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女士和鄭先生戀愛、結婚、離婚、復婚,最終還是分道揚鑣,為這段糾葛了多年的感情畫下句號。在第二次離婚時,兩人籤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有一條約定「男方向女方借款11萬元,於2019年12月30日前歸還」。然而,還款期限已過,趙女士多次催討,鄭先生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還,無奈之下,趙女士將鄭先生告上法院。
原來,鄭先生在結婚不久後,因為資金周轉不開,便向趙女士借了11萬,並寫下一張欠條。後來鄭先生生意失敗,趙女士出於對丈夫的愛意,便將借款的事情拋之腦後。後來兩人感情破裂,籤訂了離婚協議書,因為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便重新將借款寫進了協議書裡。
鄭先生卻稱,這筆借款是用於做生意,也是為了兩人的將來做打算,當初寫借條也只是走個形式,再者婚內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存在該筆借款,因此鄭先生拒絕償。趙女士說,該筆借款是她的婚前財產,如果兩人不離婚,欠條便當做不存在。如今,兩人感情破裂,已經離婚了,所以必須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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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意識裡,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借貸關係能否成立?
律師觀點:
首先,《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鄭先生和趙女士籤訂的《離婚協議》有效。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鄭先生向趙女士借款,即使趙女士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借的,鄭先生用於個人經營活動,離婚時可以按照夫妻兩籤訂的《離婚協議》約定處理。
由此可見,如果夫妻之間明確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只要夫妻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系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則借貸關係成立,離婚時,一方向另一方索償的請求,法院應該支持。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未就夫妻財產的管理進行書面約定,只要借貸關係發生在婚後,借貸資金為夫妻共同財產且用於一方個人事務,婚內借貸關係同樣成立。鄭先生和趙女士的借貸關係成立。鄭先生應該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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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大家:合同法並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雙方主體,並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分別財產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發生提供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