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借條對於還款期限通常都會有明確的約定然而也有奇葩的約定,比如「有錢時候再還」。原告起訴到了法院,法院認為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被告沒有錢的話,可以不用還錢!
民間借貸中,五花八門的現象層出不窮。
小張與小王是高中同學,畢業後一直未聯繫。後來二人在同學會上相遇。知道小張生意做大了之後,小王故意套近乎,說需要一筆資金周轉。
礙於同學的情面,小張只好同意。在很多同學的慫恿下,二人籤了一張簡單的借條,借條上約定「什麼時候有錢,就什麼時候償還」。二人籤字,並摁了手印。還有幾個要好的同學做了見證人,也在借條上簽了字。
籤署借條,務必需要當心,認真審核合同條款。
第二天,小張通過銀行帳戶轉給了小王10萬元。小王答應,會儘快歸還。
一晃兩年過去了,小張向小王催要借款,小王稱自己沒錢。小張沒辦法,只得到法院去起訴。
庭審中,小王聲稱借條上說了「什麼時候有錢,就什麼時候償還」,而現在自己沒錢,所以不用還錢。
面對這個事實比較清楚的案件,法院卻犯了難。原因在於「什麼時候有錢,就什麼時候償還」,這個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的約定?
一審法院最終審理認為:法律並未禁止此類約定,既如此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故原告小張提出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小王有錢,所以駁回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民間借貸案件,隱藏著很多的套路,當事人需要格外謹慎。
小張對這個判決不服,明明是別人借了自己的錢,怎麼法院還能判決不需要還錢呢?於是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這種約定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不違背法律規定,應當有效。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小張提供證據證明小王已經符合了約定的條件,即小王現在有錢了。但是小張未能提供出證據,因此,屬於舉證不能,還是維持了原判決。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在這個案件中,涉及到兩個主要的爭議,一是有錢再還的約定效力問題,一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1)關於效力問題
按照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在認定合同效力的問題上傾向於《民法典》的規定,即沒有明確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否認的,原則上都視為有效。也正因如此,什麼時候有錢就什麼時候還錢,就屬於有效的約定。
既然是有效的約定,當事人就應當按照這個約定來遵守和執行。
民法典重新規定了合同的效力問題,取代了原先合同法的規定。
(2)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有道是證據之所在、勝負之所系。打官司首要看重的就是證據的是否充分。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不能提供證據的,應當承擔相關的不利後果。
這是舉證分配的第一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然而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還存在著舉證責任的另一種分配形式——舉證責任倒置。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通俗來講,是指將原本屬於某一個人的舉證責任,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對方來進行舉證。當然,前提多半是因為該類證據的取得或者保存,往往掌握在對方的控制之下。
結合本文的案例。小王有沒有錢,這個可能只有小王自己知道;小張作為一個外人,想要獲得小王的個人財產狀況,那是難如登天。
你去銀行查詢他人的帳號信息,去房管局查詢他人的房產信息,去車管所查詢他人的車輛狀況,去工商局查詢他人的股權狀況,都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即便是專業的律師持有律師證、法院的調查令,也還會經常碰釘子。
讓一個普通人,去提供對方的財產狀況,可謂難於上青天。
普通人根本無法查詢他人的銀行狀況信息。
私以為,在這種具有著明顯的舉證責任不合理的情形下,法院應當根據利益平衡原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小張沒有辦法證明小王有錢與否,應當由小王來證明自己確實沒錢!
比如,提供自己的所有銀行帳戶,顯示半年內沒有流水;提供自己的相關證明,顯示無房產無車輛無股權等。畢竟,自己去查,才是最為方便的。
當然,舉證責任倒置了,也並不意味著原告就不要承擔舉證責任了。屬於小張的舉證責任,還是應當由小張來完成。二者並非是當然的非此即彼的關係。
我們也建議遇到此類情況的小張們,不妨從側面入手,提供對方近期添置或者購買的物品記錄,或者坐飛機出行、外出旅遊的相關記錄,證明對方實施過高消費行為,對於充實自己的證據,也極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