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的棄權與禁止反言

2021-01-10 十年磨一劍十年保險人

一、棄權

棄權是指保險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放棄其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構成棄權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保險人必須知悉權利的存在。所謂知悉權利的存在,原則上應以保險人確切知情為準。如果保險入不知道有違背約定義務的情況及因此可享有抗辯權或解約權,其作為或不作為均不得視為棄權。

2、是保險人須有明示和默示棄權的意思表示。保險人棄權的意思表示可以從其行為中推定。如投保人未按期繳納保險費,或違背其他約定義務,保險人獲得了合同的解除權。如果保險人繼續收取投保人逾期繳納的保險費,即足以證明保險人有繼續維持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享有的合同解除權及其他抗辯權均視為拋棄。又如,保險人明知投保人的規失證明有服,而仍無條件接受的,也應視為是對瑕疵抗辯權的放棄。

對於保險在獲悉投保人違約定義務後保持沉默的,是否構成棄權,應區別不同情況對待。一般來說,除非保險人有為意思表示的義務,保險人的沉默不發生棄權的效力。如投保人違反繳納保險費的義務,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保險人的通知是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前提條件;否則,保險人的沉默,不應視為逾期繳納保險費抗辯權的拋棄。

又如,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約,保險收到保持沉默,不構成承諾,保險合同不成立。但國外有些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立法則規定,保險人在法定期間內,息於發出承諾與否的通知時,視為已予以承諾。如《韓國商法》第638條之二第2款規定:「保險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怠於發出承諾與否的通知時,視為已予以承諾。」我國《保險法》第55條第3款也明確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用起超過日不行使而消滅。」

棄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一般來說,基於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權利或抗辯權,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均可地系。但在下列情況下、不得地棄:①拋棄的權利是法律禁止拋棄或拋棄的條件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如保險利益就不能拋棄:②對事實上的主張,不得拋棄:③保險人不得拋棄除外或包括風險。保險人拋棄除外或包括風險,應由雙方當事人合意作出,並有對價關係存在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變更,而不是棄權。

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稱為禁止抗辯,是指保險合同一方既然已經放棄他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將來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在保險實踐中、禁止反言主要用於約東保險人。我國《保險法》第條第6款明確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棄權與禁止反言產生的原因

棄權與禁止反言是因為保險代理人的原因而產生的。棄權與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事實上,無論保險人還是投保人,如果任意棄權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將來都不能反悔。

但從保險實踐看,這一規定主要約束保險人。 「棄權和禁止反言」就是約束保險人的一條很重要的原則。棄權與禁止反言原則的具體含義一般包括兩點:第一,由於保險合同以雙方的善意為基礎,體現實質上的平等,如果保險人放棄了其在保險合同中的某項權利,則不得再向投保人、被保險人主張該項權利;第二,對因合理信賴保險人的陳述或行為而受損害的被保險人,保險人不得出爾反爾。

簡單說來就是保險人放棄了某項權益後,就不能反悔,再以此進行抗辯。關於棄權與禁止反言的問題,往往涉及到保險人、代理人和投保人三者之間的關係。保險代理人為謀取多收入代理費,往往對保險標的或投保人的聲明事項不作嚴格審核,而以保險人的名義向投保人作出承諾,籤發保險單,並收取保險費。

一旦合同生效以後,發現投保人違背了保險條件,就產生了棄權行為。因為保險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條件承保。從保險代理關係上講,保險代理人是以保險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這可視為保險人的棄權行為。

保險人不能解除保險代理人已接受的不符合保險條件的保險單,即所謂禁止反言。

相關焦點

  • 「棄權與禁止反言」規則在卡式保險合同中的適用
    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保險金14萬元。  【評析】  近年來,卡式保險合同越來越常見,與傳統保險合同相比,卡式保險合同在訂立方式、生效時間等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本案涉及到「棄權與禁止反言」規則在卡式保險合同中的適用。
  • 禁止反言原則在保險合同中運用
    機動車商業保險中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中,關於免賠率的約定為「負全部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關於營業運輸的約定為「營業運輸指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利用被保險機動車輛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行為。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被保險機動車輛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視為營業運輸」。
  • 民事訴訟中禁止反言規則的理解與適用
    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並無「禁止反言」的稱謂和明確概念,它主要體現於一些民商實體法及司法解釋的某些具體條文中(比如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予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不允許撤銷贈與,等即體現了贈與人不得違反先前贈與承諾的原則),也體現於民商實體法的基本原則中(如《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基本原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 最高法案例:禁止反言原則在民商事訴訟活動中的應用
    禁止反言原則起源於英國,並被英國大法官丹寧審理的高樹案充分應用,自此,該案被視為禁止反言原則在訴訟領域的重要裡程碑。 該原則在現行法律體系和框架內,通過法官結合案情已被充分應用,通過對現行判例進行檢索後發現,禁止反言原則在最高院的裁判文書中的法院論述部分直接應用,由此可見,雖然民法中並未單獨羅列禁止反言原則,但實際上在國內訴訟活動中早已不是陌生的詞彙。今天本文將通過對最高院已有的裁判文書入手,總結最高院直接應用禁止反言原則作出的裁判規則。
  • 十個最高院判例讀懂「禁止反言」裁判規則
    禁止反言,顧名思義,是指禁止當事人違反其先前已經所作出的言行。在民事訴訟中,它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適當的場合對對方提出的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或證據進行承認後,不得隨意撤銷,或者主張與承認事實相反的事實。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並無「禁止反言」的稱謂和明確概念,它主要體現於一些民商實體法及司法解釋的某些具體條文及人民法院的辦案實踐中。
  • 從禁止反言看越南無國格無信用的行徑
    從禁止反言看越南無國格無信用的行徑(原創)林鴻民禁止反言原則是國際法中公認的基本法律原則,該原則引入是公平公正理念的一種拓展,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利用禁止反言原則約束國家行為,有利於保持國家間和諧互信。人若言而無信,前後不一致,出爾反爾,則此人無人格,無信用,國家亦如此。
  • 什麼是「禁止反言」原則? 看完這個案例你就懂了
    禁止反言,顧名思義,是指禁止當事人違反其先前已經作出的言行。   禁止反言原則(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般契約理論,其基本內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爾反爾。
  • 什麼是「禁止反言」原則?看完這個案例你就懂了
    結果張某付了25000元但孫某因故未打胎而是生下兒子,並以孩子名義起訴要求張某支付撫養費,在法院調解撫養費糾紛過程中,雙方同意將已付25000元折抵張某應付撫養費。事情本應就此告一段落,誰曾想又起風波,事後張某以孫某違約生子為由起訴要求孫某退還25000元。
  • 民事訴訟法關於「禁反言」的規定
    一、「禁反言」是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禁反言,一方當事人有義務從事對方所預期的一定行為,實際上實施的卻是完全違背對方預期的行為時,這種行為就被認為是背信行為而應當受到禁止。禁反言主要防止對一方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出現前後相互矛盾的訴訟行為,從而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破壞民事訴訟的整體進展。
  • 快訊 被指違背「禁止反言」原則,瑪氏食品在與完美日記管轄權糾紛...
    財經網產經訊 11月26日上午,財經網產經由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瑪氏食品在與完美日記母公司逸仙電商的一起管轄權爭議中,因違背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原則,被法院裁定駁回上訴。法院在裁定書中提到,經查明,2017年8月28日,瑪氏公司與寵物公司、電子商務公司籤訂《經銷商銷售與品牌運營合同》。2018年1月1日,瑪氏公司分別與寵物公司、電子商務公司籤訂《經銷商銷售與品牌運營合同》二份。該二份合同第17條約定:「爭議解決如果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當將爭議提交位於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禁反言原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應用探討
    在1月8日的詢問中,原告訴訟代理人指出《廣東法院司法委託入選專業機構(2015年修訂)》名冊中能進行專利技術鑑定的機構僅有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中心司法鑑定所和深圳市公標智慧財產權鑑定評估中心兩家鑑定機構,原告推薦前者,而被告寧波某新材料企業B則推薦後者,由於雙方無法就選定同一鑑定機構達成一致意見,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16年1月20日通過公開搖珠方式選定了深圳市公標智慧財產權鑑定評估中心作為本案鑑定機構
  • 禁反言原則在本案中的適用
    2002年1月2日,被告鍾某與拆遷戶吳某、吳某某籤訂拆遷補償協議,將紅衛小區綜合樓底樓營業用房7-9軸(含前面預售合同中的8-9軸)還房給吳某、吳某某,並於2002年12月28日將該營業用房及鑰匙交付給了吳某、吳某某。  原告費某得知這一情況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繼續履行集資聯建房協議向原告交付房屋。審理中同時查明,二被告至今未辦理《預售房許可證》。
  • 葉名怡:論事前棄權的效力 | 前沿
    預先放棄合同解除權、違約金酌減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等「事前棄權」是否有效,在理論與實務中均有巨大分歧。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葉名怡教授在《論事前棄權的效力》一文中,從流擔保禁令、時效利益預先放棄禁令等五種權利事先放棄的法律解釋論出發,歸納出事前棄權原則上傾向於無效的一般規則,並提出「判定六要素法」,從而較好地解釋各類事前棄權的效力。
  • 保險代理人考試題庫1(含答案)
    A、向客戶出示展業證B、向客戶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免除責任C、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D、向客戶說明分紅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 正確答案:C 12、在健康保險比例給付條款中,如果採用累進比例給付方式,則保險人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和被保險人自負比例之間的關係是( )。
  • 英文合同中「棄權Waiver」的表達(1)
    今天推送的是:英文合同中「棄權Waiver」的表達(1)。Waiver.棄權。非由書面同意並經高管人員及公司授權人員(高管人員除外)同意,不得修改、棄權或解除本協議之任何條款。任何一方放棄對其他各方就本協議條件或規定的違約或守約行為,不得視為對其他條件或規定的棄權,也不得視為就同一條件或規定在其他時間的棄權。
  • 報警時說:因工作被房客打了,證言中又否定。如何判斷它的效力?
    彭鋆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8、2018年8月1日,合肥市人社局再次受理涉案行政複議申請。2018年8月3日,合肥市人社局向被申請人包河區人社局送達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2018年9月21日,包河區人社局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證據。
  • 英文合同中「棄權Waiver」的表達(2)
    棄權。任何條款之棄權均無效,除非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棄權方籤署。任何一方未要求其他方履行本協議條款之規定或承擔本協議之責任,或任何一方放棄追訴其他方違約行為之權利,均不得阻止此類條款或責任之後續強制執行,也不得被視為放棄追訴任何後續違約行為之權利。點評:本段需要進行一定的理解和補充,核心意思是「不放棄追訴的權利」,這點需要仔細理解。
  • 北京高院再審判決:糾正知假買假十倍賠償,重申禁止反言規則
    民商實務 追尋法意解析案例 探索規則北京高院再審判決糾正知假買假十倍賠償重申禁止反言裁判規則北京高院的再審判決,與山東高院的再審判決相比,有一個鮮明的特點,就是重申「禁止反言」及「誠實信用」規則。北京高院的再審判稱:「楊某某選擇性適用幹海參產品的不同標準,起訴理由自相矛盾,牟利動機明顯,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亦不應獲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