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兒童指定監護人案

2020-12-24 中國法院網

困境兒童指定監護人案

——柳州市兒童福利院申請確定監護人糾紛案

2020-05-13 10:35:59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核心價值:未成年人保護

  一、基本案情

  紹某某自幼母親下落不明,其滿月後不久,便被其父紹某甲抱送至大姑母紹某乙家中撫養。2013年,紹某甲、紹某乙的丈夫相繼去世,而紹某乙患有嚴重眼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無法繼續照顧紹某某,紹某某被安置在其小姑母紹某丙家中生活。然而,紹某丙無暇照看紹某某,無法保障紹某某讀書、吃飯等生活成長的基本需求,導致紹某某長期處於流浪狀態。2018年1月,紹某某在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幫助下進入柳州市救助站進行臨時保護。2018年2月,柳州市救助站以紹某某屬困境兒童身份為由,將其轉移至柳州市兒童福利院生活至今。同年8月,柳州市民政局和兒童福利院、柳北區政府與紹某某所在街道社區多次協商後,書面確認由柳州市兒童福利院擔任紹某某合法監護人,並向法院提交了指定監護人申請書。本案由柳州市柳北區政府督辦,柳北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二、裁判結果

  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對紹某某有監護資格的人員均已喪失監護能力或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兒童福利院作為民政局下屬的事業單位,對未成年人負有社會救助職責。為切實保障紹某某的合法權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監護人監護的情況下,儘快解決落戶及正常上學等實際問題,該院依法判決,指定柳州市兒童福利院為紹某某的合法監護人。

  三、典型意義

  兒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確保兒童健康成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本案系廣西壯族自治區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困境兒童指定監護人案件,審理法院從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通過法律程序指定社會福利機構作為監護人,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審判改革中進行的有益探索和實踐。該案判決依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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