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凌晨3點,廣州蛋殼公寓一租客因被業主強制清退房屋,租戶在背負著房租貸款之下面臨著被房東清退的不堪處境,最終該租戶在點燃房子之後選擇跳樓自殺。早在今年2月份,蛋殼公寓就傳出租戶、業主因為租金問題產生糾紛,蛋殼公寓所面對的問題日益嚴峻,甚至最近北京、深圳等地爆出蛋殼公寓暴雷事件,蛋殼公寓澄清破產傳聞。
自疫情以來,蛋殼、自如、鏈家等租房中介平臺與租戶、業主的糾紛頻繁發生,如平臺拖欠業主房租,導致租戶被清退出門,還有的租戶因使用了平臺合作的租金貸,面臨違約還款的困難。在這些法律糾紛中,租戶、業主、平臺三方應如何平衡各自的合法權益?
首先,就租戶、業主與蛋殼公寓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行簡單分析:三方當事人存在兩個合同法律關係,一是租戶與蛋殼公寓之間籤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二是業主與蛋殼公寓之間籤署的房屋租賃合同。租戶與業主之間雖然不存在合同關係,但是業主作為出租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物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物權所有人對於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業主有權要求其房屋內的租戶離開其房屋,而租戶也只能通過合同關係追究租賃平臺的違約責任,租賃平臺再去追究業主的違約責任,換言之,租戶與租賃平臺之間的債權關係無法對抗業主所享有的物權權利。
其次,對於租戶而言,其與蛋殼公寓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在與租賃平臺之間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租戶應該注意該平臺是否有合法的權利來源,也就是租賃平臺是否與業主之間籤訂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租戶還應該知道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二十年,超過期限法律將不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另外,法律還規定在租賃期限內,業主想要出賣該房產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優先購買權的問題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此種情況下有關違約金的約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出租人違反合同中有關優先購買權的約定的,承租人有權向其追究違約責任。
再次,對於業主而言,租賃平臺不按時足額支付業主租金同樣違反了其與業主之間的合同約定。對於業主與租賃平臺之間的關係,有兩種不同說法。第一種觀點認為業主與租賃平臺之間屬於委託代理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從民法典關於委託代理合同的約定可以看出,此類合同是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兩者之間的合同類型屬於房屋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業主與租賃平臺的關係中,平臺定期向業主支付租金,租賃平臺是否將該房產出租並取得收益與業主無關,實際上業主與租賃平臺之間同樣屬於房屋租賃關係。近期蛋殼公寓爆出經營困難,難以負擔業主的租金。在此種情況下,租賃平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業主可以請求平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平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租賃平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以及由於提前解約給業主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賠償。
最後,對於租賃平臺而言,其同時與租戶、業主籤訂了兩個房屋租賃合同,既要保證在租期內租戶能夠正常居住,也要保證能夠定期足額支付給業主租金。所以在通常情況下,租賃平臺都會要求租戶支付一定金額的押金,以保證能夠定期支付給業主租金。同時為了保證租戶的利益不受損,租賃平臺在與業主籤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應該盡到審查義務,確保該出租房屋上沒有權利瑕疵,以避免在租賃期間由於其他權利人的主張而導致租戶的居住利益受損。除此之外,租賃平臺還應對其員工的行為進行嚴格的管制。
近期蛋殼公寓等一系列房屋租賃平臺經營困難,與業主、租戶解約的事件,給了眾多在外打拼的租戶和出租房屋給房屋租賃平臺的業主一個警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戶、業主和平臺都要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與合同相對方,重點關注合同中合同解除事由的約定、違約金條款的約定等,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