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升職加薪為理由,欺騙女下屬發生性關係,不是強姦?

2020-09-14 賴建東律師

一、案情分析

男青年張某是公司的人事主管,公司中下層領導的崗位調整、薪資待遇,基本都由男青年張某來決定,他的權力非常大。因為這個原因,他跟女下屬、公司其他女員工的關係都特別好,甚至不少女員工都會主動約他吃飯、看電影、逛街之類的,目的都是為了討好他,看能不能給自己爭取晉升或者漲薪的機會。

有一天,公司某個女員工約男青年張某吃飯,表達出希望能夠快點調整崗位,讓自己當上小組組長,並讓自己的薪水增加50%,如果男青年張某能夠幫忙,她會好好感謝他。說完就將一張房卡交給來男青年張某,並在張某耳邊悄悄說了時間。

男青年如約來到女青年的賓館房間,然後兩個成年人就發生了不可描述的關係。男青年答應在能力範圍內會儘量予以照顧她的個人特殊情況。

然而,三個月過去了,女青年的崗位一點都沒有調整,薪水也沒有變化,反而因為請假了幾天,全勤獎被扣了。女青年就找到男青年張某,要求他實現諾言。男青年提出,還需要時間,以及還需要再來一次之類的話。當天,兩個人又發生了一次親密關係。

事後,女青年告訴男青年,現場已經錄像錄音,如果不實現諾言就控告他強姦。然而,男青年還是沒有實現諾言,就這樣,女青年控告男青年強姦。

男青年被公司領導談話、被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

二、辯護觀點

男青年認為,他和女青年發生關係屬實,但每次都是女青年主動的,自己只是承諾在能力範圍內積極幫她爭取而已,並沒有承諾一定能實現。

同時,男青年承認,自己和女青年發生關係,兩情相悅,雖然不道德,但並不違法,更不是犯罪。關係的發生從來沒有違背女青年的意志,而且還是很迎合、符合她的意志的,每次都是她積極主動提出發生關係的要求的。因此,他們兩個人發生關係並不是強姦,就算是強姦,被強姦的人也是男青年,而不是女青年。

總之,男青年認為,自己沒有和女青年發生強姦的事實,請求辦案機關主持公道,還自己清白,以免丟了工作。

三、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男青年以升職加薪為理由,欺騙女青年,讓女青年自願與他發生不正當的關係,這是不是強姦罪呢?

四、法律分析

男女雙方發生關係時各有所求,男青年想要佔便宜,女青年則想要讓男青年幫助她升職加薪。雖然最後男青年欺騙了女青年,沒有幫助女青年升職加薪,但與關係發生是否為強姦,關係不大。

實際上,男青年和女青年之間是一種特殊的交易行為。在發生關係時,雙方都是自覺自愿,並不存在誰強姦誰的問題。因此,此類案件,男青年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姦罪,男青年應當被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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