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我們學習民法典關於保理合同的規定。
保理合同是以應收帳款轉讓獲得融資類服務的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債務的,債務人不得以應收帳款不存在對抗保理人,但保理人明知的除外。
保理人向債務人發出的應收帳款轉讓通知應當表明身份附有必要憑證。
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變更或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約定有追索權的保理,保理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返還融資本息或回購債權,也可以向債務人催收,在融資本息和相關費用外的剩餘應該返還給債權人。
約定無追索權的保理,保理人應該向債務人催收,取得的超過融資本息和相關費用的費用無需向債權人返還。
同一應收帳款有多份保理的,應收帳款的取得的規則如下:登記的優於未登記的。登記在先的優於登記在後的。未登記的,轉讓通知最先到達債務人的優先。無登記也未通知的,按比例。
這次,我們學習了民法典第761條至第76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