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1 09:06:24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黃文旭
《聯邦法院如何解釋法律》是一本什麼樣的書
《聯邦法院如何解釋法律》一書源於已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1995年3月8日至9日在普林斯頓大學人類價值研究中心所做的演講。這是一本與眾不同的書,因為它並不是某一個人的學術專著,也不是一本論文集,而是一本珍貴的演講與論辯記錄。它記錄了斯卡利亞與紐約大學、牛津大學法學教授羅納德·德沃金、哈佛法學院教授瑪麗·安·格蘭頓、哈佛法學院教授勞倫斯·卻伯、布朗大學歷史學教授戈登·伍德等四位著名學者就法官應如何解釋法律展開的論戰。
斯卡利亞向來以語言犀利又不失幽默著稱,再加上該書演講與論辯的性質,決定了該書可讀性強,很容易引起讀者的興趣。同時,斯卡利亞的演講和學者們的論辯又如學術著作般嚴謹,有理有據有例子。這種演講和論辯的風格也值得我國法學界學習。
該書在美國出版後,得到了出版界的高度評價,比如《律師的書架》編輯認為,斯卡利亞大法官精心撰寫和耐心地解釋的理論,在和四位學者論戰之後,將吸引和啟發很多不贊成斯卡利亞觀點的讀者。斯卡利亞思路清晰的寫作和寫作背後的認真思考值得讚賞。《美國律師協會雜誌》編輯認為,《聯邦法院如何解釋法律》一書不僅展現了斯卡利亞「文本主義」理論的吸引力,也展示了斯卡利亞司法政治家的素質。他以最簡潔易懂的方式在這部優雅的作品裡表達了他的觀點,堅定地認為司法權威只能基於法律或憲法文本。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蔣惠嶺和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黃斌博士將該書譯成中文,並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該書譯者蔣惠嶺法官和黃斌博士有著豐富的域外法政翻譯經驗,該書譯文準確、簡潔、流暢。該書的中文導讀中,耶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泰蘇稱該書是法律與法學界研究斯卡利亞的首要文獻。該書中譯本的出版,有助於我國法學界了解美國聯邦法院如何解釋法律,以及美國法學界對這一問題的論爭,能夠促進我國法學界對法律解釋問題的深入研究。
《聯邦法院如何解釋法律》儘管不是某一個人的作品,但斯卡利亞的演講毫無疑問是該書的核心。斯卡利亞1986年被任命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2016年2月13日去世,被認為是美國歷史上最具影響力的大法官之一。美國著名記者瓊·比斯丘皮克在《最高法院的「喜劇之王」:安東寧·斯卡利亞大法官傳》一書中這樣形容他:「立場保守,卻文筆犀利;爭強好勝,但邏輯嚴密;性格狂放,卻魅力十足。」斯卡利亞的這些特點在該書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
雖然法律解釋問題是一個專業問題,但正如斯卡利亞所說,該書並非只為法律人而作,也是為所有具有執著法律情懷且熱愛思考的人而作。《聯邦法院如何解釋法律》一書非常適合作為法學院課堂討論的閱讀材料,因為書中有斯卡利亞明確的文本主義解釋方法,也有幾位學者明確的反對意見,而且他們都為自己的觀點闡述了充足的理由。如果法學院的學生們以該書為基礎展開討論,必定會對美國憲法的發展特別是法律解釋方法的共識與分歧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時也能訓練法學院學生的法律思維和嚴謹的論辯技巧。
斯卡利亞大法官在演講中說了什麼
斯卡利亞演講的標題是《民法法系中的普通法法院:聯邦法院在解釋憲法和法律中的作用》。在演講中,斯卡利亞強烈反對法官造法,並指出美國現在已經處於立法的時代,大多數新的法律都是制定法,在聯邦法院中,能夠稱得上普通法的東西已經微乎其微了。因此,制定法解釋問題值得法官和律師當作主要的工作加以研究和關注。然而,美國還不存在普遍接受並且一以貫之的制定法解釋理論。這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更可悲的是,美國律師和法律教育界對這一現象漠不關心,很少有法學院開設法律解釋的課程。
斯卡利亞在批評了美國法律解釋技術的現狀之後,就開始對一些具體的法律解釋方法進行批判。他首先批判的是「探尋立法機關的意圖」。在斯卡利亞看來,由立法者的本意而非立法機構公布的法律決定立法意圖的做法,比將法律高高地張貼在柱子上以至於它們不能被輕易閱讀到的詭計還要糟糕。人的意圖可以隨心所欲,能夠約束我們的只有他們制定的法律。在追求立法意圖的幌子下,普通法法官實際上將追求他們自己的目標和創製法律的傾向從普通法延伸到制定法領域。
斯卡利亞在演講中大力鼓吹「文義解釋方法」。他認為,在所有對文義解釋的批評意見中,最沒有見地的就是指責文義解釋「過於形式主義」。文義解釋當然是形式主義的!因為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種形式。「形式主義萬歲,它使得政府成為一個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一個人治的政府。」
在鼓吹了文義解釋之後,斯卡利亞開始對一些法律解釋原則、法律解釋中參考立法史的方法以及「活的憲法」理論進行批判。美國主流的憲法解釋學派認為,存在一種活的憲法以適應社會變遷的需要,並且由法官來決定適應社會需要的具體內容。斯卡利亞認為,不能說憲法本身自然地隱含著變化,相反,它的全部存在目的就在於防止變化,以這種方式植入某種權利以便未來世代無法將此權利剝奪。憲法發展理論最突出的缺陷,是在指導原則方面無法達成一致並且根本沒有機會達成一致。只要討論的問題超出了憲法是否靜止不變的範疇,發展論者就可以分裂成不同的陣營,像各種對真、善、美的不同理解那樣。
斯卡利亞從而認為,人們樂於讓九位大法官來解釋憲法,是因為人們相信大法官的工作是細緻考察文本、文本的歷史、對文本的傳統理解以及司法先例。如果人們逐漸相信憲法是根據「演進中的合理得體的標準」所應具有的含義,那麼,人們對憲法解釋者的要求將不再是公平、合理以及擁有專業的法律人素養,而是將尋找在演進標準方面以及在憲法應該怎樣方面與他們保持一致的法官。
在斯卡利亞演講記錄之後,是更為精彩的德沃金、格蘭頓、卻伯、伍德等四位著名學者的評論以及斯卡利亞大法官的回應。
中國法院如何解釋法律
讀完《聯邦法院如何解釋法律》一書,可以發現,美國法官還沒有掌握成熟的成文法解釋技術,原因之一是美國的普通法傳統。中國作為成文法國家,是否就不存在美國的問題?中國的法官和律師們是否就掌握了成熟精湛的成文法解釋技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基本建成,如何解釋法律成為了法治中國建設的主要任務。
作為成文法國家,法律解釋方法應該成為我國法學院教學的核心內容,也應該是法學家、律師和法官重點關注的內容。但現實情況是,在我國法學院的課程體系中,法律解釋方法並沒有得到重視,法學家、律師和法官們對法律解釋方法的討論也不夠深入,並沒有在我國形成統一的得到法律職業人普遍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以至於同樣的法律條文在不同的案件中出現不同的解釋,造成了同案不同案的現象。
《聯邦法院如何解釋法律》一書呈現了美國最頂尖的法學家們對法律解釋問題的論辯,中譯本不僅可以讓我國法學界深入了解斯卡利亞大法官的文本主義法律解釋方法以及其他學者的法律解釋理念,而且可以讓我國法學界了解這樣一種精彩的有益的學術論辯方式。真心希望我國法學界也出現這樣的對法律問題的精彩論辯。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