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借條不算數?離婚後不用還錢?法院:借貸成立,必須還!

2021-01-13 幫幫法律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1416字,閱讀全文約3分8秒。

借條是我們在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民事協議書中的一種,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之間也可能打借條。借條作為一種債權債務憑證,那麼,夫妻婚內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嗎?婚內借條離婚後是否有效呢?這是一個很常見的法律問題,很多離婚當事人經常為此發生糾紛。

案例一:

張某的女兒王某與於某在2013年5月份登記結婚。在婚前,於某為了個人上學、調動工作等原因向王某借款3萬元。王某與於某在2015年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有:第一、雙方登記後沒有舉行結婚儀式,所以沒有共同財產……第四、於某借張某共計5萬元用於2011年之前於某本人轉戶口、調動工作、讀書等費用,15年3月份起直至2018年3月份還清欠張某的借款。

為了索要這筆欠款張某將於某告到了人民法院,要求於某立即付清借款5萬元。在訴訟中,張某向法院提交部分借條作為證據之餘,還提交了女兒王某與於某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作為證據,以證明被告向其數次借款的事實及借款數額。但張某提交的借條只能證明婚前3萬元借款關係存在。

於某則主張,自己為了達到與張某的女兒王某離婚的目的,才與原告之女達成了欠原告5萬元的還款協議。該協議中的欠款是對原告及其女兒的一種補償。於某還認為,其中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申請追加原告之女作為共同被告,一起償還。

法院認為,王某與於某達成的書面協議合法有效。該協議證明了於某婚前向張某借款3萬元,婚後向張某借款2萬元的事實。但協議在未取得債權人張某的同意,就這筆債務的還款時間及在王某與於某之間的分配數額所作的約定對張某無約束力。

在時效期內,張某對王某的婚前借款3萬元,可隨時主張權利;王某婚後借款2萬元,應為王、於二人的共同債務,張某可向王某一人或王、於二人共同主張權利。對於某要求追加王某為共同被告的主張,理由不當,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結婚期間,丈夫楊先生向妻子陳女士借款10萬元用於開銷,可沒過多久兩人鬧起離婚,陳女士提出讓楊先生歸還欠款,但楊先生卻遲遲不願履行。陳女士將前夫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楊先生給付前妻陳女士10萬元。

2016年8月7日,楊先生向陳女士借款10萬元用於個人開銷,並出具一份借條。2017年,雙方自願籤訂離婚協議,協議中載明,男方欠女方債務10萬元整,以男方寫給女方的借據為證。之後,楊先生一直未予歸還。

楊先生辯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混同,雙方收入均為共同收入,即使借條存在,也不能證明借款事實已實際發生。且借條和離婚協議均是前妻以不法手段脅迫所為,並非自己的本意。

法院審理認為,楊先生認為離婚協議是被脅迫書寫,並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其提供的證人證詞也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其次,離婚登記需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登記機關辦理,難以確認楊先生在陳女士脅迫下達成自願離婚協議書的情況,因此法院對楊先生的辯解不予採信,於是判決楊先生給付前妻陳女士10萬元。

法官提醒:

法院普遍認為,鑑於新婚姻法規定對個人財產的性質不因夫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而發生變化,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採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如果借款用於借方的個人事務,那麼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地債權債務關係,夫妻一方是需要償還其債務的。出具借條一方當事人對存在相反情形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力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為此,不要隨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實債務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條或者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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