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於小甘讀判例 ,作者甘國明
「舉證時限」是與「證據失權」配套的制度,指的是法院在訴訟的一定階段為當事人提出證據確定某個期限,如果超過這一期限不提交證據或逾期舉證,法院就不再接受證據的提交,而僅僅根據現有證據,對延遲證據提交的一方當事人作出包括敗訴判決在內的不利判斷。這種制度意味著即使是在案件的實體內容上有理的一方當事人,在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有理就可能敗訴的前提下,即使其能夠提供證據但只是提供得太晚的話,依然可能承受不利的後果。
我國在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中引進了這一制度。但由於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乃至法官都未能充分理解和接受這項制度安排中因程序的遲延就可導致實體結果發生逆轉這種緊張關係,法學界和社會上一般人對此也有不同意見,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看來並沒有得到廣泛和徹底的實施。(上述論述引自王亞新、陳杭平、劉君博著:《中國民事訴訟法重點講義》,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90頁)2012 年《民事訴訟法》第65 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作為當事人逾期舉證的後果,又規定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又將舉證時限細化規定為: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一百條:「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並通知申請人。」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下文中選取的裁判意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要旨系編者根據生效判決理由總結,可能存在誤解原判例趣旨情況,讀者可根據索引找案例原文對照參考。
文/甘國明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1.在法院開庭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後,因雙方就專門性問題未達成一致,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不違反民訴法關於舉證期限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鑑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審判決書載明,成方圓公司是在一審法院開庭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後當庭申請對其施工完成的工程造價進行鑑定。在一審法院開庭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後,因雙方就工程造價這一專門性問題未達成一致,成方圓公司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不違反民訴法關於申請鑑定期限的相關規定。
索引:棗陽市搏康體育健身有限公司與湖北成方圓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971號;合議庭法官:劉崇理、方金剛、劉京川;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2.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但其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無變化,法院在變更訴訟請求後,相應縮短舉證期限,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舉證期限。本案中,建總公司於2014年1月8日提起本案訴訟,一審法院已給予東鋒公司充足的舉證期限。雖然之後建總公司的訴訟請求有所變更,但其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無變化,鑑於此種情形,一審法院在建總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後,相應縮短舉證期限,符合法律規定,亦契合訴訟效率原則。
索引:河南東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河南建總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372號;合議庭法官:劉雪梅、方金剛、梅芳;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3.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相關情況和法律規定確定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期限,當事人以對方舉證已經超過舉證期限為由而拒絕質證,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馮亞東的詢問筆錄,原審法院已經明確要求中建六局進行質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根據相關情況和法律規定確定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期限,中建六局以對方舉證已經超過舉證期限為由而拒絕質證,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原判決認定「由於該證據形成於一審庭審後,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與本案事實相關,遂要求中建六局進行質證,並在中建六局堅持不予質證的情況下,結合本案其他證據綜合加以認定,並無不當」,並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規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情形。
索引: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與蕪湖巿惠康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不當得利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2410號;合議庭法官:何抒、郭忠紅、王雲飛;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4.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少於三十日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首次指定舉證期限,對於此後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則不受該規定限制,人民法院可以依案件具體情形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該條款關於指定舉證期限不少於三十日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首次指定舉證期限。對於此後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則不受該規定限制,人民法院可以依案件具體情形酌定。一審法院於2013年3月22日第四次開庭時,西霞口船業增加其請求賠償的金額,一審法院重新指定五日舉證期限並無不當。西特福公司主張一審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少於三十日違反法定程序,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瓦錫蘭芬蘭有限公司等與榮成市西霞口船業有限公司等船舶設備買賣侵權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16號;合議庭法官:王淑梅、郭忠紅、餘曉漢;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5.當事人應當有能力在舉證期限內收集和提交的證據,但其逾期提交存在過重大過失,且該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法院對於該證據可不予採信。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國電民權公司提交的刑事判決書及刑事卷宗筆錄形成時間為2011年,其起訴時間為2013年,此時上述證據已經客觀存在,但國電民權公司並未在一審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而是在一審開庭數月後才提交,已超出了舉證期限。且李中、孫朝輝原系國電民權公司的員工,因涉嫌受賄被判處刑罰,對涉及該二人的證據國電民權公司應當有能力在舉證期限內收集和提交,其逾期提交上述證據存在過重大過失。國電民權公司提交的刑事判決書中顯示李中、孫朝輝、寧宇宙在洛陽運輸分公司與國電民權公司的交易中有受賄、行賄及瀆職行為,但上述刑事判決並未認定李中、孫朝輝、寧宇宙與洛陽運輸分公司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電民權公司利益的行為。故該證據並不足以推翻雙方已經採樣、檢驗、收貨、付款、開具發票等完成交易的事實,一、二審法院對於上述證據未予採信,適用法律亦無不當。
索引:國電民權發電有限公司與洛陽鐵路運通集團有限公司運輸服務分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1958號;合議庭法官:王友祥、王毓瑩、王丹;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6.對於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並非一概不得採納,法院在當事人說明理由後採納超出舉證期限的證據,不屬於程序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可見,對於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並非一概不得採納。一審法院在當事人說明理由後採納超出舉證期限的證據,不屬於程序違法。
索引:上海森澤房地產有限公司與四川信託有限公司信託糾紛案;案號:(2015)民二終字第406號;合議庭法官:劉崇理、李玉林、杜軍;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7.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能夠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或與案件基本事實有著重大關聯,人民法院予以採納。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至於宏欣公司主張案涉租賃協議並未合理出示及合法舉證的問題。鑫都公司未在舉證期限內出示《房屋租賃協議》,並不能認定其與電力公司的租賃關係不存在,且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予以採納,並無不妥,故宏欣公司關於超過舉證期限應不採納證據的觀點不成立。
索引:湖南宏欣投資有限公司與湖南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物權保護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519號;合議庭法官:王東敏、朱海年、吳景麗;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三份《借款協議》與本案基本事實有著重大關聯,根據民事訴訟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即使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也不能僅僅以此為由不予採納,故一審法院採信上述證據是正確的。
索引:河南省裕豐複合肥有限公司與周紅彥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201號;合議庭法官:王友祥、司偉、沈丹丹;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8.人民法院有權對逾期提供的證據作出是否組織質證的決定,人民法院決定組織質證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對這些證據進行質證,若其拒絕質證,應視為對質證權利的放棄。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據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對逾期提供的證據作出是否組織質證的決定,人民法院決定組織質證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對這些證據進行質證,若其拒絕質證,應視為對質證權利的放棄。本案在一審中,再審申請人段德金對本案涉及的第九組、第十一組證據,即德宏國際公司提交的錄音材料及「情況說明」的質證意見為不予質證。該情況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規定的未經質證的情形。
索引:段德金與雲南德宏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責任公司等合同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333號;合議庭法官:於明、楊春、劉麗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9.舉證期限系對當事人舉證的時間限定,而非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限定,原告超過舉證期限變更訴訟請求並不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該條規定並未將原告訴訟請求變更時間限於舉證期限屆滿之前。舉證期限系對當事人舉證的時間限定,而非對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限定,故林儼儒、鑫海公司以林梅灼超過舉證期限變更訴訟請求為由主張程序違法,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林儼儒等與林梅灼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案號:(2015)民二終字第176號;合議庭法官:劉竹梅、黃年、李志剛;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儘管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該規定第三十五條同時又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從前述司法解釋精神看,在案件基礎法律關係或者據以支持請求的主要事實發生變化,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應持從寬態度。本案中,春龍公司原請求為要求日升公司履行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的行為義務,後因其自行辦理了過戶登記,原提出訴訟請求的基礎事實發生了變化,再請求日升公司履行前述行為已缺乏訴之利益,基於減少雙方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的考慮,一審法院同意春龍公司將訴訟請求從行為之債變更為金錢之債,並無不當。
索引:吉林日升木業有限公司與撫松縣春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案號:(2015)民申字第1579號;合議庭法官:範向陽、蘇戈、汪國獻;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10.舉證時限針對主要證據發揮作用,而不適用於有關補強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庭審中,王榮濤對自己的主張提供了相關《借款協議書》以及轉帳支票等主要證據,庭審後,王榮濤就其自己原提供的證據增加了補強的證據,並對寶立公司提供的證據提出了反駁證據。本院認為,舉證時限針對主要證據發揮作用,而不適用於有關補強證據,因此,根據民事訴訟解釋第九十九條第三款關於「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的規定,一審法院可以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質證,此舉不屬於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索引:遼寧寶立房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王榮濤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353號;合議庭法官:張志弘、汪國獻、範向陽;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原文刊載於天同訴訟圈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