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打官司,最重要的環節就是法庭調查和辯論,法庭調查最和辯論最核心的步驟當然就是舉證和質證了,俗話說的好,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說的一點都沒錯,打官司的核心就是證據,那麼在法庭上如何進行舉證和質證對自己才最有利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來為大家講解!
對於質證,說白了就是針對對方提的證據你挑毛病,讓你看對方的證據是不是真的,能否證明問題,這個階段你可以反駁他,提出反正證明他的證據是假的錯的,當然對對方證據的質疑一定要圍繞這個案件進行,要有理有據,不能說對方的是假的,為啥是假的,不知道,這樣是不行的,總結了下,質證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就是法律上經常說的,證據的三性: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對於不合法的證據法庭上當然不能採用,不真實的你的有證據證明他不真實才行,當然無關的你也得說明他為啥無關,法庭上講究的證據,就是的有理有據。
接下來,史律師通過證據的八種類型一一解讀!
一、當事人的陳述
如果你觀察足夠仔細,會發現當事人陳述內容很可能與其他證據存在衝突,所以法庭一般都不會以該證據定案!
對方的陳述中,自認的內容是否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涉及則自認無效。
對方陳述的內容是否與法院查證的事實相符,不符則以法院查證的事實為準。
己方在調解和解的過程中認可的事實,在訴訟中不得作為對己方不利的證據。
二、書證
書證是庭審中最被重視的證據類型,也是最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證據類型!
史律師提醒大家著重注意書證的以下方面!
(一)合法性
來源、形成、內容是否合法;是否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比如違背他人意願籤署取得、偷盜取得等。
(二)真實性
書證形式真實性審查:
1、審查書證是否為原件,若為複製件,只有經法院核對無異方能認可。
2、審查書證是否完整、是否系偽造。比如有明顯切割痕跡、書證落款籤章系偽造等。
3、審查書證是否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最可靠證據,例如費用的證明必須以合法發票為依據,若以收據證明,必須提供其他佐證。
4、若為國家機關或社會職能組織提供的書證,審查己方是否有相反證據推翻,必要時向法院申請要求出具書證的機關對真實性予以說明。
5、若為單位出具的書證,審查是否已由單位蓋章,且單位負責人及製作書證的人員籤章。必要時向法院申請要求製作書證的人出庭作證。
6、若為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複製件書證,審查是否在調查筆錄中說明書證來源和取證情況。
書證內容真實性的審查:
9.書證所反映的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10.書證內容是否違背常理、生活經驗、交易習慣等。如果存在明顯字壓章痕跡,內容表述和籤章位置嚴重不符合書寫習慣等。
(三)關聯性
11、書證內容是否與本案相關。審查書證是否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是否與案件事實有因果關係等。
12、書證內容是否能證明案件事實。書證為案件發生時形成還是針對案件事實問題事後形成,能否反映雙方當事人在案件事實發生時的意思表示、真實狀態等。
13、若書證為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審查書證所載的全部內容是否存在模糊、自相矛盾等情況,特別需要注意書證上的記載時間、落款人、內容表述等。
一個事件的發生,決不會是孤立的,往往與其他事實相互關聯。
所以,一個證據如果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則就更能證明自己想要證明的事實。
相反,如果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而且與其他已經得到查證屬實的證據相矛盾,那麼該證據的客觀性就很難得到證明。
所以,在對單個證據進行質證時,不能「就事論事」,而應當有全局觀,能結合其他與該證據有聯繫的其他證據進行質證。
三、物證
對物證證據的質證參見對書證證據的質證意見。
四、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用錄像帶、錄音帶、膠捲等存儲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鑑於當前科技手段的進步,錄音和錄像多用手機、錄音筆等電子設備收集,故多作為電子數據證據質證。對視聽資料的質證意見參見對電子數據的質證意見。
五、電子數據
目前,通過手機進行錄音錄像取證已經變得非常方便!對電子數據的質證要點有:
審查是否為原始載體?取得電子數據的手機、錄音筆、照相機等對方是否提交,若只提供複製件,則可以真實性否認其效力。對方提供了原始載體的情況下,審查其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例如,證據的收集人、形成時間、形成場所等。審查證據的內容是否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欺詐、脅迫取得、偷盜取得、在當事人私密場所偷錄偷拍,或涉及個人私隱的畫面。審查證據中出現的人員、聲音、物品是否明確具體,若對方未充分證明證據中的主體,則己方無法核實相關人員的身份。審查證據是否存在遺漏、剪輯、刪改等情形。審查證據是否清晰,若模糊不清難以辨認,則可否認證據與案件的關聯性。
雖然電子證據比較容易質證,舉證方通常難以收集到十分完整的證據,但若電子證據能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即使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法院也有可能採信,這是依據公平誠信原則作出的判斷。相信在日後的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會發揮越來越重要作用。
六、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在實踐中的適用十分普遍,證人出庭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實踐中存在只提供證人證言,但是證人不出庭的情形。此種情形下的證人證言,因法院無法核實證言內容的真實性、落款人的身份、籤章的真實性,通常是不予採信的。
重申:證人出庭應當由法院通知,並非當事人自己把證人帶到法院。
對證人證言的質證要點有:
1.審查證人的身份,與舉證人的關係,如存在特殊關係,則可以否認證言的真實性。
2.舉證人先發問時,注意審查證人描述相關事實的表述,是否符合一般人回憶過去的表達習慣(突出重要感受而非向流水帳一樣敘述),而非故意背詞。
3.尤其注意:證人只能陳述事實,不能表達自己對案件的判斷。一旦證人表達對案件認定方面的想法時,要立即制止。
4.尤其注意:對方是否對證人有誘導性發問,多以「××是××,對嗎?」,一旦有這樣的表達,要立即表示反對。
5.到了己方發問證人時,要儘量詳盡的請證人描述其要證明的事實,從時間、地點、前因後果、在場人員、事情經過、事件進展、結果,越詳細證人的陳述存在矛盾的可能性就會越大,若是證人大部分情況記不清,那證言真實性自然存疑。
6.若事先能了解到要出庭作證的證人信息,在可能的情況下,了解此證人的品行、生活狀況、工作情況等,若能找到其不誠信的證據,則可能成為有力反駁證據。
7.最後原被告法官都對證人發問完畢後,綜合發表質證意見時,可以從證人與舉證人的關係、證言的具體內容與案件的關聯程度、證言內容的矛盾之處方面切入。
庭審中,經常會出現真實性沒有問題卻和案件沒有任何關聯的證據。
比如數量繁多的證人證言,對於這樣的證據,要從關聯性上及時提出質證意見,避免法官面對豐富的證據材料,忽略了與案件有關的重要證據!
無論如何質證,都不能僅僅停留在表面事實。
比如,對於一份與被告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言,如果僅提出有重大利害關係,而不作深入剖析,質證就很危險。
因為對手很容易反駁,因為任何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資格,不能因為與被告人有重大利害關係就當然不採信該證人的證言。
七、鑑定意見
根據《證據若干規定》第29條,對鑑定意見的質證要點有:
審查:
1、委託人姓名、委託鑑定的內容、委託程序是否合法公正;
2、委託鑑定的材料是否無誤;
3、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是否明晰;
4、是否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5、是否有明確的鑑定意見;
6、是否有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7、是否有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籤名蓋章。
8、審查委託鑑定的事項和鑑定意見是否一致。
9、審查鑑定參考的樣本是否是充足的、真實的。
10、審查鑑定意見上有無支持我方觀點的內容。
八、勘驗筆錄
對勘驗筆錄的質證要點有:
1、審查勘驗筆錄的製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包括現場製作、記錄勘驗時間、地點、周圍環境、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
2、審查是否有勘驗人、在場人的籤章。
3、繪製的現場圖,審查是否註明了繪製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4、審查勘驗筆錄描述與實物或者繪圖、照片、錄像是否相符。
5、若有補充進行勘驗的情形,審查是否說明了再次勘驗、檢查的原由,前後勘驗、檢查的情況是否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