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六種責任的區別

2020-12-20 寧波晚報

  7月1日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關於「責任」問題,共有侵權責任、連帶責任、相應的責任、補充責任、相應的補充責任、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六種說法,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一、侵權責任。它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連帶責任。它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侵權人,對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每個人都負有全部承擔的義務,不得以還有其他侵權人加以拒絕,受害人也有權要求其中的一人、數人或所有人承擔全部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者在承擔超出自己份額以外部分,有權向其他人追償。

  三、相應的責任。包含著重意思:一是根據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對應於《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中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方式承擔責任;二是在賠償數額問題上也是體現一種對應責任,即按照過錯的大小承擔對應的數額,該多少就是多少;三是承擔相應責任的侵權人之間不存在彼此追償問題。

  四、補充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前提是另有侵權人的存在。就補充責任的承擔問題,原則上是根據順位關係,在侵權人能夠承擔責任的情況下,下一順位者可不承擔責任;在侵權人基於無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等情況,無法承擔責任時,則由處在下一順位者必須就侵權人不能承擔的部分承擔全部責任。

  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種責任並不完全按照「就侵權人不能承擔的部分承擔全部責任」,而必須考慮一定的幅度,即根據承擔補充責任人的責任範圍。如對某一侵權的損失10萬元,要是甲作為第一順位人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乙作為第二順位人應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那麼,甲能全部賠償,則乙無需支付;甲不能賠償,乙的賠償也只能在3萬元以內。

  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主要是考慮法律規定的懲罰性幅度,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對消費者實施欺詐的雙倍賠償,《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賠償,侵權人必須在這些規定的懲罰性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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