初步結論,因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以對第三方的債權出資存在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實現的可能,因此對第三人的債權仍不宜作價出資。

(二)公司登記機關的實際操作

關於債權能否作為非貨幣財產進行出資,截至目前,絕大多數公司登記機關僅僅接受債轉股,而並不接受以對第三方的債權出資。

筆者電話諮詢了天津市、江蘇省、山東省、河北省、雄安新區、石家莊市、杭州市等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僅雄安新區及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答覆債權可以用來出資設立公司,天津市、河北省兩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未給出明確答覆,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石家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明確表示除債轉股情形外,債權不可作價出資。此外,筆者經窗口諮詢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亦被明確告知除債轉股外,債權不可作價出資。

(三)司法實踐

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股東能否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這個問題,態度不一。本文選列正反兩方相關意見如下:

1.肯定意見

在李香材與長春建設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長春市正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一案【(2019)吉01民終3762號】中,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關於此節問題爭執最大的是能否以債權出資且是否到位。本案雖然建設國有資產公司以一部分債權向建工集團吉洋公司出資,但該部分債權數額明確,且建工集團吉洋公司已經將此出資債權計入帳冊,應當視為該公司接受了債權,其後期如何行使債權如主張權利、以何種形式收回及處置屬於其自身經營行為,與其已經接受了債權作為出資無關。並且,根據長春市人大辦公廳2011年5月18日出具的《證明》、建工集團吉洋公司2011年1月3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轉帳票據,涉案的債權出資已經由長春市人大辦公廳、長春市工業管理幹部學校分別償還到位。……本院從長春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檔的長春建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於2001年1月17日出具的長建驗字[2000]12號驗資報告載明正達房地產開發公司新投入資本2,713萬元。綜合以上,結合建工集團吉洋公司是因政策性以國有資產設立的背景,從現有證據不能得出建設國有資產公司、正達房地產有限公司存在出資不符合規定的情形。

可以看出,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建設國有資產公司以債權進行出資的客觀事實。

2.否定意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曾發布地方司法文件,明確否定股東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進行出資的效力。

具體來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0條明確表示:股東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作為出資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但以轉讓不受限制的非記名公司債券等債權性質的有價證券用作出資的,或用以出資的債權在一審庭審終結前已經實現的,應當認定為有效出資。


四、關於股東對公司債權是否可與股東出資義務抵消

實踐中,一些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股東,為保障己方權利,會提出以其持有的對公司的到期債權抵消其出資義務。這種抵消是否合法有效,實踐中亦存在爭議。本文亦選列如下:

(一)主張可以抵消一方的意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條明確,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享有到期債權的,該股東或公司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一百條之規定以該債權抵銷相應的瑕疵出資。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

(2)公司債權人已經提起要求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訴訟的。

(二)主張不可抵消一方的意見

在孟凡鈞、孟凡伍等與李秀傑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2018)黑0112民初5608號】中,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關於孟凡鈞、孟凡伍提出的以其對地豐公司享有的2.4億元債權抵消出資義務一節,依照一般商法原理,股權不僅具有財產屬性,還具有身份屬性,故其對應的出資義務不同於一般民事債務,孟凡鈞、孟凡武關於二者相互抵消的主張,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採信。


五、筆者觀點

綜合本文前述討論,筆者認為:

1.債權作為非貨幣財產的一類,從法律理論上可以作為出資標的,《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對此均未明確禁止。因此,對於股東以債權進行出資,應持肯定的態度。但因債權的實現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以對第三方的債權出資存在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實現的可能,因此大多數的公司登記部門對債權這種出資形式不予接受。

2.實踐中,如股東擬以其對第三方的債權進行出資設立公司,首先需要諮詢公司住所地登記部門對債權出資的實操意見。如登記部門不予同意,載明股東以債權出資的章程自然無法備案;如登記部門同意,則應當對擬出資債權進行充分有效的評估,核實財產,確定債權出資對應的股權份額。

3.關於股東可否以其持有的對公司的到期債權抵消其出資義務,筆者同意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除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或公司債權人已經提起要求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訴訟的情形之外,股東可以其對公司的到期債權抵消其出資義務。筆者認為,在前述兩種情形之外,股東合法正當債權的存在,證明股東已對公司進行了相應的實際投入,股東的該等抵消行為並不會侵犯公司及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抵償行為合法有效。但如果公司股東與公司或第三方存在惡意串通行為,虛設其對公司的債權,用以逃避股東出資義務,則該等抵消行為會因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而無效。

相關焦點

  • 股東能以債權出資嗎?
    編輯 | 七月作者 | 王鳳媛 槐城律師設立一個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約定的。股權既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用智慧財產權等出資。那麼,除此之外,股東能否用債權出資呢?
  • 未出資股東對債權人的責任承擔
    [裁判要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不論轉讓股權是否早於公司債權,公司債權人均可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請求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 老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實繳即轉讓股權,可否追加老股東為被執行人?
    ,本文專門就老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實繳即轉讓股權,可否追加老股東或新股東為被執行人這個問題和大家做一次分享。公司雖未放棄其對股東的債權,但是卻延長了其付款時間,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有權撤銷該延長期限的行為,但是對於債務人的債務人原來享有的期限利益,債權人無權撤銷。
  • 精品案例 | 公司註銷後,公司原股東能否起訴主張公司遺留債權?
    【案情】潘某與陳某自2011年10月開始合作經營A公司,潘某以蔡某名義出資881.6萬元,佔比80%,陳某以郭某名義出資220.4萬元,佔比20%,並由郭某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A公司經營期間,陳某與郭某於2013年1月1日共同出具一份《借條》,確認其從A公司借取4276247.54元。
  • 股東出資瑕疵的責任是什麼,股東出資瑕疵有哪些責任?
    由於出資瑕疵直接導致法人財產的減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場主體與之交易的風險,使債權得不到充分的財產擔保。那麼股東出資瑕疵的責任是什麼,股東出資瑕疵有哪些責任? 網友諮詢: 股東出資瑕疵的責任是什麼,股東出資瑕疵有哪些責任?
  • 公司股東瑕疵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關鍵詞:瑕疵出資;股東;股權轉讓;法律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  筆者在研讀公司股東瑕疵出資的相關案例過程中,看到了這樣一則較具代表性的案例:1998年6月5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籤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作為買方向賣方丙公司購進口某貨物1000噸,每噸的單價為1535元,總計貨款1 535 000元。
  • 公司增資時股東抽逃出資120萬,能否在執行階段追加股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帳戶驗資後又轉出;(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 公司股東未出資承擔什麼責任?違反出資義務情形有哪些?
    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公司股東未出資承擔什麼責任?違反出資義務情形有哪些?》,是關於企業股權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導讀:股東在公司裡是有權利的一方,因此相關法律也要求部分股東需要向公司出資。那麼公司股東未出資承擔什麼責任?違反出資義務情形有哪些?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公司股東未出資承擔什麼責任?
  • 股東出資瑕疵責任分析
    由於出資瑕疵直接導致法人財產的減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場主體與之交易的風險,使債權得不到充分的財產擔保。其結果不僅是對具體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同時對整個社會信用有著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出資瑕疵主要包括股東出資違約、出資虛假評估、未履行出資、抽逃出資以及增資時出資瑕疵等情形。
  • 微信帳號使用權可以作為公司股東的有效出資
    公司股東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最終都要將出資折算為具體金額或持股比例記載於公司章程,非貨幣出資亦不例外。要求非貨幣出資可估價是為了確保股東出資價值的真實性,對內便於計算股東出資份額,保障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對外可保障公司運營具有相應的經濟擔保從而維護交易安全。由於非貨幣資產形式多樣,可能是實物也可能是無形資產,前者一般易於估價,後者所蘊含的商業價值則較難確定,如專利權、商標權等。
  • 公司設立之初股東出資有瑕疵,企業如何從源頭避免風險?
    公司股東出資瑕疵問題一直是公司領域比較多發的問題。由於出資瑕疵直接導致法人財產的減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場主體與之交易的風險,使債權得不到充分的財產擔保。其結果不僅是對具體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同時對整個社會信用有著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今天,筆者將為大家分析企業設立出資的相關法律問題,希望能幫助企業在設立之初避免法律風險。
  • 以著作權出資後,市場價值銳減,其他股東可否要求補足出資|公司法權威解讀
    北京通典圖書有限公司與呂子建股東出資糾紛案[(2011)二中民終字第19645號]資本維持原則是公司法關於出資的基本共識。因資本維持原則要求股東應該足額繳納實繳資本,禁止股東抽逃應該繳納且已繳納的實繳資本,並禁止目標公司直接或間接地把股東應該繳納且已繳納的實繳資本非法返還股東,以達到維持實繳資本的目的。
  • 最高法案例: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可請求股東還錢
    公司股東在未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將註冊資金抽回,已經嚴重損害了公司償債能力,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在其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法院認為,
  • 股東「抽逃出資」全解析
    【全文約5000字,閱讀時間15-20分鐘,建議收藏】2013年新修訂《公司法》將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有的律師認為「抽逃註冊資本已經成為歷史。」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張劍豪律師認為,無論是認繳制還是實繳制,都不會改變股東出資義務的存在,這也是公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所改變的只是股東具體出資義務的時間與期限。
  • 股東不合理地延長出資期限,債權人如何救濟?| 巡迴觀旨
    其後,公司對外發生借款,借款到期後,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並獲得勝訴判決。在執行過程中,公司債權人發現公司財產已不能足額清償債務,且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通過公司股東會決議將出資期限延長了二十年。債權人認為,公司股東未經其同意即不合理地延長出資期限,是惡意逃避出資義務、損害其信賴利益的行為。此種情況下,債權人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 股東以票據出資設立公司,後銀行拒絕承兌,公司該如何救濟?
    》,約定共同出資設立甲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兩投資人分別認繳出資500萬。公司成立時,各股東繳納認繳出資的一半,餘款在公司成立後5年內繳足。李四以一張由A公司開具的B銀行為付款人,李四為收款人的票面金額250萬元的承兌匯票作為出資。甲公司於2019年1月24日登記成立。2019年1月,李四出資的匯票到期前,因付款人B銀行以出票人帳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承兌,甲公司沒有收到該筆款項。請問:1.B銀行拒付匯票金額的理由是否合法?
  • 大學同學合夥開公司面臨虧損嚴重,可否直接撤資?
    劉先生注資後,公司並沒有大的起色,經過一年的運作,公司還是虧損。曹先生找到我,希望撤資。我很為難,多年的大學情誼不想這麼沒了,但公司現在的困境也是真的。請問,我可否將公司的錢直接退給曹先生?【律師意見】你好,你無權直接將公司的錢退給曹先生。
  • 股東的這4種行為屬於抽逃出資,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出資後享有相應股權,但出資的財產已轉化為公司所有,公司在對外經營中產生的債務與股東沒有任何的法律關係,一旦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債權人的債權很可能無法得到有效償還,股東並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 公司破產,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到期怎麼辦?結果只有一種
    法律知識要點: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管理人就需要清理公司資產,用來清償對外的債務。但是,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後,股東的出資由原來的實繳制改為現在的認繳制,如果公司已經破產的,股東的認繳出資尚未到期怎麼辦?
  • 抽逃出資,有何法律責任?股東該看看!
    股東出資後,根據出資的金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股東出資的財產已轉化為公司所有,公司在對外經營中產生的債務與股東無任何的法律關係,一旦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的債權很可能無法得到完全的清償,股東並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