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15190-2014)等有關法律、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劃。
2020深圳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詳情
一、適用範圍
本區劃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的聲環境管理。
機場周圍區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行)噪聲的影響,不適用於本區劃。
二、標準適用區域分類
(一)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二)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與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三)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的區域。
(四)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以及公路客運站、公交總站和地鐵接駁站、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停車場和車輛段、港口場站、機場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4b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以及鐵路綜合交通樞紐、鐵路場站和配套設施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
三、各類標準適用區劃分
(一)1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福田紅樹林、銀湖、深圳大學等16個區域劃為1類環境功能區。
(二)2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梅林、蓮塘、公明中心等68個區域劃為2類環境功能區。
(三)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皇崗口岸、清水河、前海等61個區域劃為3類環境功能區。
(四)4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1.4a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1) 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兩側區域的劃分:
若臨街建築以低於三層樓房的建築(含開闊地)為主,將道路邊界線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的確定方法如下: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時,距離55米以內的區域(含55米處的建築物)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時,距離40米以內的區域(含40米處的建築物)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時,距離25米以內的區域(含25米處的建築物)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若臨街建築以高於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為主,將臨街建築面向道路一側至道路邊界線的區域(含第一排建築物)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並排的兩個建築物臨路一側的相鄰兩點間距離小於或等於20米時,視同直線連接。
(2)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兩側區域的劃分:參見三、(四)1、(1)臨街建築以低於三層樓房建築(含開闊地)為主的道路兩側區域的劃分。軌道交通地下與地面連接處的功能區劃分以城市軌道交通中心線與地面交點處為圓心,外側一定距離為半徑繪製圓弧與線路兩側區界連接,半徑參見三、(四)1、(1)臨街建築以低於三層樓房建築(含開闊地)為主的道路兩側區域的劃分。
(3) 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的劃分:參見三、(四)1、(1)臨街建築以低於三層樓房建築(含開闊地)為主的道路兩側區域的劃分。
(4) 公路客運站、公交總站和地鐵接駁站、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停車場和車輛段、港口碼頭、機場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其與相鄰功能區的距離參見三、(四)1、(1)臨街建築以低於三層樓房建築(含開闊地)為主的道路兩側區域的劃分。
2.4b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1) 鐵路幹線兩側區域的劃分:參見三、(四)1、(1)臨街建築以低於三層樓房建築(含開闊地)為主的道路兩側區域的劃分。
(2) 鐵路綜合交通樞紐、鐵路場站與配套設施區域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其與相鄰功能區的距離參見三、(四)1、(1)臨街建築以低於三層樓房建築(含開闊地)為主的道路兩側區域的劃分。
3.對於4a類聲環境功能區與4b類聲環境功能區有重疊的部分,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4. 規劃建設的交通幹線和交通服務區域:未建成投入使用前按照當前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管理,建成投入使用後參照1-3條調整為4a或4b類聲環境功能區。
5.概念定義:
「噪聲敏感建築物」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交通幹線邊界線」指各級市政道路與人行道的交界線,無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邊界,各級公路的邊界線,鐵路交通用地邊界線,城市軌道交通用地邊界線,內河航道的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角。
「臨街建築樓層數」以高出交通幹線路面的相對高度計,如多條交通幹線並行,以高度最高的線路為準。
四、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的實施與管理
深圳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噪聲汙染防治工作。
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聲環境功能區環境準入,禁止在1類區、嚴格限制在2類區建設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工業項目。在道路規劃和建設、房地產等相關管理工作要充分考慮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的管理目標。
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聲環境功能區監測評價結果,從噪聲源、傳播途徑、噪聲防護等方面綜合分析超標原因,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制定聲環境質量改善計劃,為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和城市環境噪聲管理提供依據。
五、說明
(一)各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具體範圍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制定的「深圳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示意圖」邊界為準。
(二)本區劃適用的晝間、夜間時段劃分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執行。
(三)本區劃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四)本區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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