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春節放假期間,黑先生在老家探親,好朋友黃先生知情後,特意邀請黃先生吃飯,酒過三巡,黑先生、黃先生都有些醉意了。
黑先生自知酒量不行,認為自己喝不了了,但黃先生說:「你一年就回來這一次,今天不能掃興,一定要痛痛快快的不醉不歸。」
黑先生見黃先生這樣說,不好推辭,也就只好接著喝酒。
又喝了一陣後,黑先生倒在地上暈過去了,黃先生立即將黑先生送到醫院搶救。
經診斷為飲酒過量致酒精中毒,支付搶救費10000元。
黑先生病癒出院後,認為自己是因黃先生過度勸酒致其酒精中毒,找到黃先生要求其承擔醫療費。
黃先生認為:「我花錢請你吃飯,不應該由我支付醫療費。」
雙方協商無果發生糾紛,黑先生將黃先生起訴到法院。
案例分析:
這個案件主要爭議的焦點是因勸酒致黑先生酒精中毒受傷,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黑先生、黃先生過錯責任認定的問題。
黃先生花錢請客,但因勸黑先生超量飲酒,對造成黑先生酒精中毒致使身體受到傷害具有直接責任。
黑先生明知自己不能過量飲酒,但感到朋友熱情款待不好推辭,造成飲酒過量中毒受傷,自己是有過錯的。
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判決黑先生自負50%的責任,黃先生承擔50%的責任。
律師看法:
我國《民法通則》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但同時還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在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的時候,不能適用過錯責任要求致害人承擔責任,但對受害人受到的傷害得不到補償又不公平,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按照公平原則判決各方合理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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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大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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