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律所來了一個當事人,看穿著打扮就能知道屬於明事理人一類,上來就需求很明確地提出來希望我們幫她爭取到什麼。我們簡單溝通之後,也是跟顧佳角色一樣的一個全職媽媽,生孩子之前,事業確實還可以,是個小白領,生小孩之後就辭掉了工作,一心撲在孩子身上。房子也是男方的婚前財產,車子也是男方父母買的,完全沒有置辦一點自己的婚後財產。
自己原先工作存的一部分錢也全都投資到孩子身上了,現在男方那邊主動提出要離婚,我們當事人估摸是出軌了,但是對方不承認。她想委託我們幫她儘可能爭取多一點的財產和孩子撫養權以及撫養費,前面幾點訴求還比較合理,當她提到每個月1萬元的撫養費時,我們還是頓了頓。
後面我們仔細溝通了了解到,她也是基於男方的實際收入提出來的,基於這個標準,那這個要求也不算是很離譜。但是我們有些當事人就會糊裡糊塗,對方拿著每個月4-5k的工資,你卻要求他也給1w的撫養費,這顯然就是天方夜譚了。
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況等因素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協商解決,撫育費最好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2)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4)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