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登記在繼承人名下,被繼承人去世,其他繼承人怎麼辦?

2021-01-09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

房產登記在繼承人名下,被繼承人去世,其他繼承人可以依照協議約定分割房產。

生活中,父母常常把房產登記到子女名下,希望百年之後能夠減少糾紛。但若是各繼承人籤訂了針對此房產的分割協議,那麼則會按照協議約定進行分割!下面北京房產繼承律師以一個房產繼承的二審上訴案例為大家分析有關規定。

秦老大、秦老二是秦某與前妻生育的兒子,後秦某前妻去世,秦某與吳某1結婚。1996年7月雙方協議離婚並分割了共同財產。離婚後雙方同居生活,於2000年9月公證收養吳某2,吳某1與秦某共同撫養吳某2。2010年3月8日吳某2取得A房屋的所有權證。2015年6月23日秦某去世,吳某1、秦老大與秦老二協商共同承擔秦某的出殯費用98360元。同月30日秦老二、秦老大、吳某1及吳某2籤訂《房產繼承協議書》,協議內容為B和A兩處房產為權益所有人秦某的可繼承財產,由於秦某去世,上述財產的相關繼承人吳某1、秦老大、秦老二、吳某2,經協商達成遺產分配協議:A房產由吳某1與吳某2共同繼承,B房產由秦老大、秦老二共同繼承。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房產繼承協議書》是否有效?該協議處分的房屋為B和A兩處房產,該房屋的來源及狀況籤訂協議的四人作為曾經及一直存在聯繫的家庭成員均明了,B作為秦某遺產應均無異議,而A房屋雖為登記在吳某1名下房產,並不當然就為吳某1個人所有,還應考慮出資情況、吳某1與秦某離婚後同居共同撫養吳某2情況具體確認,並不排除秦某在該房產中享有權利。而吳某1清楚其與秦某已離婚,A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但卻認可協議中其系秦某妻子及該房屋為權益所有人秦某的可繼承財產的表述並自願籤字,如上除吳某1系秦某妻子的表述確有錯誤外,A房屋並不排除秦某之權利,而吳某1在訴狀中也自述以秦某妻子名義收受禮金,與秦老二、秦老大分擔出殯費用乃至保管秦某去世後銀行帳戶,可見吳某1雖與秦某離婚,但因其與秦某的同居撫養養女行為,其對外一直以秦某妻子自居,故訟爭協議不存在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欺詐、脅迫下違背真實意思的法定撤銷情形。吳某1及吳某2均稱在疲憊、沒有仔細看及未加思索的情況下簽字,二人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草率籤字也應自行承擔責任,該理由不屬法定撤銷情形。綜上所述,吳某1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房產繼承協議書》是否有效的問題。吳某1、吳某2認為《房產繼承協議書》存在虛假事實,吳某2系被迫承諾放棄對位於B房屋的繼承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繼承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之規定,在本案二審審理中吳某1、吳某2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籤名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秦老二、秦老大對此亦不予認可。吳某1、吳某2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籤名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明知。又吳某1雖與秦某離婚,但與秦某同居撫養吳某2,吳某1在秦某去世後以其妻子名義收受禮金,並與秦老二、秦老大分擔出殯費用,可見其對外以其為秦某妻子名義處理事務,而吳某1在《房產繼承協議書》上是否以秦某妻子名義籤名也並不影響該協議書的效力,吳某1、吳某2主張《房產繼承協議書》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判決駁回吳某1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認為,本案中的兩位上訴人籤字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來否定所籤協議的效力,但又無法提供證據可以證明其觀點,上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承擔其舉證不利的後果,二審法院的判決書也針對此一點進行了詳細說明。

相關焦點

  • 繼承人要求確認其他繼承人佔有的遺產為共有,受訴訟時效限制嗎?
    許永康、許王氏、許鶴初、許鵬初分別於1935年、1943年、1984年、1955年去世。1990年房屋落實時,許鵬初之妻丁子敏謊稱房屋為許鵬初建造,房管部門遂將房屋登記在丁子敏名下。許鶴初子女在2000年知曉房屋被登記在丁子敏名下,其於2007年才起訴許鵬初子女要求確認房屋為許鶴初子女與許鵬初子女共有。許鶴初子女的訴請是否適用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的規定?
  • 房屋贈與沒過戶 贈與人去世怎麼辦?房屋歸受贈人還是繼承人呢?
    房屋贈與沒過戶 贈與人去世怎麼辦?房屋歸受贈人還是繼承人?關於此問題,可延伸出以下兩個小問題,詳細分析如下。1、遺產繼承人能否主張撤銷贈與。2、約定贈與房產,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贈與人死亡,受贈人能否要求過戶。
  • 獨子繼承房產,竟多出7個繼承人!該怎麼辦?
    5分鐘一個法律小故事,增長一點法律小知識故事回顧:韓洋今年55歲,是家中的獨子,父親名下有一套北京東城區的房改房,價值560萬元。父親於2003年去世,母親於2012年去世。由於父母就自己一個兒子,再加上自己很忙,因此父母去世後一直沒有辦理繼承。
  • 被執行人去世了,繼承人能直接還款嗎?
    法院查封了老李名下一套房屋,正當法院準備採取下一步措施時,老李突然去世,案件一時陷入中止狀態。一段時間之後,申請執行人老肖和自稱是老李女兒的小李出現在法院,老肖請求法院變更小李為被執行人,繼續執行案件。小李則拿出一套證據材料,包括派出所出具的老李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證、民事調解書、繼承遺產聲明等,意圖證明自己有權利繼承老李這套房屋,並表示將以這套房屋清償老李對老肖的借款。
  • 被執行人去世了,繼承人能直接還款嗎?
    被執行人去世了,誰來還款呢?北京海澱法院法官帶您找出問題答案。做生意失敗的老李欠了一屁股債,被債主老肖起訴至法院並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老李名下一套房屋,正當法院準備採取下一步措施時,老李突然去世,案件一時陷入中止狀態。一段時間之後,申請執行人老肖和自稱是老李女兒的小李出現在法院,老肖請求法院變更小李為被執行人,繼續執行案件。
  •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孫曰明、黃少芬留有一房產,三人未予分割因而形成共同共有,涉案房產由孫世興負責管理並實際使用。   三、孫世興去世後,該房產由孫3實際管理使用。經查案涉案房產仍登記在父親孫曰明名下。後孫1、孫2與孫3、孫4、孫5、孫6因該房產分割產生糾紛,訴至承德市雙灤區法院請求分割房屋。
  • 八旬老太擅賣房屋阻撓其他繼承人繼承財產
    央廣網上海9月4日消息(記者周強 通訊員費敏蔚)84歲的陳老太因在繼承糾紛案件中法院未支持自己的訴請,竟心存僥倖,擅自將涉案房產賣予他人,導致其他繼承人無法強制執行。經法院教育訓誡,陳老太方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法院責令陳老太寫下書面悔過並以房款替代了執行。
  • 丈夫去世後房產一直沒過戶,現在妻子快要崩潰:多了十幾個繼承人
    近日,深圳的張女士就遇到了一個很大的麻煩,她的丈夫於十幾年前去世後,她並沒有急著把夫妻共有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結果現在想要辦理相關手續時,這處房產卻多了十幾個繼承人,這讓她差點崩潰了。張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共有一處房屋,房產證上寫的是李先生的名字。15年前,李先生去世了,當時沒有留下遺囑。
  • 遺漏繼承人,遺產公證能否被採信?
    2007年,張師傅與老伴因病去世,兩個兒子也在2009年意外去世。張師傅與老伴生前居住的房屋作為二老的遺產發生繼承。張師傅夫妻去世後不久,張二的女兒小晶帶著姑姑張三和母親阿珍來到公證處進行繼承權放棄的公證,姑姑張三和母親阿珍都聲明自願放棄對張師傅遺產的繼承權,其中就包括A小區的房產。
  • 被繼承人健在時,法定繼承人之間達成處分其財產的協議有效嗎?
    該案中的協議所代表的此類協議明顯屬於人身性合同,主要有兩個基本理由:一是繼承人作為協議當事人與法律關係涉及到的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直接性的人身關係,該種人身關係或基於血親或基於姻親形成。此種人身關係造就該種協議的履行不具有可替代性,只能是合同的當事人而非其他主體。二是贍養義務本身屬於法定義務,雖然歸屬於民事義務範疇,但義務主體具有限定性。
  • 丈夫去世後 留下的夫妻共有房產竟然有10多位繼承人
    ,夫妻共有房產卻多出了十幾名繼承人。丈夫去世後,張女士因怕麻煩,沒有到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也沒有到房產部門過戶。 前段時間,因小學入學報名的需要,張女士想將孫子的戶口遷入這套商品房中,但由於房產證上還是李先生的名字,導致手續未能順利辦理。 為儘快過戶,張女士來到深圳公證處尋求幫助。經諮詢,公證員告訴張女士一件令其震驚的事情——這套商品房目前有十幾名繼承人。
  • 丈夫離世,名下房產竟多出10多名繼承人!這下麻煩大了
    丈夫去世十幾年後,夫妻共有房產卻多出了十幾名繼承權人,這究竟是怎麼回事?近日,深圳的張女士遇到了一個大麻煩。丈夫去世後,張女士因怕麻煩,沒有到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更沒有到房產部門過戶,沒想到竟然會在十幾年後惹出了更大的麻煩。前段時間,因小學入學報名的需要,張女士想將孫子的戶口遷入這套商品房中,但由於房產證上還是李先生的名字,導致房產過戶手續未能順利辦理。為了儘快過戶,張女士來到了深圳公證處尋求幫助。
  •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東資格?
    自然股東死亡後,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這種情形與股東向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並無區別,繼承人雖然與原股東有一定的緊密關係,但繼承人能否與其他股東之間產生良好的信任合作關係卻是未知數,基於公司人合性的重要特點,所以公司章程對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的股東資格繼承問題可以另行做出規定。
  •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時的司法處理
    【案情】2012年5月10日,建行合川支行與黃某平籤訂《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約定建行合川支行向黃某平發放貸款30.4萬元,黃某平以其白塔路296號3-7-6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建行合川支行按約發放了貸款,黃某平亦按月歸還貸款。2016年6月2日,黃某平死亡。黃某峰系黃某平唯一法定繼承人,黃某平死亡後其房屋一直由黃某峰代管。
  • 借名買房:代持人死亡,繼承人應將房產過戶到出資人名下
    ,以信榮團隊代理真實案例為例予以分析,認為借名人(出資人)有權要求出名人(代持人)繼承人辦理過戶手續。近日,該案一審判決,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要求代持人繼承人將房產過戶到我方當事人名下的訴訟請求,判決如下:
  • 姥爺房產留給外孫,不是法定繼承人怎麼辦?
    感念外孫的悉心照顧,兩位老人在世時就達成一致想法,要將身後一套房產交由王先生繼承。但是按照遺產繼承相關規定,外孫不是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不能順理成章繼承姥姥和姥爺身後房產。於是,兩位老人通過報紙找到了愛傳承·守家繼承服務中心,這是國內第一家將遺囑和繼承服務推向市場化運作的企業,在多番諮詢和對比後,兩位老人來到了愛傳承,並在服務人員的指引下訂立好遺囑,將身後房產指定繼承給外孫王先生。
  • 隨母改嫁後,還是親生父親的繼承人麼?
    後王某某的現任妻子去世,留下幾套房產和銀行存款。王某某除了白某亮外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但王某某妹妹、弟弟十分眼饞王某某財產,幾次要求將房子低價賣給他們,但王某某沒有答應。後王某某因病去世,沒有留下遺囑。白某亮在父親住院期間盡孝,但財產盡數掌握在被繼承人弟弟、妹妹手中,不肯留給白某亮繼承。白某亮將父親弟弟、妹妹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親的遺產。
  • 法定繼承人有哪些?
    2013-12-13 10:47:15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趙桂芳   問:我奶奶是個退休幹部,在前不久去世
  • 第一繼承人
    第一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與法定繼承人不一樣的是第一繼承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 未立遺囑的私房拆遷,繼承人必須要平分嗎?
    私房拆遷,原房產所有人沒有立下遺囑,繼承人要平分此房產的拆遷款嗎?接下來請看王奇兵律師的詳細介紹。再後來,黃某的父母去世,兩人在去世前都沒有留下遺囑。現在這套房子拆遷了,黃某得到了460萬元的拆遷款,黃某的弟弟將黃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平分補償款。黃某需要和弟弟平分補償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