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執行異議之訴關口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17-11-12 13:34:1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方 正 趙雲霞

  近年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呈快速增長趨勢,截至2017年9月底,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共受理執行異議之訴近70件,是去年同期受案數量的3倍。案件數量上升,隨之帶來的是一些問題的出現,筆者通過對本院近幾年審理的案件統計發現,絕大部分案件異議理由不成立,存在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出於轉移財產等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拖延執行的嫌疑。

  造成上述現象出現的原因主要為以下三點:

  一是提起該訴限制條件少。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也就是說,案外人異議提出可以在執行中任何階段。若執行異議被駁回便可申請進入執行異議之訴程序,又因司法解釋規定,案外人執行異議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故法院不得不中止財產處分,待處置財產便會一直擱置,為惡意異議者打開了方便之門。

  二是審查程序不盡完善。執行法官依據有限審查原則僅能作形式審查,對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不能及時作出相應的程序和實體判斷,使許多執行異議明顯缺乏證據或雖有證據但存在許多明顯惡意串通、偽造證據等疑點的案件再走一遍訴訟程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執行效率的降低。

  三是此類案件訴訟成本低廉。國務院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未對此類案件的訴訟收費有明確的規定,對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都是按照非財產案件按件收費。低廉的訴訟成本導致很多案件當事人即使在沒有充分理由的同時也因訴訟成本低廉而隨意提起該類訴訟。

  被執行人通過人為規避執行,惡意串通案外人達成非法借貸等關係,以虛假的名義、合法的形式非法轉移財產,將致使法院執行不能,實際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為能夠在司法公正的基礎上,兼顧執行效率,同時防止案外人為拖延執行而惡意訴訟,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一是明確案外人可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來看,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即可以提出執行異議進而提起異議之訴。司法解釋中明確為「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所制定的指導規範也作了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內容大體一致的規定,主要是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甚至包括租賃權和股權作為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我們認為可以作為借鑑。

  二是嚴格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責令提起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以保證因錯誤異議導致財產損失能夠及時得到彌補。規範執行異議聽證程序,充分掌握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等方面的意見,並記錄在卷,以過濾不必要的執行異議審查程序和執行異議之訴。

  三是通過增加訴訟成本遏制虛假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針對這一方面,筆者建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可以以財產標的為計算標準收取案件受理費,以增加案外人惡意訴訟的成本,有效抑制惡意訴訟,保障案件順利執行。

  四是建議取消執行異議之訴前置審查程序。從目前司法實踐現狀來看,將執行機構的審查作為訴訟前置程序,未能提高反而降低了執行效率。縱觀世界各國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的規定,一般都沒有規定前置程序以保障執行效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前置審查程序可以在完善其他的程序規則後予以取消,以更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和提高執行的效率。

  (作者單位: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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