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我們學習民法典合同規定裡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種類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
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
非金錢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不適合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或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可以不履行,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且無法確定的,可以是修理、重做、更換、退貨、減少貨款或者報酬。
違約後,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還有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損失賠償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報貨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可能造成的損失。
可以約定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違約金過分低於或高於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調整。就遲延履行約定了違約金的,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數額以實際交付的為準。
不履行合同的,交付定金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定金的雙倍返還。
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定金少於實際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實際損失。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增加的費用,無需支付手裡遲延期間的利息。
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一方違約,對方沒有採取適當措施使損失的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時效期間為四年。
本次,我們學習的是民法典第577條至第59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