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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歸檔範圍
第五條 履歷材料:履歷表和屬於履歷性質的登記表等材料。
第六條 自傳材料:自傳和屬於自傳性質的材料。
第七條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發生變化的報告表等材料。
第八條 考察、考核、鑑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發事件和重大任務中的表現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記表,援藏、援疆、掛職鍛鍊等考核材料;工作調動、轉業等鑑定材料;後備幹部登記表(提拔使用後歸檔)等材料。
第九條 審計材料: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條 學歷學位材料:高中畢業生登記表;中專畢業生登記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黨校、軍隊院校報考登記表,入學考試各科成績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記表,專家推薦表;學生(學員、學籍)登記表,學習成績表、畢業生登記表,授予學位的材料,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複印件,黨校學歷證明;選拔留學生審查登記表等參加出國(境)學習和中外合作辦學學習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授權單位出具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認證材料等。
第十一條 培訓材料:為期兩個月以上的學員培訓(學習、進修)登記表、考核登記表、結業登記(鑑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條 職業(任職)資格材料: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或職業(任職)資格證書複印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等材料。
第十三條 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材料: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申(呈)報表,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審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條 反映科研學術水平的材料: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選博士生導師簡況表;博士後工作期滿登記表;被縣處級以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等評選為專業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個人表現評定材料,業務考績材料;創造發明、科研成果鑑定材料,著作、譯著和有重大影響的論文目錄。
第十五條 政審材料:上級批覆、審查(複查、甄別)結論、調查報告及主要依據與證明材料;本人對結論的意見、檢查交待或情況說明材料;撤銷原審查結論的材料;各類政審表。
第十六條 更改(認定)姓名、民族、籍貫、國籍、入黨入團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等材料:個人申請、組織審查報告及主要依據與證明材料、上級批覆;計算連續工齡審批材料等。
第十七條 黨、團組織建設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入黨申請書、轉正申請書;整黨工作、黨員重新登記工作中民主評議黨員的組織意見,黨員登記表,黨支部不予登記或緩期登記的決定、上級組織意見;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組織審批意見及主要依據材料;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材料;退黨、自行脫黨材料;恢復組織生活(黨籍)的有關審批材料;
(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入團志願書;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黨派的材料。
第十八條 表彰獎勵材料:縣處級以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等予以表彰、嘉獎、記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審批(呈報)表、先進人物登記(推薦、審批)表、先進事跡材料;撤銷獎勵的有關材料等。
第十九條 涉紀涉法材料:處分決定,免予處分的意見,上級批覆,核實(調查、複查)報告及主要依據與證明材料,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檢查、交待及情況說明材料;解除(變更、撤銷)處分的材料;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法院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沒收違法所得、收繳非法財物、追繳違法所得等的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二十條 招錄、聘用材料:錄(聘)用審批(備案)表;選調生登記表及審批材料,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登記表;應徵入伍登記表,招工審批表;取消錄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條 任免、調動、授銜、軍人轉業(復員)安置、退(離)休材料:幹部任免審批表及相應考察材料;幹部試用期滿審批表;公務員登記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幹部調動審批材料;援藏、援疆、掛職鍛鍊登記(推薦)表;授予(晉升)軍(警)銜、海關關銜、法官和檢察官等級審批表;軍人轉業(復員)審批表;退(離)休審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辭職、辭退、罷免材料:自願辭職、引咎辭職的個人申請、同意辭職決定等材料,責令辭職的決定,對責令辭職決定不服的申訴材料、複議決定;辭退公務員審批表、辭退決定材料;罷免材料。
第二十三條 工資、待遇材料:新增人員工資審批表、轉正定級審批表,工資變動(套改)表、提職晉級和獎勵工資審批表或工資變動登記表,工資停發(恢復)通知單;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材料;解決待遇問題的審批材料。
第二十四條 出國(境)材料:因公出國(境)審批表,在國(境)外表現情況或鑑定等材料;外國永久居留證、港澳居民身份證等的複印件。
第二十五條 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代表會議,民主黨派代表會議形成的材料:委員當選通知或證明材料,委員簡歷;代表登記表等。
第二十六條 健康檢查和處理工傷事故材料:錄用體檢表,反映嚴重慢性病、身體殘疾的體檢表;工傷致殘診斷書,確定致殘等級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治喪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調查報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 幹部人事檔案報送、審核工作材料:幹部人事檔案報送單;幹部人事檔案有關情況說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其他材料: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派遣證),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公務員申訴處理決定書(再申訴處理決定書、覆核決定),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等有參考價值的材料。
來源: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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