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信二手車成都分公司
「這就是欺詐行為!」22日,羅女士與優信二手車的溝通再一次不歡而散。
去年7月,羅女士在位於成都石羊場車站附近的優信二手車成都分公司購買了一臺二手寶馬5系轎車,總價36萬元,首付近13萬,貸款23萬餘元,分36期進行還貸。不過,在還款9個月後,羅女士突然發現,自己的電子借款合同上所載的貸款金額竟變成了294175元。「比23萬足足多了6萬餘元出來!」這讓她難以接受。
羅女士幾次找到售車及辦理貸款的優信二手車公司,希望弄清楚這筆錢是如何出現的,具體明細如何,並要求退還該筆錢。但目前,優信二手車方並未給出答案。
異常
貸款23萬買優信二手車 還款9個月後發現貸款變29萬
還款9個月後,羅女士突然發現自己的車貸款出現了異常。「明明當初貸款的金額是23萬元,但貸款合同上的金額咋變成了29萬多了呢!」
去年7月15日,羅女士以36萬元的總價在優信二手車公司購買了一臺寶馬5系轎車,當月23日前後籤訂了貸款合同。其介紹,購車時,首付近13萬元,貸款23萬餘元,每月的還款金額為9259元。「但籤合同的時候,沒有注意上面還沒填寫金額。」
羅女士介紹,自己買車的那段時間,有朋友也購買了同品牌的車子,貸款金額和還款期數也相當,但每月自己的還貸金額卻與朋友的還貸金額相差甚大。「他們每月的月供是7500左右,我是9200多,整整多了一千多元。」
為了弄清原因,4月18日,羅女士最終通過查詢電子貸款合同才發現,自己當初的23萬餘元的貸款金額變成了29萬餘元,「相當於多了6萬元,同時我每月也都是在按照這29萬元的貸款在還月供。」
根據羅女士手上的電子合同顯示,其貸款金額確為294175,貸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利率為8.30%,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合同籤訂時間為2018年7月24日。
「按照目前的還款情況來計算,我的實際還款總額為33萬多,比我原本貸款的23萬,整整多出了10萬元的利息。」羅女士介紹,「我憑什麼要出這麼多錢,這6萬元是怎麼多出來的,如果我不看合同,還一直以為是按照23萬來還款的,他們必須給我解釋清楚。」
於是,羅女士找到了優信二手車公司。
追問
為何會多出6萬元 「在優信的運算成本裡面」
羅女士介紹,其第一時間與當初為自己辦理購車業務的工作人員取得了聯繫,不過對方表示已經離職,建議其與優信公司總部進行聯繫。之後,羅女士又與優信總部取得了聯繫,優信總部則在隨後讓成都分公司向羅女士進行了回復。
「成都分公司給我聯繫的時候,我就提出了這6萬元錢到底是怎麼回事,我為什麼不知道有這筆錢的存在。」羅女士說,「當時對方的解釋是這筆錢只是在帳面上給銀行看的,貸款還是23萬,但我們的還款還是按著29萬的貸款金額在還啊。」
羅女士說,在自己再三的追問下,對方才表示「這筆錢就是他們優信公司掙了」。
在羅女士與優信一名工作人員的對話錄音中,羅女士詢問為何會多出這筆6萬元的貸款,對方回答「這6萬元錢應該在優信的運算成本裡面」,那這筆錢是怎麼花的呢?對方接著稱「人工成本,向銀行貸款申請,信用額度,這些我們都要花錢……」
那是否能給出一個帳目清單出來呢?對方則稱「我咋給你明細嘛」。
「也就是說,優信是承認在貸款金額上多了6萬元出來的,只不過給出的解釋是他們有運營成本在裡面,實際上,這筆錢也就是進了他們的口袋。」羅女士氣憤地說。
質疑
6萬元用到哪去了 優信稱「我們沒有清單」
22日,羅女士與朋友一道再次來到了優信二手車成都分公司,追問該筆6萬元錢產生的緣由。不過,對方並未給出解決結果,其解釋也並不讓羅女士滿意。工作人員提出,將向上匯報情況,讓羅女士等待。此次溝通,記者也在旁進行了旁聽。
現場,對接羅女士的一名杜姓負責人表示,其公司不是銀行,「這筆錢,雖然是我們這裡辦的,但也是我們從銀行貸出來的」。該工作人員承認羅女士的實際貸款金額為23萬,合同顯示為29萬餘元,多出的6萬元則「包含我們的一些成本和利息在裡面,從售前到整個售後服務,是有些成本的」。
該負責人接著稱,羅女士的購車貸款是先由公司墊付給羅女士,再由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對該說法,羅女士一位隨行朋友質疑,按此說法,即相當於優信先為羅女士墊付23萬餘元,後優信再從銀行獲得29萬餘元的銀行貸款,從中賺取了6萬元,但卻需要羅女士來償還買單。
隨後,該負責人又解釋,29萬其實是羅女士的最低還款金額,即便當天借款當天還,也是如此。溝通後期,該負責人表示,可以向公司申請,退一點錢出來。
「為什麼要退呢?」羅女士問提出需要給出一個清單,「我們該給的就給,不該給的不給,必須給一個說法。」
「我們沒有清單!」該負責人提高嗓音說。其表示:「我也可以給你編,但沒有意義。」
最後,該負責人離開了辦公室,表示去為羅女士向上級匯報處理,讓羅女士自行安排等待結果。
律師說法
多出的錢款 應返還當事人
四川華楚律師事務所邱隆芬律師認為,在羅女士購車貸款的情形中,首先應當理清其與二手車公司、銀行金融機構等多方的合同借貸關係。從目前已有情況來看,羅女士購車總價36萬元,首付近13萬,理論上只需貸款23萬元即可,但借貸合同上呈現為29萬餘元,其總價已超出購車的實際總價。
邱隆芬認為,該超出部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二手車公司在為其辦理貸款時沒有明確說明費用的構成,是否包含相應的服務費用,在合同中也沒有記載,這筆錢應當返還給羅女士。建議羅女士與二手車公司先進行協商解決,也可在隨後向法院提出變更合同訴求。依照《合同法》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或者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王英佔律師同樣認為,在此案例中,應當明晰合同的籤訂和約定情況。目前來看,銀行將錢貸給了二手車公司,二手車公司為羅女士進行的墊付,如果貸款金額為29萬餘元,而實際需要墊付的車款為23萬餘元,那麼二手車公司是沒有依據佔據該筆超出的6萬元欠款的,應當返還羅女士。
王英佔表示,從消費者權益來講,如沒有服務成本等方面的特別約定,二手車公司涉嫌價格欺詐,當前車輛總價已經遠遠超出實際約定價格。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實習生 伍偉欣 攝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