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財產獨立 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021-01-10 法制網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輝

□ 通訊員 陶然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某服飾公司的股東徐某因無法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法院依法判令該公司返還原告某銀行貸款本金32.6萬元、利息14679.06元、罰息1280.91元、複利58.43元(後續利息按合同約定繼續計算),股東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查明,某服飾公司因生產經營所需向原告某銀行借款32.6萬元,貸款期限為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借款執行固定利率,按照本合同籤訂日期前一工作日的1年LPR加25bp確定。逾期罰息在本合同約定借款執行利率的基礎上上浮50%確定,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複利。另查明,某服飾公司的公司類型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為徐某。合同籤訂後,原告依約發放了貸款,但被告某服飾公司未能按時足額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人公司股東證明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股東徐某是否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某銀行認為,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應由兩被告自行提供證據。被告某服飾公司、徐某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原告某銀行舉證證明一人公司股東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

法院認為,某服飾公司屬於一人公司,而公司法對證明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鑑於被告徐某不能證明其財產獨立於被告某服飾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生效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庭後表示,為防止公司法人資格被濫用,公司法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嚴格分離,強調一人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和審計義務。一方面,既堅持了一人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受的是有限責任的待遇;另一方面,意在限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採用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逃避債務。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證明一般有限公司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原則。但公司法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股東徐某既未提供每一會計年度編制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亦不能證明其作為被告某服飾公司的一人股東,其財產獨立於被告某服飾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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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證明財產獨立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本報記者 黃輝□ 本報通訊員 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某服飾公司的股東徐某因無法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法院依法判令該公司返還原告某銀行貸款本金32.6萬元、利息14679.06元、罰息1280.91元、複利58.43元(後續利息按合同約定繼續計算),股東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夫妻檔」公司股東不能證明財產獨立 應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責任與公司責任相互分離,趙某、李某作為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對公司債權人負責。故趙某、李某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未向公司登記管理部門提交分割財產的證明。該公司出資人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出資體是單一的,實質上為一人公司。
  • ​一人公司股東需證明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否則推定財產混同,對公司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僅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設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某些特定的義務,這個特定的義務就是需要舉證證明股東個人財產區別於公司財產,如果無法證明的即可以判定是違反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因而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一人公司和股東財產混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導讀: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同時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獨立性,那麼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連帶承擔公司債務的,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應給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未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 萍鄉某一人公司股東被判連帶償還責任
    中國江西網/江西頭條新聞客戶端訊 丁莉 記者杜宇蔚報導:記者從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該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判令某紙業公司支付某造紙公司貨款8萬餘元,紙業公司股東劉某對該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 如何證明公司財務獨立於股東個人財產?
    在涉及一人有限公司的訴訟中,原告往往都會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不需要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歷年年審報告就能夠證明公司財務與股東財務獨立,這就意味著,所有正常存續的公司,公司財務與股東財務都是相互獨立的,所有正常存續的自然人獨資公司,公司的財務與股東的財務都是相互獨立的。這就實際上免除了一人有限公司證明自己的財務獨立於公司財務的證明責任,架空了《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 法院:應當...
    2019年5月,因黃某是實業公司的唯一股東,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和法院初步審查後,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追加黃某為被執行人,要求黃某對法院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黃某認為,其對實業公司的出資已全部履行到位,自被執行人實業公司設立起,公司財產與其股東個人財產未發現存在混同使用的情況。
  • 沙龍回顧|股東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幾種法定情形
    為此我們特邀請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葉平律師作為主講嘉賓線上分享《股東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幾種法定情形》講座。他們的觀點是,只要股 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財產,就構成人格混同,而不管是否作財務記載。經研究認為,如果公司作了財務記載,那麼就證明 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借貸或者借用,而法律並不禁止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借貸或者借用活動。在有財務記載的情況下,恰恰證明了股東與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民事責任主體。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財產,不作財務記載,恰恰可以證明公司人格不獨立,已成為股東的工具、另一個自我。
  • 公司款項匯入個人帳戶,股東應當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
    股東未對公司款項匯入個人帳戶作出合理解釋,應當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否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乙公司要求趙某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依據是認為作為股東的趙某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對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最高法院:如何才能要求一人公司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附詳細策略)
    但《公司法》規定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舉證責任倒置,即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公司「傍名牌」,股東因何承擔連帶責任?
    胡某某上訴稱,其僅為B公司的原股東,非實際經營者,未與B公司實施共同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且一審法院判定的賠償金額和合理支出明顯過高。,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追加未出資股東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3個標準
    實踐中,存在一些股東超期未繳納註冊資本,或抽逃註冊資本的行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明確規定,若股東存在未出資情形,債權人可以要求該股東就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進一步,如果該股東存在配偶,債權人否基於夫妻共同債務而要求追加配偶承擔連帶責任呢?
  • ...走私帳」≈財產混同,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例詳解)
    股東的資產與公司資產難分你我,互為所用,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難以分辨,屬於財產混同,公司已經喪失了獨立性,……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法律並無不當。2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製度或揭開公司面紗規則的規定
  • ...一人公司股東將股權進行轉讓就能避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涉案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仲裁期間,張英正將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其母原春華,二人先後為公司唯一股東,故二人應對其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假如你開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怎樣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
    從防止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這個點來說,《公司法》主要有2個特別條款: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最高院:僅夫妻為股東設立公司,財產獨立舉證責任同一人公司規定
    ,該公司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對外產生債務糾紛,即使夫妻二人此後離婚,若夫妻各方在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的情況下,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鑑於案涉債務糾紛發生在2014年,雖然張斌與高永霞於2015年12月1日協議離婚,但股東高永霞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金特嘉公司,即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股東自己的財產,故原審判決以「高永霞系張斌妻子,涉案債務發生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為由,判決高永霞承擔共同付款責任並無不當。
  • 公司執照吊銷,沒及時清算,股東對公司債務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也包括實際控制人)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這一條裡說的怠於履行義務,是指日常的管理義務,而不是指清算義務。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 註冊資金未入公司帳戶,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獨立的法律地位就決定了公司有獨立的財產,也是公司獨立運營、自負盈虧的物質基礎。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債務的,公司將面臨破產。公司的財產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股東的出資;二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積累的財產。第一項中,股東出資的財產,在出資後該財產即屬於公司。
  • 這些情況下,你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條第三款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 公司財產不獨立 股東掏錢把債還
    蘆溪法院網訊 蘆溪某公司系九江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因蘆溪某公司無能力履行鄒某債務且九江某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蘆溪某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3日法裁定追加九江某公司為申請執行人鄒某與被執行人蘆溪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對蘆溪某公司所欠鄒某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