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獨資公司的債務,股東要一起承擔

2020-12-22 中國台州網

「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我只是股東,公司欠錢憑什麼要我負責,還要查封我的房子?」崔女士的公司已一年多沒有經營,她沒想到的是,公司的債務追到了她的頭上。

2019年9月,崔女士的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被周先生起訴至法院並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經執行法官調查,公司確無可供執行財產,依法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2020年9月,崔女士收到法院傳票,自己被申請追加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意味著她名下的房產會被查封。

對此,崔女士覺得莫名其妙,「我名下公司是沒有履行判決,但我作為股東,個人財產為何也要被執行?」

原來,申請執行人周先生發現崔女士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沒有財產償還貨款,但崔女士有能力履行,於是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為崔女士一人。現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無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崔女士又無法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依法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終依法裁定將崔女士追加為被執行人。

責任編輯:丁楚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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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導讀: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同時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獨立性,那麼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連帶承擔公司債務的,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應給予支持。《公司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判決甲對A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追加甲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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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法證明財產獨立 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某服飾公司的股東徐某因無法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法院依法判令該公司返還原告某銀行貸款本金32.6萬元、利息14679.06元、罰息1280.91元、複利58.43元(後續利息按合同約定繼續計算),股東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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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要從幾個方面去分析:1、營業執照上顯示的類型的區別如果是一個自然人作為股東,那麼營業執照上顯示的公司類型就是一個人獨資有限公司。如果是多個自然人作為股東,公司類型就是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如果是自然人加法人作為股東,公司類型就是其他有限公司。
  • 無法證明財產獨立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無法證明財產獨立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本報記者 黃輝□ 本報通訊員 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某服飾公司的股東徐某因無法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法院依法判令該公司返還原告某銀行貸款本金32.6萬元、利息14679.06元、罰息1280.91元、複利58.43元(後續利息按合同約定繼續計算),股東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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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註銷仍欠錢 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日常生活中,人們都知道一個常識性的問題:自然人死亡後,其親屬要到公安機關註銷戶口。那麼,一家公司,也會有成立、發展、消亡的過程,公司也存在「死亡」的問題。但公司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在其存續期間必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會與其他自然人、社會組織發生經濟往來,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關係,甚至遺留大量的債權債務,所以公司沒了,可沒那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