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陝西省嵐皋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光和,男,陝西省人。2018年12月15日因毆打他人被嵐皋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嵐皋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劉雅潔,陝西嵐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陝西省嵐皋縣人民檢察院以嵐檢公訴刑訴(2019)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光和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於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8月19日、9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嵐皋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光和及其辯護人劉雅潔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嵐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農曆8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光和到河南省南陽市鎮平縣彭營鄉南王莊村小郭莊其妹妹王某家探親。在此期間,王光和為治療自己右腿及臉上病痛,向王某及王某1(王某丈夫王某2二哥)索要罌粟治病,王某1在當地為其找到數個罌粟果(含種子)交給王光和。2018年農曆9月中旬,被告人王光和返回嵐皋家中將其中一個罌粟果(含種子)播撒在自己房後承包地裡,將剩餘的罌粟果種子與旱菸攪拌後吸食。2019年5月2日,王光和種植的罌粟植物被同村村民王某3和王某4發現,王某3於當日將此情況告知王光和監護人王某5,王某5遂讓其妻曾某於次日將王光和地裡的罌粟植物剷除。5月3日,曾某與王某6一起將王光和地裡種植的罌粟植物剷除了一部分,曾某將剷除的罌粟植物堆放在其家中,後經公安機關扣押清點為362株。5月9日,群眾匿名舉報王光和地裡種植罌粟植物,嵐皋縣公安局民警到場後將王光和地裡剩餘的罌粟植物剷除,經現場清點為275株。2019年5月30日,嵐皋縣公安局將從王光和地裡拔出的植物樣品送檢,經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嵐皋縣公安局送檢的植物樣品均為罌粟。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指認、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王光和在自家承包地裡非法種植罌粟637株,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光和供認在自家房後承包地裡種植了一個罌粟果(含種子),且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但辯解一個罌粟果種子生長的罌粟苗不可能達到637株,公訴機關認定的罌粟苗株數有誤;公安機關從曾某家查獲的362株罌粟苗不在其種植的罌粟苗當中。其從河南帶回的罌粟果曾給了曾某兩個,而曾某的土地與其土地相連,其地裡有曾某種植的罌粟苗。請法庭依法裁判。
其辯護人劉雅潔提出的辯護意見為:
1、根據本案證據證明,曾某認可曾收到被告人王光和給的兩個罌粟種子,但其未能說明該兩個罌粟種子的使用及用途情況。公安機關從曾某家提取的兩個罌粟果子經王光和當庭辨認系新摘的,不是2018年王光和給曾某的那兩個罌粟果,對此公安機關未給予合理說明,本案也無相關證據佐證;
2、曾某的承包地與被告人王光和種植罌粟的地塊很近,而王光和因病在身,平時基本也不管理土地,不排除曾某在同一地塊種植罌粟的可能性。綜上,被告人王光和雖有種植罌粟的行為,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公安機關查獲的637株罌粟苗均系被告人王光和在其承包地裡種植的一個罌粟果發苗長成的,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宣告被告人王光和無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農曆8月下旬,被告人王光和到河南省南陽市鎮平縣彭營鄉南王莊村小郭莊其妹妹王某家探親期間,為治療自己右腿及面部疼痛向王某及王某1(王某丈夫之兄)索要罌粟治病,王某1幫其找到數個罌粟果(含種子)。2018年農曆9月中旬,被告人王光和返回嵐皋家中後將其中一個罌粟果的種子播撒在自己房後承包地裡,剩餘的罌粟果種子與旱菸攪拌後用於自己吸食。2019年5月2日,王光和種植的罌粟植物被同村村民王某3和王某4發現,王某3於當日將此情況告知王光和監護人王某5,王某5遂讓其妻曾某將王光和地裡的罌粟植物剷除。同年5月3日,曾某與王某6(王光和胞兄)一起將王光和地裡種植的罌粟植物進行了部分撥掉,被撥掉的該部分罌粟植物由曾某存放在其家中。同年5月9日,嵐皋縣公安局接群眾匿名舉報王光和種植罌粟植物後,即刻趕赴案發地將被告人王光和房屋後承包地內剩餘的罌粟植物當即剷除並提取,經清點罌粟植物計275株;公安機關還將之前曾某、王某6撥掉存放於曾某家裡的部分罌粟苗提取,經現場清點合計362株。當日被告人王光和被民警帶至佐龍派出所,次日嵐皋縣公安局決定對王光和涉嫌犯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偵查。被告人王光和在接受詢問及在立案偵查期間被訊問時,均如實交代了其所持有罌粟果的來源、用途及種植罌粟苗637株的全部犯罪事實。2019年5月30日,嵐皋縣公安局將從被告人王光和地裡拔出的植物樣品送檢,經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嵐皋縣公安局送檢的植物樣品均為罌粟。
另查明: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王光和對種植罌粟苗的株數提出異議,並提出其從河南返回嵐皋後曾將帶回的罌粟果給了曾某兩個。經查實,曾某表示認可,其持有的兩個罌粟果已被公安機關收繳。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和抓獲經過,證實案件來源於2019年5月9日匿名群眾的舉報,嵐皋縣公安局接到舉報後於當日將王光和抓獲歸案,於2019年5月10日決定對王光和涉嫌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偵查。
2、證人王某5的證言證實,被告人王光和平喜歡喝酒,酒後愛惹是生非,2018年因把人打了被派出所處理過。2019年5月初,村上的王某3、丁某說王光和在其老房子背後的莊稼地中種植了一些罌粟,讓他趕快去處理,他就讓妻子曾某將王光和地裡的罌粟拔了,被拔的罌粟放在自己家中,直到警察到他家中將罌粟查獲清點才知道一共拔了362株,王光和不知道他讓妻子去地裡拔罌粟的事情。王光和的地裡還有275株。他不知道王光和種植罌粟的目的,公安機關剷除罌粟及現場檢測呈陽性時,他都在現場。
3、證人曾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5月2日,丈夫王某5讓她去把王光和地中的罌粟拔了。次日,她和王某6到王光和地裡撥罌粟時,王某6說給王光和留些罌粟,以用於治療王光和臉上的疤。她們當時只拔了一部分,並把拔掉的罌粟拿回她家中存放。王光和不知道她們去地裡拔罌粟的事情。
4、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實,2019年5月2日,他聽王某4說王光和地裡種的有鴉片煙,便和王某4去地裡看後,就找到王光和的監護人王某5及其妻曾某,讓他們去把王光和地中的鴉片拔了,當時曾某說下午就去拔。5月3號天快黑的時候,他又去地裡看了下,發現地裡還有部分鴉片沒拔完,就又去找王某5要讓他們繼續把鴉片拔完,當時王某5不在家,曾某就說等王某5回來了再說,結果直到警察來了,地中的鴉片也沒拔完。5月2日,他還讓王光和的哥哥王某6去王光和地裡拔鴉片。
5、證人王某4的證言證實,他曾和王某3一起去王光和地裡看過裡面種植的是鴉片果果。他聽說王光和的鴉片種子是從河南帶回來的。
6、證人王某6的證言證實,2019年5月9日,他參與了剷除王光和地裡鴉片的活兒。前幾天,他還和曾某在王光和地裡拔了一些鴉片,當時被撥掉的這些鴉片被曾某帶回家了。之前組長王某3還找過他讓把王光和地裡的鴉片拔了,因怕王光和抱怨,他沒去。
7、證人丁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王光和是村上低保戶,獨居,平時沒啥經濟來源,腿有點跛,臉上有個包。2019年5月初,村監委會主任、三組組長王某3告訴她,王光和的地裡種有鴉片煙,他就安排王某3去找王光和的監護人王某5去把地裡的鴉片拔了,事後由於忙就忘了監督是否拔了地裡的鴉片。他參與了公安機關現場剷除王光和地裡鴉片的活兒,共剷除鴉片煙275株,前幾天王光和的監護人剷除了362株,清點的時候他在現場。
8、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8月份,王光和來河南看病,其腿上有傷,臉上有個疙瘩經常痛。她丈夫王某2的二哥王某1幫忙找了幾個罌粟果果讓王光和治腿上的傷和臉上的疙瘩。
9、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18年8、9月份的時候,王某的哥哥來河南治病,其臉上有個疙瘩經常痛,他就找了幾個罌粟果果讓其拿回家治病止痛。
10、被告人王光和的供述供認,2018年8月20左右,他到河南南陽市探望妹妹王某時提起臉上的疤子經常痛,之後她妹夫的二哥幫忙給他找了七、八個罌粟果果。9月份從河南返回嵐皋後,他就把其中的一個罌粟果果剝開撒在了其家後面的地裡,剩餘的就用來吸食,直到2019年5、6月份的時候才吸食完,吸食後他用竹籤子把菸袋裡的煙油捅出來,敷在紙上貼到臉上的疤子上,貼上去之後會痛20來分鐘,痛過之後就不痛了,罌粟的治療效果非常好,他種植罌粟的目的就是用來治療傷痛的。案發後,民警在他堂哥王某5家扣押查獲了362株罌粟苗及在其房後的地裡現場剷除子275株罌粟苗。
11、嵐皋縣公安局扣押清單(無實物)證實,2019年5月9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王光和承包地現場查獲並剷除疑似罌粟原植物275株;王某5家中查獲疑似罌粟原植物362株。
12、現場勘驗筆錄證實,2019年5月9日,民警陳洪田、潘敏銳在村幹部丁某見證下在王光和的承包地裡現場剷除毒品原植物罌粟275株。
13、現場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證實,2019年6月10日,在民警汪磊、陳航組織下,在曾某見證下,民警根據王光和的供述,王光和對種植疑似罌粟原植物的地塊進行了辨認。
14、提取筆錄證實,2019年5月9日,民警陳洪田、潘敏銳在丁某見證下在王某5家中提取扣押毒品原植物罌粟362株。
15、毒品提取筆錄、毒品檢測報告書、毒品檢測結果告知筆錄證實,2019年5月9日,佐龍派出所對王光和種植的疑似罌粟植物進行了是否含有毒品物質進行了提取檢測,結果呈陽性,王光和對此無異議。
16、指認、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證實:(1)證人王某6證明,2019年5月9日公安機關去王光和地裡拔出罌粟260多株之前,其和曾某已經在王光和地裡拔除了300多株罌粟,拔除的罌粟由曾某帶回了家。王某6對其和曾某拔除罌粟的地點進行了指認和辨認,正是王光和種植罌粟的地點。(2)證人曾某證明,2019年5月9日公安機關去王光和地裡拔出罌粟260多株之前,其和王某6已經在王光和地裡拔除了300多株罌粟,拔除的罌粟由其帶回了家。曾某對其和王某6拔除罌粟的地點進行了指認和辨認,正是王光和種植罌粟的地點。
17、視聽資料光碟一張,並結合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筆錄,證實被告人王光和承包土地中兩次被拔除的罌粟種植物共計637株。
18、嵐皋縣公安局鑑定聘請書、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編號NSSF(2019)楠鑑字第220號)及鑑定意見通知書各一份,證實嵐皋縣公安局送檢的植物樣品物種名均為罌粟,系毒品原植物。該鑑定意見經告知,被告人王光和表示無異議。
19、戶籍證明一份,證實被告人王光和出生於1962年2月19日,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0、面部照片兩張,證實被告人王光和臉部長有一個肉疙瘩。
21、嵐皋縣公安局嵐公(佐)行罰決字(2018)第8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證實被告人王光和因毆打他人於2018年12月14日被嵐皋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
以上證據由公安機關依法調取、製作,經質證,被告人王光和及其辯護人提出異議如下:1、公安機關扣押清單中載明的從王某5(曾某之夫)家中查獲的疑似罌粟原植物362株不是王光和種植的,不予認可;從王光和承包地剷除並清點的疑似罌粟原植物275株只認可75株;2、證人王某5、曾某、王某3、王某4、王某6、丁某的證言中關於公安機關兩次查獲的罌粟苗637株均來自王光和的承包地並由王光和種植的證言不實;3、被告人王光和在偵查階段關於其在承包地種植罌粟苗637株的供述筆錄都是公安機關寫好後讓其籤的名,其沒有看筆錄;4、現場勘驗筆錄反映2019年5月9日公安民警在王光和承包地現場剷除罌粟苗275株不實,沒有那麼多。提取筆錄反映從王某5家提取扣押的罌粟苗362株不是從王光和承包地撥除的。指認、辨認筆錄及照片均不能證實公安機關查獲的637株均來自王光和承包地並由其種植;5、從曾某處收繳的兩顆罌粟果是2019年長成的,與2018年王光和曾給曾某的那兩顆罌粟果不一樣。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人王某5、曾某、王某3、王某4、王某6、丁某的證言,扣押清單,現場勘驗筆錄、指認、辨認筆錄及照片和被告人王光和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由公安機關依法調取,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定罪、量刑相關聯,且與本案當庭確認的其他證據相印證,全部予以採信。公安機關從曾某處提取的兩顆罌粟果與本案的處理無直接關聯性,僅供參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光和在其位於嵐皋縣佐龍鎮黃興村王家埡子(小地名)舊房背後的承包地內播撒一個罌粟果(含有種子)的事實除本人供認外,還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指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1、被告人王光和承包地內生長的罌粟苗的數量應如何確認?2、被告人王光和承包地內生長的罌粟苗能否排除王光和以外的其他人播撒種植?
關於焦點一,經查,公訴機關提交的證人曾某、王某6、王某5、王某3、王某4的證言,2019年5月9日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筆錄、指認、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光碟)和扣押清單以及被告人王光和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能夠印證以下事實:王光和承包地內種植的罌粟苗於2019年5月2日被人發現後,當日時任黃興村監委會主任的王某3即通知王光和的監護人王某5儘快將王光和承包地內的罌粟苗剷除。同年5月3日,王某5之妻曾某與王某6將王光和承包地內的罌粟苗部分撥掉後存放於曾某家中,卻對撥掉部分罌粟苗的事情沒有告知王光和。2019年5月9日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派員前往黃興村將王光和承包地內的罌粟苗全部剷除並依法清點提取罌粟苗275株,同時將存放於曾某家中的罌粟苗進行清點並提取罌粟苗362株,被告人王光和對民警兩次當面清點的罌粟苗合計637株表示認可。審判階段,被告人王光和對罌粟苗株數提出異議,認為撒播的一個罌粟果不可能生長成637株罌粟苗;其曾將從河南帶回的罌粟果無償給了曾某兩顆,曾某撥掉的部分罌粟苗不排除有自種的可能性。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交的曾某等證人證言,2019年5月9日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筆錄、指認、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光碟)、扣押清單以及被告人王光和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能夠證實被告人王光和承包地內生長的罌粟苗兩次被撥除的數量合計637株,被告人王光和在審判階段對種植於其承包地內的罌粟苗株數雖然翻供,但其沒有提出合理的解釋及理由,且無證據佐證,並與在案證據均不相符,同時被告人王光和案發後在公安機關的幾次供述內容前後一致、客觀、穩定,證明力強,並與本案其它證據相吻合。加之一個罌粟果生長成637株罌粟苗亦符合罌粟科植物生長數量的自然規律性特徵。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王光和承包地內生長的罌粟苗的數量為637株。
關於焦點二,經查,被告人王光和2018年古歷8月從河南帶回幾個罌粟果後,除在地裡撒播一顆罌粟果外,還給了曾某兩顆,其餘罌粟果均用於自己吸食,案發後公安機關從曾某家提取罌粟果兩顆。本案中,王光和在其承包地撒播一顆罌粟果是秘密進行的,生長後的罌粟苗先後兩次被撥掉共計637株,即便有其他人撒播罌粟果種子的行為,他人撒播罌粟果種子的土地與王光和撒播罌粟果的土地應不是同一地塊,且長成的罌粟苗是相分離的,而本案中爭議的罌粟苗637株生長於王光和同一承包地塊中的同一塊兒地方。如果說王光和承包地內種植罌粟苗637株中有部分系他人種植,則有違自然邏輯和生活常識,並且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和線索反映有他人撒播罌粟果種子的行為,故能夠合理排除王光和承包地裡的罌粟苗637株有其他人播撒種植的事實。
據上,被告人王光和違反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種植罌粟達到637株,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光和的辯護人關於提出王光和無罪的辯護意見,因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依法不予採納。本案中,被告人王光和種植罌粟的目的是用於自己治病,在案證據亦未反映有生產、製造毒品的意圖和目的,其主觀惡性不大;種植的罌粟苗雖達到637株,但該637株罌粟苗在生長過程中先後被剷除(案發前已被剷除362株),其行為後果對社會危害程度相應較輕,應按犯罪情節輕微論,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根據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光和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