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警察一般的處理流程是什麼,後續如何追究打人者責任?

2020-12-19 律視微言

生活中最為常見的就是打架鬥毆事件的,遇到打架傷人事件應該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但是報警後警察的處理流程一般是什麼樣的呢,以及後續如何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責任呢?

一、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程序

(一)及時出警

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後,接警部門應當根據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1)制止傷害行為;

(2)組織救治傷員;

(3)採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4)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繫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5)保護現場;

(6)收集、固定證據。

對已經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1、組織救治傷員;

2、了解案件發生經過和傷情;

3、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繫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4、追查嫌疑人;

5、保護現場;

6、收集、固定證據。

(二)調查取證,了解案情

第1, 應當詢問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傷害工具、方式、部位,傷情,嫌疑人情況等。

第2, 詢問傷害行為人,應當重點問明實施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致傷工具、方式、部位等具體情節。

第3, 有證人的,詢問目擊證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雙方當事人人數及各自所處位置、持有的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衣著、體貌特徵,目擊證人所處位置及目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

(三) 做傷情鑑定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鑑定。同時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以便根據鑑定結果來確定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1、 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2、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3、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二、根據傷情鑑定結果,確定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1)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3、 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同時《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 如果鑑定結果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民間糾紛引起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1、親友、鄰裡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2、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4、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調解必須徵得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處理時,應當製作調解筆錄。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由調解機關、調解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籤名、蓋章。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 受害人可以提起哪些民事賠償項目?

無論打人者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受害人都有權請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但是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則沒有精神損失費。

總結

生命權和健康權對於自然人而言,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和價值,是重要的民事權利。遇到人身危險的應該及時報警,給提供警方相關的證據並且及時去申請傷情鑑定後得出報告,情況嚴重的可能還會涉及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隨時請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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