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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得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本條是關於「禁反言」的規定,對當事人在庭審準備階段無異議事實和證據反悔行為如何處理做出了回應。
民事訴訟法第133條針對開庭前準備階段不同案件處理作出不同規定,包括:轉入督促程序、調解、確定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交換證據明確爭議焦點等。在審判實踐中,絕大多數一審民事案件以普通程序審理為主,對於此類案件,開庭審理前準備過程主要包括庭前證據交換、庭前會議等。
庭前證據交換,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組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換已經持有的、證明各自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的活動。庭前會議是為實現法庭審理集中化需要在開庭前進行的包括明確訴訟請求及答辯意見、收集整理證據、保全、委託鑑定、勘驗等綜合必要準備工作會議。
一、「禁反言」是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禁反言,一方當事人有義務從事對方所預期的一定行為,實際上實施的卻是完全違背對方預期的行為時,這種行為就被認為是背信行為而應當受到禁止。禁反言主要防止對一方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出現前後相互矛盾的訴訟行為,從而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破壞民事訴訟的整體進展。構成禁反言,應當具備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了前後矛盾的訴訟行為損害了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條件。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進行當中,其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必須前後一致,如果該當事人變更其訴訟行為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時,對前後矛盾的行為應予禁止。
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規定禁反言原則,更未規定庭前準備過程中當事人對其認可的事實與證據庭審中予以否認的處理,但參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85條規定,「當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但有新的證據,並有充分理由說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除外」,結合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應認可當事人在審理前準備過程中無異議的事實和證據的證明力,在此後庭審中,當事人對此予以否認的,應負有說明理由義務,並由法院進行必要的審查。
二、在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有關禁反言的處理。
相關在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看,司法實踐中律師訴訟代理人尚不普遍充分,有的當事人對自身程序利益認識還比較模糊,一些相關配套制度,包括法官闡明義務制度還不完善,當事人訴訟能力有待提高,對於當事人庭審中對於此前準備過程中認可的證據和事實的否認,不宜機械適用禁反言一刀切,予以否定,應當結合訴訟能力、相應的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對當事人的理由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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