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顧名思義,是指禁止當事人違反其先前已經所作出的言行。
在民事訴訟中,它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適當的場合對對方提出的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或證據進行承認後,不得隨意撤銷,或者主張與承認事實相反的事實。
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並無「禁止反言」的稱謂和明確概念,它主要體現於一些民商實體法及司法解釋的某些具體條文及人民法院的辦案實踐中。
在設計民事訴訟方案時,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只有事實才經得住庭審檢驗。俗話說,「一個謊言要靠十個謊言來圓」,莫要等到謊言被拆穿時,再重新提出其他主張。忠於事實,誠信訴訟才是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優途徑。
本文所選的十個案例,全部來源於最高院生效判決、裁定,對司法實踐具備一定的指導和借鑑意義。
一、(2016)最高法民申955號
裁判要旨:二審中所作陳述及所提交說明與一審提交證據不符,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對其二審所作陳述及所提交說明不予認定。
裁定原文:中鋼分公司雖在二審審理期間提交了關於對2999.7萬元的款項性質的說明,二審判決認為該說明與中鋼分公司在一審中所舉證據不符,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二審判決認為中鋼分公司所稱是資金過票業務,且資金過票業務的流轉金額與所收取的華特公司款項的數額不符,不予認定,並無不當。據此,中鋼公司、中鋼分公司認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再審理由亦不成立。
二、(2014)民申字第1347號
裁判要旨:二審階段所提交證據與一審階段所提交證據相衝突的,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對二審階段提交證據不予採信。
裁定原文:由於該三張「特種轉帳借方傳票」系蒙城電纜廠的法定代表人季朝芳在另案中所提供,且為一審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依職權從另案卷宗中直接調取,即使未在該案中質證,根據民事訴訟的禁止反言原則,季朝芳及蒙城電纜廠已無資格對該三份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原審法院依據該三份證據對本案的實體處理結果並無不當。
三、(2015)民四終字第11號
裁判要旨:上訴請求中所陳述的事實與理由與一審訴請不符,根據禁止反言原則,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採信。
判決原文:北京佳程提起本案訴訟時稱,是應香港佳程的請求借款給香港佳程,香港佳程是債務人,但並沒有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又主張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力應案外人睿富基金的「力勸」將訟爭款項借出供該基金「做帳」並將由睿富基金在境外返還。從其該上訴主張來看,其認為本案債權人是田力,債務人是睿富基金。由於香港佳程與案外人睿富基金是各自獨立的法人,田力個人與北京佳程也是各自獨立的民事主體,故北京佳程的上訴主張與其提起本案訴訟時的訴訟請求明顯不符。如果北京佳程認為本案的債務人另有其人,則該公司不能向本案中的香港佳程主張債權而應向案外人直接主張,根據禁止反言的原則,本院對其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採信。
四、(2014)民二終字第35號
裁判要旨:庭後補充提交的補充代理意見與當庭意思表示不一致,有違民事訴訟「禁止反言」之原則,不予採納。
裁定原文:涉案《終止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書》系雙方自願籤訂,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應當認定有效。庭審時,浩天公司當庭認可兩份協議的效力,庭後提交的補充代理意見又以「趁人之危」為由主張無效,有違民事訴訟「禁止反言」之原則。
五、(2017)最高法行申4313號
裁判要旨:一審法院裁定後未提起上訴,視為已經接受一審裁定,此種情況下,再提起再審,明顯與其在一審裁定後行使處分權的行為相悖,有違禁止反言原則。
裁定原文:再審程序是針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可能出現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果在窮盡了常規救濟途徑之後,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法院也未改變一審法院裁判的,一般就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本案董國良經一審法院裁定後未提起上訴,視為已經接受一審裁定,而二審法院也未改變一審裁定結論,此種情形下,董國良向本院申請再審,主張撤銷一、二審法院裁定,明顯與其在一審裁定後行使處分權的行為相悖,有違禁止反言原則。
六、(2018)最高法民申2428號
裁判要旨:二審期間,在未提供充分相反證據情況下否認其於一審期間已自認的事實,因違反禁止反言規則而不予採信。
裁定原文:原審法院審理期間,桔洲公司和華強公司均認可周宏進是涉案項目實際負責人,項目權利義務由周宏進個人承擔;桔洲公司對桔洲公司(醴陵名都天下城二期項目部)的授權行為亦曾予認可。因此,原審法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採信《授權及說明、承諾書》的證明效力,並無不當。二審期間,桔洲公司在未提供充分相反證據情況下否認其已自認的事實並出具《情況說明》,二審法院以禁止反言規則未予採信,符合法律規定。
七、(2018)最高法執監108號
裁判要旨:執行過程中,對在前的執行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及結論沒有異議,後又主張該裁定侵害其權益,要求撤銷的,違反禁止反言原則。
裁定原文:新疆高院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4)新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是基於該院2006年2月23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聽證,對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了梳理,雙方當事人對相關事實均無異議,從而確認被執行人尚有1391454元本金未履行,同時明確鑫新公司清算組主張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另行協商解決。2017年,鑫新公司清算組向本院申訴時,主張撤銷新疆高院確認案件執行完畢的(2004)新執字第14-4號民事裁定,繼續依據(2004)新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執行。可見,其對(2004)新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及結論沒有異議,現其又主張(2004)新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侵害其權益,要求予以撤銷,違背了民事訴訟中有關誠實信用和禁止反言的原則。
八、(2016)最高法民申1720號
裁判要旨:在質證過程中對已經放棄的實體部分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上訴,違反禁止反言原則,不予支持。
裁定原文:關於「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問題,二審判決認為超越公司在2015年12月8日的質證過程中對已經放棄的實體部分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上訴,違反了民事訴訟「不得反言」原則,對超越公司的主張不予審理。經審查,超越公司在二審中對於上訴請求中涉及的實體問題明確表示放棄,二審法院僅圍繞超越公司上訴請求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即中深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中深公司委託代理人是否具有公司合法授權及能否代表中深公司參加訴訟等問題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九、(2018)最高法民申3309號
裁判要旨: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與原審階段陳述及自認不一致的,違反禁止反言原則,不能得到支持。
裁定原文:王濤在原一審中稱2001年增資時其出資85萬元是真實的,案件發回重審後又稱高科公司借用其名義出資且其對增資500萬元不知情,陳述前後矛盾,在無有效證據推翻其前述主張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認定王濤作為增資股東之一,應在其虛假增資85萬元範圍內對案涉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並無不當。王濤本次申請再審提出其系在自我保護的本能下根據歐亞公司提交的證據作出的陳述,該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且違反了民事訴訟禁止反言原則,不能得到支持。
十、(2015)民抗字第33號
裁判要旨:主動提起訴訟,獲支持後又反悔,並提起再審的,違反禁止反言原則,不能得到支持。
判決原文:宋智敏、宋雲好在本案原終審判決生效後,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要求進出口公司和儲運公司承擔因《出售協議》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之訴,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定,進出口公司在訂立訴爭產權出售合同時,故意隱瞞有關事實,對造成合同無效應承擔全部責任。經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由進出口公司賠償宋智敏、宋雲好人民幣631199.56元,該判決於2009年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一判決的出現,是宋智敏和宋雲好主動提起並積極行使訴訟權利的結果,充分體現了兩人對本案原終審判決法律後果的認知和理解,以及通過另訴救濟自己權利的意願。在此情況下,宋智敏又對本案申請再審,是對其提起合同無效賠償之訴意願的反悔,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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