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2020-12-17 中國法院網

2019-04-16 16:18:15 | 來源:北京法院網 | 作者:王峰民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了民事義務(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可以分為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侵權責任一般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可以分為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需要說明的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多於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法條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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