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我們學習民法典有關合同訂立的規定。
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生活中,合同隨處可見。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求: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通知要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
明示不可撤銷的要約及有理由認為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可撤銷。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以信件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
書面合同自當事人均籤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這之前,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是,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書面合同以最後籤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認購書、訂購書、預定書等構成預約合同,事後不履行訂立合同義務的,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權利義務,對免除和減輕自己責任的條款有提示和說明義務,沒履行這個義務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違法而無效的,不合理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條款的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訂立合同過程中,惡意磋商,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本次,我們學習的是民法典第463條至第50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