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最高院判例讀懂「禁止反言」裁判規則

2021-01-10 鄭州劉臣律師

禁止反言,顧名思義,是指禁止當事人違反其先前已經所作出的言行。

在民事訴訟中,它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適當的場合對對方提出的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或證據進行承認後,不得隨意撤銷,或者主張與承認事實相反的事實。

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並無「禁止反言」的稱謂和明確概念,它主要體現於一些民商實體法及司法解釋的某些具體條文及人民法院的辦案實踐中。

在設計民事訴訟方案時,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只有事實才經得住庭審檢驗。俗話說,「一個謊言要靠十個謊言來圓」,莫要等到謊言被拆穿時,再重新提出其他主張。忠於事實,誠信訴訟才是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優途徑。

本文所選的十個案例,全部來源於最高院生效判決、裁定,對司法實踐具備一定的指導和借鑑意義。

一、(2016)最高法民申955號

裁判要旨:二審中所作陳述及所提交說明與一審提交證據不符,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對其二審所作陳述及所提交說明不予認定。

裁定原文:中鋼分公司雖在二審審理期間提交了關於對2999.7萬元的款項性質的說明,二審判決認為該說明與中鋼分公司在一審中所舉證據不符,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二審判決認為中鋼分公司所稱是資金過票業務,且資金過票業務的流轉金額與所收取的華特公司款項的數額不符,不予認定,並無不當。據此,中鋼公司、中鋼分公司認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再審理由亦不成立。

二、(2014)民申字第1347號

裁判要旨:二審階段所提交證據與一審階段所提交證據相衝突的,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對二審階段提交證據不予採信。

裁定原文:由於該三張「特種轉帳借方傳票」系蒙城電纜廠的法定代表人季朝芳在另案中所提供,且為一審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依職權從另案卷宗中直接調取,即使未在該案中質證,根據民事訴訟的禁止反言原則,季朝芳及蒙城電纜廠已無資格對該三份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原審法院依據該三份證據對本案的實體處理結果並無不當。

三、(2015)民四終字第11號

裁判要旨:上訴請求中所陳述的事實與理由與一審訴請不符,根據禁止反言原則,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採信。

判決原文:北京佳程提起本案訴訟時稱,是應香港佳程的請求借款給香港佳程,香港佳程是債務人,但並沒有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又主張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力應案外人睿富基金的「力勸」將訟爭款項借出供該基金「做帳」並將由睿富基金在境外返還。從其該上訴主張來看,其認為本案債權人是田力,債務人是睿富基金。由於香港佳程與案外人睿富基金是各自獨立的法人,田力個人與北京佳程也是各自獨立的民事主體,故北京佳程的上訴主張與其提起本案訴訟時的訴訟請求明顯不符。如果北京佳程認為本案的債務人另有其人,則該公司不能向本案中的香港佳程主張債權而應向案外人直接主張,根據禁止反言的原則,本院對其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採信。

四、(2014)民二終字第35號

裁判要旨:庭後補充提交的補充代理意見與當庭意思表示不一致,有違民事訴訟「禁止反言」之原則,不予採納。

裁定原文:涉案《終止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書》系雙方自願籤訂,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應當認定有效。庭審時,浩天公司當庭認可兩份協議的效力,庭後提交的補充代理意見又以「趁人之危」為由主張無效,有違民事訴訟「禁止反言」之原則。

五、(2017)最高法行申4313號

裁判要旨:一審法院裁定後未提起上訴,視為已經接受一審裁定,此種情況下,再提起再審,明顯與其在一審裁定後行使處分權的行為相悖,有違禁止反言原則。

裁定原文:再審程序是針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可能出現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果在窮盡了常規救濟途徑之後,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法院也未改變一審法院裁判的,一般就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本案董國良經一審法院裁定後未提起上訴,視為已經接受一審裁定,而二審法院也未改變一審裁定結論,此種情形下,董國良向本院申請再審,主張撤銷一、二審法院裁定,明顯與其在一審裁定後行使處分權的行為相悖,有違禁止反言原則。

六、(2018)最高法民申2428號

裁判要旨:二審期間,在未提供充分相反證據情況下否認其於一審期間已自認的事實,因違反禁止反言規則而不予採信。

裁定原文:原審法院審理期間,桔洲公司和華強公司均認可周宏進是涉案項目實際負責人,項目權利義務由周宏進個人承擔;桔洲公司對桔洲公司(醴陵名都天下城二期項目部)的授權行為亦曾予認可。因此,原審法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採信《授權及說明、承諾書》的證明效力,並無不當。二審期間,桔洲公司在未提供充分相反證據情況下否認其已自認的事實並出具《情況說明》,二審法院以禁止反言規則未予採信,符合法律規定。

七、(2018)最高法執監108號

裁判要旨:執行過程中,對在前的執行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及結論沒有異議,後又主張該裁定侵害其權益,要求撤銷的,違反禁止反言原則。

裁定原文:新疆高院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4)新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是基於該院2006年2月23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聽證,對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了梳理,雙方當事人對相關事實均無異議,從而確認被執行人尚有1391454元本金未履行,同時明確鑫新公司清算組主張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另行協商解決。2017年,鑫新公司清算組向本院申訴時,主張撤銷新疆高院確認案件執行完畢的(2004)新執字第14-4號民事裁定,繼續依據(2004)新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執行。可見,其對(2004)新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及結論沒有異議,現其又主張(2004)新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侵害其權益,要求予以撤銷,違背了民事訴訟中有關誠實信用和禁止反言的原則。

八、(2016)最高法民申1720號

裁判要旨:在質證過程中對已經放棄的實體部分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上訴,違反禁止反言原則,不予支持。

裁定原文:關於「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問題,二審判決認為超越公司在2015年12月8日的質證過程中對已經放棄的實體部分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上訴,違反了民事訴訟「不得反言」原則,對超越公司的主張不予審理。經審查,超越公司在二審中對於上訴請求中涉及的實體問題明確表示放棄,二審法院僅圍繞超越公司上訴請求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即中深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中深公司委託代理人是否具有公司合法授權及能否代表中深公司參加訴訟等問題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九、(2018)最高法民申3309號

裁判要旨: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與原審階段陳述及自認不一致的,違反禁止反言原則,不能得到支持。

裁定原文:王濤在原一審中稱2001年增資時其出資85萬元是真實的,案件發回重審後又稱高科公司借用其名義出資且其對增資500萬元不知情,陳述前後矛盾,在無有效證據推翻其前述主張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認定王濤作為增資股東之一,應在其虛假增資85萬元範圍內對案涉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並無不當。王濤本次申請再審提出其系在自我保護的本能下根據歐亞公司提交的證據作出的陳述,該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且違反了民事訴訟禁止反言原則,不能得到支持。

十、(2015)民抗字第33號

裁判要旨:主動提起訴訟,獲支持後又反悔,並提起再審的,違反禁止反言原則,不能得到支持。

判決原文:宋智敏、宋雲好在本案原終審判決生效後,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要求進出口公司和儲運公司承擔因《出售協議》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之訴,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定,進出口公司在訂立訴爭產權出售合同時,故意隱瞞有關事實,對造成合同無效應承擔全部責任。經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由進出口公司賠償宋智敏、宋雲好人民幣631199.56元,該判決於2009年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一判決的出現,是宋智敏和宋雲好主動提起並積極行使訴訟權利的結果,充分體現了兩人對本案原終審判決法律後果的認知和理解,以及通過另訴救濟自己權利的意願。在此情況下,宋智敏又對本案申請再審,是對其提起合同無效賠償之訴意願的反悔,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不能得到支持。

更多觀點,請移步公號:「刑辯人在路上」。

相關焦點

  • 最高法案例:禁止反言原則在民商事訴訟活動中的應用
    該原則在現行法律體系和框架內,通過法官結合案情已被充分應用,通過對現行判例進行檢索後發現,禁止反言原則在最高院的裁判文書中的法院論述部分直接應用,由此可見,雖然民法中並未單獨羅列禁止反言原則,但實際上在國內訴訟活動中早已不是陌生的詞彙。今天本文將通過對最高院已有的裁判文書入手,總結最高院直接應用禁止反言原則作出的裁判規則。
  • 民事訴訟中禁止反言規則的理解與適用
    禁止反言規則體現了誠信原則,即當事人在進行承認這種處分行為後,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程序安定原則,即當事人作出自認後不能出爾反爾,擅自推反自己承認的事實,避免由此在審理中產生混亂,確保程序的重要地位和明確。它還體現了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原則。   本文主要芻議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規則,因此,以下「禁止反言規則」稱謂均僅指「在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規則」。
  • 「棄權與禁止反言」規則在卡式保險合同中的適用
    本案涉及到「棄權與禁止反言」規則在卡式保險合同中的適用。  一、我國保險法中的「棄權與禁止反言」規則條款  「棄權與禁止反言」規則源自於英美法,是指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爾後就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一般保險合同的條款均由保險人擬定,且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被保險人在這一過程中處於劣勢地位。
  • 保險中的棄權與禁止反言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也稱為禁止抗辯,是指保險合同一方既然已經放棄他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將來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在保險實踐中、禁止反言主要用於約東保險人。我國《保險法》第條第6款明確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什麼是「禁止反言」原則? 看完這個案例你就懂了
    禁止反言,顧名思義,是指禁止當事人違反其先前已經作出的言行。   禁止反言原則(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般契約理論,其基本內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爾反爾。
  • 張嘉軍:論裁判規則的基本含義及其功能
    以下文章來源於判例研究 ,作者判例研究編輯部摘要當下學術界在享受「快餐式」裁判規則文章的同時,並未完全認同裁判規則的這一「江湖地位」,認為這僅是一技術性問題,並無理論性研究可言。這裡需要探討的是,目前很多公眾號都在推送所謂的「裁判規則」,但是發現這些所謂的「裁判規則」僅僅是從有限的案例中提煉出來的,即形成和提煉裁判規則的案例量有限。諸如微信號「文豐商事爭議研究」推送的「最高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裁判規則梳理」僅僅是依據最高法院的三個判決而得出的三則裁判規則。
  • 什麼是「禁止反言」原則?看完這個案例你就懂了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就涉案25000元已達成抵扣合意,張某就此反悔並起訴要求孫某返還該25000元,違反民事訴訟「禁止反言」原則,構成濫用民事權利行為,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法官說法民事訴訟當遵守「禁止反言」原則本起案例系情侶分手後未婚生子引發的人身及財產糾紛,案情一波三折,法理引人深思,既涉及到戀愛倫理、非婚生育、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等社會問題,又折射出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訴訟「禁止反言」規則等法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 從禁止反言看越南無國格無信用的行徑
    從禁止反言看越南無國格無信用的行徑(原創)林鴻民禁止反言原則是國際法中公認的基本法律原則,該原則引入是公平公正理念的一種拓展,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利用禁止反言原則約束國家行為,有利於保持國家間和諧互信。人若言而無信,前後不一致,出爾反爾,則此人無人格,無信用,國家亦如此。
  • 快訊 被指違背「禁止反言」原則,瑪氏食品在與完美日記管轄權糾紛...
    財經網產經訊 11月26日上午,財經網產經由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瑪氏食品在與完美日記母公司逸仙電商的一起管轄權爭議中,因違背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原則,被法院裁定駁回上訴。該二份合同附件四第7條(第6條)約定:「爭議解決如果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將爭議提交位於中國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申請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由三(3)名仲裁員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 北京高院再審判決:糾正知假買假十倍賠償,重申禁止反言規則
    民商實務 追尋法意解析案例 探索規則北京高院再審判決糾正知假買假十倍賠償重申禁止反言裁判規則北京高院的再審判決,與山東高院的再審判決相比,有一個鮮明的特點,就是重申「禁止反言」及「誠實信用」規則。北京高院的再審判稱:「楊某某選擇性適用幹海參產品的不同標準,起訴理由自相矛盾,牟利動機明顯,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亦不應獲得法律保護。」
  • 飛行員辭職官司打到最高院 判決有望成行業判例
    本月底開審成最高院唯一審理的勞動爭議案  本報訊(記者王巍)飛行員趙洪想從國航辭職遭到拒絕,這起勞動爭議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院。據了解,趙洪案將成為唯一一起最高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案件結果可能會影響到整個航空業的勞動關係發展。
  • 保兌倉訴訟糾紛的司法裁判規則
    2019年11月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對保兌倉交易的基本模式進行了界定,對保兌倉糾紛中的幾個基本問題做了明確,為保兌倉糾紛的司法裁判定下了統一基調。 以下將結合《九民紀要》的基本規定,並梳理近年來最高院和各省高院審理的保兌倉案件判例,對保兌倉交易的主要參與方,即買方、銀行和賣方的主要義務和相關裁判規則做簡要介紹和分析。 二、買方義務 買方和賣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是保兌倉交易的基礎法律關係。
  • 最高院判例|| 執行程序中接受以部分在建工程抵債的權利人不能對抗善意受讓整體在建工程的權利人
    追  尋  法  律  適  用  的  精  義洞  悉  法  律  行  為  的  規  範用  邏  輯  和  經  驗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溫  度往期文章精選1.最高院判例
  • 最高院:原告提出違約責任請求後法院在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其是否有權主動處理無效後的責任問題?
    ||  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2.最高院:輪候查封不屬於正式查封,債務人以輪候查封超標的額為由而提出異議時不予支持3.最高院判例||  「籤字蓋章」與 「籤字、蓋章」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區別4.最高院: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銷售抵押物的情況下,抵押權消滅5.最高院判例||  當他項權證記載的債權數額與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不一致時真的應當以他項權證記載的債權數額為限優先受償嗎
  • |民商事裁判規則
    作者:唐青林 張德榮 李曉宇 轉自:民商事裁判規則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閱讀提示:在建設工程實務中,轉包現象較為普遍,部分工程甚至被多次轉包,而這又容易導致工程款付款情況不清、責任不明確。
  • 九民紀要後,名下有兩套居住房屋也可排除執行(附最高院詳細裁判規則)|民商事裁判規則
    九民紀要後,名下有兩套居住房屋也可排除執行(附最高院詳細裁判規則)作者:唐青林 李舒 趙躍文 (北京實踐中,以房投資的情況數見不鮮,裁判尺度不一。本期案例的裁判規則形成於九民紀要之後,所表達的中心在於購房消費者名下房屋的套數不是核心要點,而在於是否屬於基本生活之需、是否屬於用於改善日常生活等等。2.
  • 張騏:論案例裁判規則的表達與運用|現代法學202005
    我們以法律為依據為這些事實進行歸類,形成案例裁判規則。而裁判規則中的特定事實成為我們找到既定法律規則的必要手段。對案件事實的一定程度的概念化與類型化,既是形成裁判規則的基礎,也是連接制定法規則的橋梁。 第二個方面,怎樣表達裁判規則中的法律解決方案?簡單說就是,應當充分揭示案例中關於爭議問題的法律解決方案,為人們解決此類問題提供行為模式或行為方向。
  • 最高院判例細說端詳……
    筆者將通過最高院等法院判例對行政批覆可訴性的審查標準進行簡單梳理,以期為律師同行與廣大被徵收人針對行政批覆提起訴訟提供一定參考。一、二審判例:以行政批覆為過程性、階段性行政行為為由予以駁回在行政實踐中,行政機關若欲實施某一項目,通常會作出多項行政行為。
  • 最高院公報勞動爭議案例裁判規則匯總
    李林霞與重慶漫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0期(總第288期)【裁判摘要】吳繼威與南京搏峰電動工具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9期(總第287期)【裁判摘要】
  • 最高院:債權人僅通過一般快遞公司郵寄催收通知而無法確認送達時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  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2.最高院:輪候查封不屬於正式查封,債務人以輪候查封超標的額為由而提出異議時不予支持3.最高院判例||  「籤字蓋章」與 「籤字、蓋章」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區別4.最高院: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銷售抵押物的情況下,抵押權消滅5.最高院判例||  當他項權證記載的債權數額與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不一致時真的應當以他項權證記載的債權數額為限優先受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