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泰國殺妻騙保案在泰宣判!受不受中國法律管束?

2020-12-25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

天津男子張軼凡被泰國普吉府檢察院,依據泰國刑法第289(4、5)條,以蓄意謀殺、殘忍傷害他人致死罪提起公訴。張軼凡在最後一次庭審上全盤翻供,主張「激情殺人」。泰國當地時間24日上午10時許,此案在普吉府法院宣判,當庭宣判張軼凡獲無期徒刑。

案件進展情況:

案發前半年內(2018年),張軼凡陸續為妻子購買預計總保額3000萬元的保險,受益人是張軼凡自己。

從2018年7月起,張軼凡曾多次大額度打款直播平臺。

2018年10月27日,張軼凡和妻子張英(化名)以及女兒從天津出發,前往泰國普吉島度假。

2018年10月29日,張英在泰國因「溺水」去世。

2018年12月11日,天津警方對張軼凡涉嫌保險詐騙立案偵查。

2019年7月5日,此案在普吉府法院第一次開庭。按計劃,庭審將持續5天,包括法醫、警方、事發酒店職員等在內的16人出庭作證。

關於此案的庭審,普吉府法院先後進行了10次開庭。其中第9次庭審時,張軼凡曾當庭翻供。

律師點評:

1、中國人在國外刑事犯罪,受不受我國法律管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到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中國人在外國刑事犯罪的,仍然要受到我國刑法管束,即便犯罪人已在國外受到處罰,回國後仍可判處刑罰。

 2、殺人能否騙取保險賠償?

保險合同的條款從一般類別說,屬於附條件生效的條款,即某項條件成就後,受益人即可獲取何種利益。根據附生效條件合同的一般原則,合同相對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結合具體實踐,目前各大保險公司的合同範本,對該種情形均有約定,屬於不能理賠的情節。

3、若本案在中國發生,將會如何處罰?

本案受到大眾關注的點在於殺妻騙保,這中間涉及兩個法律關係。

「殺妻」,觸犯的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法定最高刑可判處死刑。張軼凡在最後一次庭審中主張「激情殺人」,一般是指出於義憤,並非蓄意。若能認定,按法律規定屬於情節較輕,是其爭取減輕處罰的辯護策略。從其實施犯罪前為妻子購買保險的行為看,其應為蓄意殺人,騙取巨額賠償,故其自辯意見不符合事實。

從泰國法院的判決結果看,也未認可上述情節。「騙保」,觸犯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2018年12月11日,天津警方也對張軼凡保險詐騙立案偵查。若查證屬實,根據刑法規定,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若本案發生在我國,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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