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3 03:0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黎偲原 上海青浦法院
說起監護制度,很多人認為就是父母監護未成年子女。其實,作為成年人,可能也有需要監護的情況。不知你是否想過,生病陷入昏迷之時,能有讓你安心的親人在告知書上簽字;有最信任的朋友代你處理各種事務,照顧你的生活。人生無常,永遠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個會先來。
這些未雨綢繆之事,意定監護能幫助你。
通常,成年人失能、失智時,應按順序,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的個人或組織擔任法定監護人。但對與子女等親屬關係並不融洽,甚至是無配偶、無子女、無父母的成年人而言,《民法典》為其提供了一個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最優解」——成年意定監護。
民法典第33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成年意定監護,即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就有權指定另外一個成年人或組織擔任意定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代為處置人身或財產權益。監護人的範圍不再局限於配偶、近親屬,自己信任的朋友、同事,甚至養老院、療養院等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擔任意定監護人。且該意定監護還優先於法定監護。
◆典型案例◆
陳某常住南京市鼓樓區,丈夫已去世,雙方未生育,與養女馬某更早已解除收養關係。2018年底,陳某的兩位鄰居夏某、許某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請求確認陳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夏、許二人既非陳某家人,陳某也沒欠過二人錢,怎麼他們就「多管閒事」地來法院跑這麼一出呢?
原來,2018年7月,陳某與鄰居夏某、許某籤訂《意定監護協議書》,明確由自己的多年鄰居夏某、許某擔任監護人,並就該協議書辦理了公證手續。不久,陳某便突發腦梗。為幫陳某辦理住院、出租房屋等事宜,夏某、許某遂向法院申請確認陳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院認為,申請人夏某、許某作為《意定監護協議書》中明確的意定監護人,即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審理中,被申請人經司法鑑定機構評定為目前系腦器質性智能損害(重度),無民事行為能力。綜上,作出如下判決:陳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拿到判決書的夏某、許某,順利地帶著意定監護協議書,到療養院為陳某辦理了入院手續,也順利地幫陳某出租了房屋以便支付後續療養院費用。陳某雖無近親,但得益於意定監護制度,在療養院安享晚年。
◆劃重點◆
❶ 委任時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意定監護的委任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此可以看出,成年意定監護合同中的委任人是否適格,應從年齡和意思能力兩個視角來確定。即籤訂意定監護合同時,委任人應當年滿十八周歲且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
❷ 意定監護合同應具書面形式
依照我國民法典,意定監護合同須為書面形式。若至公證機關辦理相應公證手續,也不失一個為意定監護加上「安全鎖」的有效之舉。
❸ 向法院申請確認系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意定監護合同只有在委任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方生效。在委任人突發意外、不能獨立處理日常事務、需要被監護的情形時,被委任人只要向法院申請確認委任人為被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可。
當然,監護人在行使監護職責時,仍應最大限度保護被監護人利益和尊重被監護人意志。
《民法典》一條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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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黎偲原
題圖 | 陳蔚源
原標題:《明天和意外哪個先來,趁安好指定自己的監護人 | 一條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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