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點評網上給月子中心差評,結果被索賠50萬!法院這樣判

2020-12-20 環球網

入住月子中心期間,嬰兒患上肺炎,父母質疑護士戴口罩只遮住嘴部,不規範的操作令嬰兒有被感染病毒的高危風險,並在大眾點評網發表評論,給了月子中心差評。月子中心認為差評內容為誹謗,侵犯其名譽權。

近日,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月子裡BB得了肺炎,大眾點評上給「差評」

「花幾萬大洋,原本是想給媽媽和寶寶一個專業的護理和照顧,沒想到越來越失望。寶寶第14天就在會所得了肺炎,推卸責任,說是可能是我們家屬探訪傳染的,你們管理不規範,就沒有一點責任?」

2018年7月21日,張某的丈夫李某在大眾點評網內對某月子會所發布評論,李某在評論中稱,寶寶確診肺炎前10多天基本都是託管給護士,據其觀察,有3個護士犯了低級錯誤,戴口罩只包住嘴,連鼻子都沒包住,「加上護士換尿片、洗澡等時間,一天24小時至少6小時是和護士近距離直接接觸,我小孩存在被感染病毒高危風險。」

此外,李某還稱月子餐菜單和實際不符,有偷工減料嫌疑一天還發現湯裡有4隻小蟲子,媽媽飲食衛生難保障。」

原來,2018年6月14日,張某及其子入住由美某宇公司經營的某月子會所。2018年6月24日至27日,張某之子被送往醫院兒科就診,診斷為支氣管肺炎。2018年7月12日,張某及其子離開該會所。

月子中心不高興了

2018年8月16日,大眾點評網用戶「心聲」在上述評論的回應區發布評論,「一直在幾個會所徘徊,感謝這位朋友,給我重新選擇的想法。」

2018年9月13日,張某在該月子會所的評論區發布評論,稱該會所公用場所空間太小,通風效果不佳,蚊蟲較多,「入住一個月,每天晚上都要用半個小時來對付蚊子。

圖片來源:@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美某宇公司主張李某、張某發布的上述評論及對其他網絡用戶的回覆內容屬於誹謗,侵犯了美某宇公司的名譽權,並導致回複評論的兩名用戶表示不會選擇月子會所為其提供服務,遂訴至法院。月子中心認為差評內容為誹謗,侵犯其名譽權,訴請兩被告以及大眾點評網經營方公開在大眾點評網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連帶賠償50萬元。

發個差評被索賠50萬,

這錢到底該不該給?

法院:

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有誹謗、詆毀行為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作為網絡用戶對於商品質量和服務進行批評、評論,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只有消費者藉機進行誹謗、詆毀並實際損害他人名譽方可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是否構成誹謗,需根據用戶評論內容是否屬實予以判斷。

從評論的具體內容來看,首先,「公共場所空間太小」「我見過的公用窗戶從來沒開過」「潮溼」「蚊子太多」「管理不規範」等,屬於張某、李某的個人感受,鑑於消費者對服務感受的主觀差異性,難以認定該評論內容為虛假。

再次,美某宇公司確認張某之子在接受涉案服務期間被診斷為支氣管肺炎,認為此事與其提供的服務無直接關聯,但李某、張某提供的照片顯示美某宇公司服務人員確實存在不規範佩戴口罩護理嬰兒的現象,張某之子亦確實在入住會所期間患上支氣管肺炎,客觀上不能排除美某宇公司的服務行為與張某之子患支氣管肺炎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可能性,故李某、張某在評論中稱「和護士近距離直接接觸,我小孩存在被感染病毒高危風險」不應視為失實,該評價不應視為誹謗。

此外,美某宇公司雖主張有關「發現月子餐菜單和實際給我們的菜不符,有偷工減料嫌疑」「現在他們請了水軍猛給自己好評」等評論與事實不符,但並未舉證證明其月子餐的供餐標準及實際供餐情況,且是否存在「請水軍猛給自己好評」的行為,與美某宇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及水平並無直接關聯,不影響他人對美某宇公司服務的評價。

因此,從本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看,不能認定李某、張某借在大眾點評網發布評論之機實施了誹謗、詆毀等損害美某宇公司名譽的行為。

漢濤公司經營大眾點評網,屬於為註冊用戶提供對商戶產品及服務進行評價網絡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前述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因涉案評論無法被認定為侵權,故漢濤公司未應美某宇公司要求採取刪除評論措施不違反法律規定,亦不構成侵權。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廣州美某宇月子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已提出上訴。

網絡差評應以「不虛構事實、不惡意詆毀」為底線

本案是消費者在消費服務後,於網絡平臺上就接受的服務給予差評引發的名譽權糾紛。雖然消費者作為網絡用戶對於商品質量和服務進行批評、評論,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但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應以不違反法律、不侵害其他個體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利益為限,以現代通信技術為基礎的網絡能夠實現瞬間的全球即時通信,這種便捷性與傳播的廣泛性使得網絡侵權信息傳播速度更快、損害後果更大。

因此,網絡差評應以「不虛構事實、不惡意詆毀」為底線,經營者亦應允許消費者對其服務本身進行批評,並予以必要的容忍。如差評評論不存在虛構事實、惡意詆毀等情形,網絡服務提供者未應經營者要求刪除評論,不能認定構成侵權。

實踐中,大多數網絡服務提供者並未直接參與侵權活動,如未直接發布侵權評論、未直接銷售假貨等。

那麼,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避免承擔侵權責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網民擬發布的評論本身是否包含侮辱性詞彙。如評論內容涉及粗言穢語、人身攻擊等明顯不文明用語或圖片,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要求網民重新編輯,或對相關詞彙、圖片進行敏感處理後再行發布。

2. 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公示投訴渠道,只要權利人的通知滿足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和法定必要內容,網絡服務提供者就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反通知、刪除評論、屏蔽、斷開連結等。

3.商品或服務經營者入駐網絡平臺前,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核實經營者的工商登記信息或身份、住所地信息,確保糾紛發生時能夠向權利人披露相關信息。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袁玥

部分內容來源於@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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