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規定在民法典內容的一半,可見合同與我們的生活的關聯的密切,這次,我們學習合同的保全、變更和轉讓、權利義務終止。
對於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等權利影響到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對於債務人無償處分自己的財產權益或惡意延長自己的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
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失效。
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權先於轉讓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基於同一合同產生,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債務人轉移債務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未做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務人可以與第三人約定第三人加入債務,債權人未明確拒絕的,視為同意。
債務人轉移債務,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主張抵消。
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債權債務在已經履行、相互抵消、提存完成、免除、同歸於一人、合同解除是終止。
債務人負擔數項債務種類相同,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未做指定的,以有利於債權人的原則確定清償順序。
債務按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予以履行。
協商可以解除合同,出現約定的解除事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不履行主要債務、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標等情況發生可以解除合同。
不定期合同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了對方時可以隨時解除。
解除權期限可以約定,沒有約定的為知道後一年或者是經對方催告的合理期限。
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有異議的,可以仲裁或訴訟請求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直接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並被確認了解除權的,合同自起訴書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請求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結算和清理條款依然有效。
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可以抵消,主張抵消應當通知對方。種類、品質不同的,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下落不明,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等情況出現,難以履行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標的物不適合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可提存拍賣、變賣所得價款。
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等。
提存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孳息歸債權人所有,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為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五年內未領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費用後歸國家所有。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到期債務或者書面表示放棄領取的,債務人在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如果損害第三人利益,債權債務不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